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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虽然都可适用,且利弊分明,但相对而言,由于合理原则能够兼顾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理性因素,更适合作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原则.我国有必要从现有的竞争政策出发,选择合理原则作为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原则,同时对“合理原则”的适用径路进行全面的设计.一方面,鉴于合理原则的不确定性,通过实施细则的形式明确合理原则的审查标准.另一方面,为使《反垄断法》规则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合理原则的分析径路中,建议完善豁免制度和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区域性寡头垄断市场,寡头房地产商较易实施价格信息交换、价格领导和同步价格等价格卡特尔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福利,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而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法律制度难以制止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因此,还需要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等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福利,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规制的法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它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许多行业已经出现了价格卡特尔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价格卡特尔还带有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印记.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相比而言,2002年2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一草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仍然不尽完善.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还应当将行业协会作为特定主体纳入价格卡特尔规制的对象范围,强化对价格卡特尔的制裁措施,实施双罚原则,设立鼓励揭露价格卡特尔的举报制度.  相似文献   

4.
维持转售价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维持转售价格属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对于竞争的影响有利有弊,各国对于维持转售价格的态度也不甚相同。本文拟从维持转售价格的概念、动机、要件、类型以及国外对维持转售价格的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维持转售价格立法现状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更可能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制.通过与美国立法进行比较,我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比较概括,没有规定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简单,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应在立法中明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同时为了更好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附有搭售、回授、价格限制、使用区域限制等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许可是否合法要进行反垄断法审查。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搭售、独占性回授、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分割市场等均为非法。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但在同一市场有五个以上竞争者,属于知识产权许可安全域,不受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在加入WTO后,面临一些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许可中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巨大压力.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本文重点论证应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对国际技术转让中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  相似文献   

8.
本文试图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相关问题:诸如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行政垄断是否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执行机构、法律后果等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为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云计算产业是新兴发展的产业,重新定义了用户与软件、设备的关系,同时云服务也引起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云服务商的市场垄断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云计算产业的相关规定,对云环境垄断市场语焉不详。我们需从《反垄断法》中作出相关规定,以维持我国云计算市场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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