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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理论探讨中,我基本上认可蔡老师的论点.同时我想从自己独立的观点出发支援蔡老师.笔者以为法是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种调整可分为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所谓间接调整就是传统法学所支持的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种调整方式目前仍属于主流,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调整方式有它的局限性,它仅把自然当作人类权利的载体来看待,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在人与人之间分配对自然的利益,它设定了一个前提,认为好像满足了人们在分配环境利益上的公平和正义,就可以自然地导向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是自然对人的利益满足是没有极限的,所以,我们只要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就行了.但是大家都知道自然对人的供养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已经正在接近极限,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在人与自然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和协调,因而产生了法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直接调整的必要.所谓直接调整,是指法律直接对人的意志和自然的意志进行协调,平衡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利益和意志的协调,我以为是可行的,因为自然的意志,虽不同于人的意志表达方式,然其也有自身独特的表达方式,即我们所能见之并可以探究的各种自然现象、自然规律.试问,我们何以不把这当作一种意志呢?你对它好或坏,它都有其回应的方式.故而,应当看到我们和自然之间是可以进行意志交流、沟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可以由法律直接调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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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没有厘清这一命题,辩论双方将无法搭建一个可以对话、交锋的平台.我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它是不同于人与人和物与物之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同时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我们质疑并进一步论证主流法学派所持的"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论点是有失偏颇的,依据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这种社会关系是且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拒之于社会关系的门外,当然地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因而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对此,我方不禁要问:这种观点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它符合法的历史发展逻辑规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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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对吗? 在社会上的人们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能总和到一起吗?法的规则对统治阶级是民主,是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对被统治阶级是专政,是强加异己的意志于他们。把这两个方面根本对立的行为规则用“总和”来表示,是揭露法的本质,还是掩盖了法的本质呢?何况有的在实际上就不是“总和”而是分别规定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小民乃惟刑”(《尚书·召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冠》)在这里,大夫是一种行为规则,庶人是一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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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权利与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法和法律作为两个概念来使用。法是社会关系客观规则的政治观念化;法律是经过制定和认可的、外在于人们的具体行为规则。法权关系、权利关系都是由各个历史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每一种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权关系和权利关系。法律不仅是对秩序的追求,法律更应当是社会启动器。法律应当通过对权利界限的明确划分和权利关系的有效调整,不断启动社会向前发展。这是法律的最高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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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的治理方式引出法治的一系列思考 :法治的价值取向、判断标准、如何本土化运作等都是法治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法治不是一个结果 ,而是一个用法律实现人性关怀的有序化的过程。法治只有完善与否的程度之分 ,绝无“是”与“不是”的结果判断。法治运行的最高目标应当是将外在的他律转化为人们内心守法的信念 ,并由此支配人们行为的自律性所形成的社会有序与稳定。法律之治就是将法治中规则正义趋同于实质正义 ,抑制“多数人意志”中的恶性、非理性 ,将这种意志转化为包含有理性正义内容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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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个问题使自由理论和制度理论似乎必然存在相互否定的关系,这就是,有意志自由的人能被制度调控吗?追求自由的人需要制度调控吗?制度的数量与自由的程度是否成反比关系?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由于人没有绝对意志自由,只有相对意志自由,所以人能被制度调控,但这种调控是相对调控而不是绝对调控;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追求自由的人永远都需要制度的调控,只不过这个制度仅指公正合理的必要制度,而不包括或不公正、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不正当制度;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制度多并不注定意味自由少。在争取社会自由的过程中,不必担忧和拒斥必要的新制度,而只需防范或及时取消多余的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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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在法律上自然首先表现为"物",尤其是指自然资源;其次,在中国,自然也表现为一种精神,即"道",所谓"道法自然",也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意义.作为"物"可以是具有财产意义的,即人可以设定所有权或准物权的物,例如自然资源;还有一种是人没有办法设定所有权的,但是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利益相关的物,例如大气、公海.这两种物,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范畴是变化的,"调整论"中提出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是自古就有的.在西方,作为法律之母的民法,罗马法的"人"、"物",和我们今天现代法学的"人"、"物"的概念差异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奴隶曾是物,不是人,"物权法"当时直接就叫"物法",把主体、债等关系,归到"人法"中去,这种意义上的物,是可以设定所有权的、人以外的物质.中国古代作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基本上无所谓所有权.王室权力再大,也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只管"土",地上物,野生动物,除非是皇家园林里头的,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中原逐鹿,人皆可得",谁逮着就是谁的,虽然竞争激烈、利益悠关,但法律并不禁止.在这种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物,即人和自然的关系,法律有时也是要管的,例如,中国古代有规定,春天不准砍柴、捕鱼,以成草木之长等.总的说来,在中国,法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道"或道德范畴,而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与道德规范相联系的,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首先对物的理解古代中国与西方是有所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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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常用的成语叫"人定胜天",可是这个词儿的准确意思是什么呢?在<汉语大词典>中,人定胜天,是人力可以战胜自然.而<新华词典>中,人定胜天是指人的智慧和力量可以战胜自然.人定,人谋,人的智慧和力量.<四用成语词典>的解释为:人定胜天,人的意志能够战胜自然.人定,人的意志.<现代成语巨典>关于人定胜天的概念,又是指人依靠自己的聪明和力量必定战胜大自然.<现代汉语词典>中,人定胜天这个词是指人力能够战胜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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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专注于刑事责任范式的研究,未加论证但又不约而同认为责任主义的合理性基础为自由意志。普芬道夫研究从“自体恶”的犯罪延伸论述,从来都没有给出一个自由意志的定义和特征,也从来没有否定决定论。对避险的利益比较将康德推向了决定论的边区,人固然是因为自由意志而得到报应,但更是因为报应的威慑“改变”了自由意志。通过司法化证明,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自由意志只不过是一种“甜蜜的错觉”。选择并非意志的全部,犯罪人只是“开端”的主体。自由意志是假设的,被决定往往是现实的,所以表现为内外关系。大量的行为是外在场景、自由选择和内在情感中和的结果。此时确定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行动被多大程度上被决定或者人有多大程度的自由,所谓规范责任的“他行为可能性理论”“规范响应力理论”等都是自由意志论断的余音。而功能主义所谓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甚至脱离了“潜在罪犯”的基础而孕育着巨大风险。刑法考察认知活动关键在于“发现关联性”,而因果是负载的链式关系,主要的工作就是“发现和发明中介环节”。尽管有责性往往与个体认知关联,但责任主义应当是刑法乃至宪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应该脱离个体旨趣,避免恐惧与避免贫困是外界给予的主观压力,维护尊严和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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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西方的政治语境下,左、右派别体现了人们对"自由"与"平等"、"博爱"之间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尽管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但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制衡是公开的、平等的、程序化的.在此情况下,舆论上的彼此对立常常会导致行为上的互相妥协.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下,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左、右派别往往被赋予正、反不同的价值判断,因而其存在的理由是不平等的,其相互之间的制衡是非程序化的.在这种情况下,舆论上的表面一致并不能取代现实中的矛盾.因此,对激进与保守、左派与右派进行深入地反思,进而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理性、和平的制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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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教养”·儒家“教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雪波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虽然以往一些论著已经注意到"教养"这一说法的出现与上古中国庠序中的"养老"有关联,但对这"养老"的具体内涵的解释却并不准确。文章对"养老"的内涵重新作了分辨,并进而考察了先秦儒家在春秋战国之际对"教养"内涵的改造,从而找出了"教养"之所以后来与人的人格修养关联在一起的人文逻辑线索。通过对"教养"原意的追溯,论文揭示了先秦儒家教化的独特品格与其对于人的生命成全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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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具有深刻的两面性:一方面,宗教追求的是"信仰",科学追求的是"知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既有可能导致宗教势力对科学行为的禁锢和迫害,又有可能诱发科学成果对宗教信仰的颠覆和批判。另一方面,如果宗教以理性为工具来追求信仰的话,就会在追求的动力和方法上与科学相联系。这种联系,既有可能促成科学的发生,又有可能促进科学的发展。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常常只注意到宗教与科学之间相互冲突的一面,忽视了二者之间彼此联系的一面。而在西方的历史上,宗教的追求与科学的产生、宗教的热忱与科学的动力、宗教的信仰与科学的方法之间,都曾有过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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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应当"隐含着"能"与"不能"的价值旨趣为路径,认为"能"一方面是道德之外的有为,另一方面是道德之内的准许.前者是道德主体的能力所为,后者是道德原则的划界.由此认为,"应当"包含着已然与未然的张力,实现主体应尽之责与其能力、善与可欲之善有机结合,预示着伦理原则对人的引导和激励,并担当教化、教言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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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封面、插图的角度考察<新青年>杂志"人"的视像的演变.文章认为,<新青年>杂志早期注重个人视像的建构,后期倾向于以底层阶级或革命阶级为代表的人民视像的营造.视像话语变化与文化思潮演变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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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理学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法理学 ,间接秉承着欧陆法理学传统。该传统在以往的特点是特别关注法律的“宏大”问题。 2 0世纪以来 ,欧陆法理学明显出现的对司法中微观问题的系统论述 ,并未在我们这里得到回应。只是近些年来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的提出以及司法在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日显 ,我们才开始关注司法并同时关注欧陆和英美关于司法的理论。尽管如此 ,我们对于司法中法理学问题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 ,还没有引起法理学界的共同关注。这就需要我们不失时机地将法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放到以司法为核心的法律之“微观论证”上来。本组笔谈的目的即在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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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自珍和鲁迅一生都与"梦"结下不解之缘.龚自珍的"梦"是忧患的宣泄,理想的升腾,往事的感怀,做的大凡是美梦、好梦、奇梦,体现出绚丽浪漫的色彩;鲁迅的"梦"则远远溢出"梦"之常态,成为内心黑暗影子的暗示和强化,做的大凡是苦梦、噩梦、毒梦,播撒出阴森愁惨的"鬼气".这种明显的差异,表现出两位先觉者各自不同的心理个性和时代的哲学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