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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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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近年来国家主权债务重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投资仲裁案件,裁决此类仲裁案件的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从现有的仲裁实例看,各仲裁庭并未就主权债券的投资争端管辖权问题达成共识,所涉分歧主要体现为主权债券的金融性质、领土连接性要求、Salini标准的引入及管辖权竞合等问题。仲裁庭在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就相关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根据投资条约用语及上下文决定是否对投资定义条款采取宽泛善意的解释原则,而对《ICSID公约》第25条的解释应当摒弃纯粹的主观解释方法,引入客观解释标准,并在投资仲裁中兼顾债务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有效化解及债权人的条约保护。  相似文献   

3.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程序整体上出现透明度加强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第三方要求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案例认可法庭之友的参与,但是其参与程度仍非常有限,相关规则也远未正规化.尽管总体上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对于法庭之友参与的利弊之辩依旧非常激烈.为统一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且在维护仲裁本质特点和满足公众正当期望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应尽快改变目前缺乏正式规则而仅以仲裁庭自由裁量为主的局面,主要仲裁机构应率先创设一套细致的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6.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的提出,是对晚近国际投资保护机制的一种批判性反思,是对国际投资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问题的重新考量,是对国际投资仲裁监督制度价值目标的重新确认.美国所推动的双边层次上的改革,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问题.ICSID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建立一个适用范围广泛的仲裁上诉机制.这是实现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目标的最好选择.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区别于传统商事仲裁的形式中,第三方参与的问题随着增加仲裁透明度的要求被广泛提出和论及,在国际条约、仲裁规则中已出现了比较丰富的仲裁实践。虽然如此,但其实第三方发挥的实际效用非常有限。随着新的参与主体的出现,第三方参与制度被学者赋予了非常丰富的国际公法方面的功能和价值期望,然而想要推动第三方参与的发展仍然十分艰难。  相似文献   

10.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处理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投资争端时,由于公共参与和责任性原则等核心民主原则的缺失,以及仲裁庭对公共利益的漠视态度,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民主危机。应对这种危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1.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12.
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仲裁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等,使当事人合意在现代社会具有诉讼法上的妨碍诉讼的效力,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受到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相似文献   

13.
刘杰 《社会科学》2004,(6):34-39
普遍管辖权是近年来在西方流行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思潮。这一思潮的核心 ,是强调通过超国家的权力机构对国际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和规范约束。持这一主张的人们认为 ,在全球化的世界上 ,国际社会应该对涉及人类行为的行为实施超越国家主权的普遍管辖权 ,特别是对于当今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罪行 ,罪犯不能以主权豁免和国界神圣为由逃避惩处。当前 ,普遍司法管辖权的理念不仅对传统国际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而且不断地被以各种形式付诸实践 ,对国际政治的发展走向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合并仲裁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避免矛盾裁决的产生。但同时,合并国际投资仲裁也可能缺少当事人的合意、剥夺当事人的某些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合并问题也不能完全照搬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现行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基本上滑入了商事仲裁的轨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改进投资条约仲裁运行的质量,有必要引入平衡公法理论。平衡公法理论适用于解释投资条约仲裁这种交融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既采纳私法争议解决方法又汲取公法精神的特殊机制。在平衡公法理论视野下,仲裁庭应当确立投资条约仲裁是公法仲裁的基本理念,并在仲裁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东道国、投资者、有关第三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效率是国际投资仲裁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国际社会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移植和国际投资仲裁仲裁自足性的构建,以期实现国际投资仲裁效率的价值追求.但就实践效果而言,效率目标的实现状况并不理想,而且对效率的片面追求对程序正当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对国际投资仲裁效率的追求,未来应沿着并行不悖的两个方向推进:一方面通过程序的优化和各参与方的协作积极推进仲裁效率的维护和实现.另一方面防范相关措施矫枉过正的风险,致力于形成程序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效率导向下仲裁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符合我国国际投资利益的整体保护需求,应在未来我国有关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谈判以及国内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中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投资条约仲裁由保密走向公开、由私法裁判向全球治理工具转型,全球行政法理论的引入能够弥补现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公共职能的缺失.全球行政法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和复审程序,这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20.
赵敏燕  董立 《理论界》2002,(2):66-67
一、船舶碰撞与国际司法管辖权所谓船舶碰撞,最初是指海船与海船或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当时的船舶碰撞概念并不包括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虽然公约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适用于后者,即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后来的船舶碰撞概念包括了未发生实际接触而导致损害的“碰撞”,但仍然要求碰撞发生于船舶之间。最新的有关船舶碰撞的概念,则把船舶定义为碰撞所涉及到的可航或不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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