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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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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里面没有专门详细论述司法鉴定委托制度,造成实践中的诸多误读和争议,比如法院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委托期限,法院是否有权限制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能否预收鉴定费用,法院能否拒绝委托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鉴定申请以及当事人能否自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正常健康运转.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必须详细规定鉴定委托程序,使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相似文献   

4.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对自然人的执行难问题,通过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构想,即在执行措施中增设对自然人的限制消费制度和民事管制制度,以期对法院解决对自然人的执行难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法院权威严重缺乏,树立法院权威也面临诸多困境:一是法院审判受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影响;二是司法腐败严重;三是法院效率低下;四是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受挑战;五是法院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法院权威的树立,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观念陈旧;制度上的缺陷以及司法不独立的影响。因此,为树立起我国法院的权威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更新观念:从意识形态上保障法院权威的树立;完善制度:从规范意义上确保法院权威树立;独立审判:建造良好司法环境以保障法院权威的树立。  相似文献   

7.
在执行实务中,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执行中止的随意性太大,过多的适用中止执行导致了大量的执行积案,使执行法院背上了“包袱”;同时,现行的执行中止制度承载了执行当事人过多的误解和不满。本文从执行中止事由的纯化、执行观念的更新和债权凭证制度的构建等方面为建立新的执行中止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系到家庭结构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应该建立是一个较为完备,相互配套的亲子鉴定制度体系。在对亲子鉴定机构和质量的管理中,应建立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的体系和制度;发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委托鉴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相似文献   

9.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中达到审判目的、取得应有社会效果的重要阶段。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剖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及设想:设立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制约权力;制止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暂缓执行权力;健全执行和解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义务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设立违法执行和执行失误的救济程序;规定法定执行措施;严格审限制度;取消执行通知书等,使执行活动实现公平和高效率。  相似文献   

10.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应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改变目前执行中效益不佳 ,积案严重的状况 ,需在执行管辖制度和执行期限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一个既富理论价值又具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赋予国家法院对仲裁进行干预和协助的权力。因此,在涉外仲裁领域,就产生了法院和仲裁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涉外司法监督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先进做法,通过修订《仲裁法》,以完善我国的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执行体制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人民法院既裁判又执行的体制,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执行难"问题.现行的执行体制违反了对权力必须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权威性,不利于仲裁制度的真正实施,不利于建设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不符合执行工作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执行机构、执行立法、执行措施、执行工作制约与监督等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技术鉴定 ,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是一种行政复议行为 ,应保护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利益。对有关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应区别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 ,对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时 ,应委托公安机关进行重新认定 ,不能迳行否定。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处于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一方面,鉴定人应享有了解有关案情,获取充分的鉴定材料和所需的鉴定仪器,更新知识,拒绝无理要求等权利;另一方面,鉴定人也必须履行接受正当的指定鉴定和委托鉴定,公正如实并及时鉴定,必要时出庭作证等义务。有关鉴定人的问题在诉讼实践中日益凸显,应通过实行鉴定人资格制来规范对鉴定人的管理  相似文献   

16.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后执行难成了社会的热点、难点,影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展了如"执行难"活动年的活动,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展了"执行会战",集中气力执行积案和强化委托执行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对于根治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破解执行难,需从立法、执行体制、国民素质等多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7.
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起诉。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亟待立法规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需要立法重造,一是将之与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明确界分,二是协调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救济与执行异议制度的关系,三是对不予执行裁定的异议进行立法完善,四是加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帝王图像是指以古代帝王为表现对象的图像体系,是中国古代宫廷绘画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图像系统之一。帝王图像不单是艺术欣赏的载体,且被赋予了更加深刻和隐晦的政治、文化内涵,既是认识和了解帝王形象以及当时宫廷艺术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成为探寻帝国国势与各种社会关系的一个特殊途径,直观地呈现出视觉艺术在阐释观念方面所发挥的奇妙作用。并且,帝王图像具有文字所缺乏的直观性与形象性,能够补充文献难以记述的细部与微观,从而成为文字之外的一种更加生动和具体的记录历史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为了研究中国涉外案件的判决在美国的执行情况,基于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此领域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认为:中国法院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司法理念和实践操作,对程序正义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完善中国的程序立法,借鉴国际通行的“司法礼让”原则,平等对待中国与外国法院的判决,使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更易于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20.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目的、对象及方式等要素的具体展开,仍需藉由解释论予以完善。由于司法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通常会援引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系由他人造成了损害而与自身的处理行为无关,给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这构成了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核心。作为对委托处理进行私法规制的基础论证,委托处理的法律结构不同于共同处理,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为从属关系,信息处理者决定了处理的目的、方式,受托人只能按信息处理者的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委托处理关系内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以确保受托人合法处理数据,且信息处理者可以检查受托人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由内部主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1条第1款详细列举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选择。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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