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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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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绍成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调整公民遗产关系的基本准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继承权。它对于妥善处理现实家庭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职能,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财产继承权问题略析如下。 一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说明继承关系的成立,一是有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三是有遗产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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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子轩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74-76,91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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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归扣制度——兼论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应继份的一种预先支付,在遗产分割中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得到的部分财产予以加算或扣除,归入其应继份之中的制度.在共同继承中,为了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但是,是否需要借鉴别国经验而将其引入我国仍值得商榷.笔者从归扣制度的适用范围、归扣制度的本质、归扣制度与所有权的冲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继承法不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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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继承人所有说认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基于信托理论,管理人支配遗产。该理论虽然能够实现遗产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遗产继承所有说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核心,忽视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遗产虽具有客体属性,但赋予其主体属性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体属性,因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但要反映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还应考虑遗产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继承法是遗产分配法,它是债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应以遗产为中心来设计遗产分配法律制度,建议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遗产管理人分配给其遗产时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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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特征及其运行机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继承的立法意旨在于维护子股衡平及子股独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抛弃继承,均有代位继承的适用。修改继承法时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立法例,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也纳入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应以于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怀胎为已足,不以于其直系尊亲属死亡或失权时生存或已怀胎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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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娟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10):45-47
立嗣的习俗,伴随宗法制度的产生而出现。唐代以前,立嗣只是作为一项民间习俗而存在,受到传统礼教的影响,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文章拟从先秦宗法角度出发,探索立嗣习俗形成的社会渊源,以及立嗣习俗在唐以前的发展与流变,微观地再现立嗣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所存在的实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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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作为在伦理之最自然最本真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对美德的培育有重要作用;财产继承权如果被破坏,是美德被亵渎甚至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结论,而且是被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的事实。从财产继承权等制度入手,是美德培育乃至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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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宇雷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39(1):82-85
宽宥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自西周时期开始,宽宥制度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我国法律对宽宥制度的运用大多局限于刑事法律之中,宽宥制度在民事法律特别是继承法律中并无踪迹.随着《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的颁布实施,宽宥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之中得到了初步的运用.直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才正式将宽宥制度引入到了民事法律之中,《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被继承人宽宥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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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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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我国现行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已不符合客观现实,既不能很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也不能平衡配偶和血亲的利益冲突.建议对其作如下修改:配偶恒为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顺序不固定;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享有先取权;配偶对遗产中其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用益权,在其生存期间,子女不得要求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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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寡妇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立嗣方式有应继和爱继,也有异姓继承情况的发生。文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清代,守志寡妇的立嗣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寡妇在立嗣时的主体性地位,还规定了寡妇的权利救济方式。而且清代寡妇已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为保护弱势者的权益,地方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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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村回族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继承法和回族穆斯林信守的宗教教规都对回族妇女的继承权做了明确规定,但西北农村回族已婚妇女的继承权在实现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文章探讨了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主要应从完善继承法律制度、妇女自身和宣传健全的继承法律思想三个方面着手,保障西北农村回族已婚妇女继承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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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继承权思想,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课题。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家们,既提出过“废除继承权”的革命措施,又严厉地批判过“废除继承权”的口号。苏联在十月革命后的1918年4月27日,颁布了“关于废除继承制度”的法令;又在1922年10月以后的立法中逐步开始恢复继承制度。我国有一个时期,也发生过宣布“废除继承权”和事实上否定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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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实现遗嘱人遗愿的保障.各国对此均有较为详细的立法规定,而我国仅在《继承法》第16条规定“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制度的具体规范却有缺失,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体系,真正确保被继承人遗愿的实现,以促进家庭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