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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2.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 ,并具有公信力 ,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 ,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 ,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 ,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 ,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3.
船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具有两种不同模式,《海商法》和《担保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195条第2款直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达不成实现方式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但这个创新性的民事实体法条文,究竟该适用我国民诉法中何种程序,目前还处于争议状态。从民诉法理论分析和比较法角度看,抵押权实现应当适用民事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正是文章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对抵押权作了若干新规定,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但是仍存在不足。本文试从《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入手,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动产抵押中第三人是否善意问题、未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以及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等都是动产抵押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修改《担保法》中兴事时宜的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7.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8.
票据质押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票据法》《担保法》规范这种行为比较粗略,需进一步完善.作者认为,票据质押不是票据行为;票据质权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押的票据可以进行承诺转质.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方式,在我国被称为"担保之王".在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抵押权制度相对于其在担保法中的规定有了较大的改进,本文通过两种法律的对比分析,将两者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的不一致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10.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新颁布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略显不足,有碍担保物权功能的发挥。本文区分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分别论述了我国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存续期间制度。  相似文献   

11.
国外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制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为维护动产物权交易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交易安全之维护为宗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能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呢?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外法制考察,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能直接探寻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制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却是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出现。由此可见,在我国物权法上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实有其充分的国外法基础。  相似文献   

12.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13.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14.
“法无禁止即自由”强调私权主体的自由不受公权主体的随意干预,强调私权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我国《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反面排除的立法模式,是对“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误解。抵押物范围法定,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应当从体系的视角,对我国《物权法》抵押物的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能作为担保的物的价值及属性是不断变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权的立法,应摆脱传统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的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现代社会以股权质押担保债权实现和交易信用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对于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理论上的研究还有待深入。本文对股权质押及其特性、现行《担保法》的缺陷与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物业管理条例》的理念偏差与制度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比《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在理念上存在两个重大偏差。首先,在物业管理的问题上否认了业主自治,不允许业主管理自己的物业,要求必须聘任物业服务企业。其次,强调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而不是根据业主的财产权“确认”物业管理区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制度与《物权法》存在冲突,需要在新的理念指导下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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