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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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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2001年出台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把保护纳税人权利列为政府的法律责任。这是可喜的进步。但由于征管法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的局限性.因而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税收的全部要求.也不能全面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具体地说。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明确了税款缴纳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而对税款征收前和税款缴纳后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颁布与我国征收征用概念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为我们重新认识和界定征收征用的概念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要求。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应将征收征用的客体界定为财产权,将公益限制纳入征收征用概念体系,应以时间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来区别征收和征用,应将普通征用和人力调用也纳入征用的范围并予以补偿。整合后的公益征收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有偿取得或限制公民财产权以及临时使用公民财产和劳务的行政行为,包括公益征收、公益征用、公益限制三种类型。公益征收和公益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永久性取得公民财产权,后者是临时使用公民财产和劳务。公益限制是指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管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补偿之责,既不同于征收,也有别于征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未以该物权的内在规定性和我国实际为基础,照搬他国准则去规制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一重大缺陷使该制度无法对相关问题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判断,反而引发新的纠纷。故必须理性地对现行《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甄别,以公平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为理念,科学规范共有部分及其范围;重新定位车位、车库的归属;明确区分所有权人对专用使用权的权利,避免其利益受侵害,以满足我国实际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4.
“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哲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少数人权利保障问题是现代民主政治倡导的“多数至上原则”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不仅可以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发生,矫正“多数至上原则”,改进和完善民主制度,也有利于建立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但是少数人权利保护需要设定必要的限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低限度,即保障少数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二是最高限度,即不损害多数人的正当权利,遵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5.
土地征收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权利的剥夺,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全民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平等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未有效解决,这对土地征收中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保护不利。为此,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主体是集体成员共同共有,但又必须结合成员权制度加以生成,以保障团体性权利和个人权利相互为用,保证土地公有性质。土地征收制度设计要建立在国家土地所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平等基础上,坚持市场化原则,建立集体土地产权可流转机制,贯彻契约精神,并完善土地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土地征收制度设计的公正诉求。  相似文献   

6.
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重要立法目标。这一方面是为了切实落实《宪法》、《物权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征收与补偿的规定,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彻底改变以往房屋拆  相似文献   

7.
中国《宪法》及《物权法》均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国家征收,同时规定应给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但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分析中国征收中存在诸多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指出应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并提出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8.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征收征用的前置要件,今年新出台的《物权法》也规定了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公共利益”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不仅容易造成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需要”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做大致界定,并通过正当程序的设置,进一步保障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得以实现,以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11.
土地征收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已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制,但仍存在严重缺陷。这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文章在对现行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保障体系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新建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视野下土地征收之公共利益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土地征收制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但物权法第42条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界定其标准,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对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件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进行界定;从土地征收公益性质的界定、审查、监督和救济等环节进行规制,以体现土地征收制度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13.
新《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公益诉讼具体的原告资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对于什么人生效以及执行回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而对作为起诉条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即到底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应该首先进行理论探讨的。  相似文献   

14.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作为此次两会的焦点之一, 1993年开始起草的《物权法》,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其讨论、修改历时四年,先后审议过七次,屡创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在支持和反对的各种声音中,广大老百姓关心的是,这部法律的通过,给他们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带来的究竟是什么?也许很多人会认为,《物权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仅限于在法律精英当中探讨和争论的话题,它距离普通百姓的现实生活太远,其实不然。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的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作为普通老百姓,对《物权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五个问题上。  相似文献   

1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6.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中国《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宪法性原则,《物权法》适用中理应坚持无疑。然而,《立法法》第84条但书用语又否定了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绝对适用。基于《物权法》自身特点、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对《物权法》种种具体规则进行区别分析后,指出《物权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之处。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   

18.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9.
我国还没有制定物权法典 ,有关物权法的规定散布于各种法律规定中 ,如《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在法学界一致谋求建立统一的物权法 ,可谓志同道合。我国的物权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而就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 ,民法学界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生过争论 ,“且多数人主张不必建立取得时效制度”。[1] 但取得时效制度的缺位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颇大 ,可以说 ,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物权法是不完整的物权法。一 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其价值定位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该制度最早产…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修改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土地征收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在社会实践中收到良好的效果,土地征收纠纷还是日益增多,表现为征收权的过分强大及滥用,造成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侵害.本文从民法救济的价值目标、民法救济的途径及民法救济的具体办法三个方面对此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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