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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邢某 李某诉称:我因房屋拆迁,急需购买住房.经邻居邢某介绍与王某达成了协议,将王某拥有的有权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区的翠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给我.2006年9月22日,我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了经济适用房房号转让金8万元.王某向我出具了收据.此后,邢某称,该房指标是王某母亲所有,要求我再向其支付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金2.3万元,所以我又向邢某支付了2.3万元,由邢某转交给李桂英.邢某向我出具了收据.2006年9月25日,我又与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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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8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夫陆某离婚,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载明:婚后共同财产,坐落于市滨江路28号大院A栋401室的房改房一套归我所有,但由我补偿陆某现金2万元。现在,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也按判决书将2万元现金付给了陆某。这套房子原来登记的房主为陆某,我先后两次到市房管局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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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听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交这样那样的费用,我不想出这笔钱,所以没有去办.只把原房主的房产证押在手上。请问:我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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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人介绍与赵女士认识并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3月,我父母出资30万元为我们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写我和赵某的名字。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难以沟通,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无法和好,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可一提到离婚,赵某就说,离婚可以,但要平分家产。我说,我们最大的家产就是住着的房屋,购房时,我们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我父母借款30万元,其他家产可以平分,但房屋不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