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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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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问题,仍然尖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专属经济区,这是不同于领海或公海的特殊海域,说明海洋权益的多元化及其扩张成为国际海洋法的现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表述并不明确,沿海国和航行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划分及法律解释,一直存有分歧。海洋自由是国际海洋法的支柱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国际海洋秩序,应认可航行自由的价值排序高于海洋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航行国可以完全不尊重沿海国的利益和主张,沿海国主张对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以及航行国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如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都趋于片面。双方不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列举规定以外扩大解释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现代国际海洋法理论的演化及更多的国家实践,会推动专属经济区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遇到一些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在某些事项上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未直接规定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留下了剩余权利,剩余权利能否以及如何行使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97条规定船舶碰撞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或船员所属国,但对于其他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未明确规定,而且适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时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纾解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回归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合理解释,以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二是需借鉴“专属管辖说”以补强传统管辖权理论,为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构建更为多元合理的管辖权模式。  相似文献   

4.
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制度在其进一步的发展方向上受到其主权内涵的主导。这是因为主权理论是剩余权利概念的建构基础,剩余权利理论服务于主权理论。主权视野下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国家追求海洋剩余权利的根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扩展本国主权的行使范围和生存安全空间。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概念及功能的完善,一方面有助于从法理上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各主权国家间的利益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5.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6.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7.
论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叠适用于南极海域时产生了权利义务的碰撞与冲突。在"南极条约区域"内,基于《南极条约》确立的主权冻结原则以及《体系》建立的南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基本的法律与政治基础,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南极条约体系不仅否定了主权要求国基于"双焦点主义"而提出的海域主权要求,而且限制了各国依《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权利;在"南极条约区域"外,岛屿主权国延伸至"南极条约区域"内的合法的外大陆架权利及专属经济区权利与《体系》的冲突,则因南极地区特殊的地缘状况与政治法律安排而得以缓冲和兼容。作为"非主权要求国"与南极事务大国,我国应警惕个别国家试图瓜分南极海域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战略企图,坚决反对主权要求国对南极大陆附属海域任何形式的主权要求,积极推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努力维护我国在南极海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争议。然而,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纠结在一起客观上阻碍了对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因此,南海诸国有必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开展国际合作。以南海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公约框架下实现南海争议海域渔业合作,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五部分,也是公约的一项创造性规定。自公约颁布伊始,对于非沿海国是否有权到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活动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令人惋惜的是,公约对于军事测量活动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为不同国家对于条约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之争实际上是海洋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航海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利益博弈的缩影,在公约第59条也给出了利益权衡的解决路径,即"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将和平与安全的目的贯穿于公约的各个部分,以此来指引公平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继续保留大陆架制度的同时,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从公约的规定来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联系,或者说两者的重叠之处却容易被人们忽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作一比较并加以分析.(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从公约的规定来看,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两者在区域范围上的重叠;其二是两者在法律制度上的雷同.  相似文献   

11.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相似文献   

12.
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继续保留大陆回架制度的同时,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从公约的规定来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联系,或者说两者的重叠之处却容易被人们忽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作一比较并加以分析。(一)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从公约的规定来看,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两者在区域范围上的重叠;其二是两者在法律制度上的雷同。  相似文献   

13.
海洋主权争端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主要分为岛礁的主权归属、大陆架的划分和海域划分三个层级,不同层级的争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尽相同。东海争端和南海争端情况各异,在法律条款适用问题上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东海争端主要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海问题则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所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优先原则,而非单纯援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规定。中国只有正确认识国际法在领土争端中的作用,援引恰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较模糊。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与美国海军霸权地位的逐渐消退,沿海国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专属性开发、安全因素等的考虑而扩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嗣后的国家实践可为条约解释提供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条约的修订。这一实践可为我国完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供借鉴,即细化军事测量立法、明确海警检查程序、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立法间接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部海洋宪章,规定了各国在不同海域拥有不同程度的航行自由。中美两国基于不同利益对《公约》中规定的航行自由作出了不同的司法解释:美国为了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军事活动自由,基于"全球公域"扩大了航行自由的权利边界,这种单边的行为侵犯了沿岸国的合法权益;中国等国家通过扩大安全管辖权和限制军事活动缩小了航行自由的权利边界。中美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中国大陆周边海域,随着两国在亚洲结构性矛盾的凸显,美国通过质疑中国岛礁的法律地位加深对南海争端的介入。面对这一情况,首先,中国应敦促美国加入《公约》,为中美在同一语境下协调打下基础;其次,坚持中国在大陆周边海域对军舰航行和军事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在权力互动中建构共同利益的认知,化解两国分歧;最后,在维护南海岛礁主权安全的基础上,尊重美国军舰全球机动的需求,引导美国接受亚洲地区海权结构变化的现实。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分别确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和规则,但其并不能完全解决沿海国间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故单一划界方法应运而生。从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中提炼和分析在海洋划界中适用单一划界方法的条件和应该考虑的因素,对我国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领土,这几乎是人们的常识,而海军官兵的常识却是:除了96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面积外,按照领海主权12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的国际惯例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中国管辖海域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  相似文献   

18.
1920年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在斯瓦尔巴德群岛确立了一套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依据《斯约》挪威享有对斯岛陆地及其领海的主权。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挪威作为《公约》缔约国开始主张更为广泛的海洋权利,由此引发了与缔约国之间的广泛争议。不可否认的是,挪威对斯岛的主权是基于条约义务下的有限主权,其主权来源的特殊性导致了权利行使范围的不确定,为缔约国做出合乎自己利益的解释留有余地。中国作为《斯约》的缔约国无需急于对这一问题表明态度立场,主张在《公约》框架下解决海洋纠纷,将之融入现有的国际秩序,是中国处理此类问题应有的一贯立场。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制度发展了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各沿海国家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生物资源保护法制出现了新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中国作为UNCLOS的缔约国之一,以国内法的形式确立了专属经济区,这对中国的生物资源开发与养护意义重大,但是中国在这一领域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执法。  相似文献   

20.
因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沿岸国和钻井平台登记国可分别依据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采的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其进行管理。分裂的管辖权阻碍了沿岸国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有效监管,一旦移动式钻井平台发生油气泄漏,将使沿岸国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移动式钻井平台是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而建立的,这一规定与设施的目的相符;且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可保障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绝对管辖,进而制定统一要求,降低污染风险。对中国而言,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后,可以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内立法对设施的专门规定对移动式钻井平台在专属经济区的开采活动进行排他性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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