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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社会和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建设为目的的海洋保护区建设,是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阐释。加强渤海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不仅关系到渤海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是环渤海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人类生活质量提高的综合体现。渤海海洋生态近几十年来向退化方向发展,虽然随着国家对渤海海洋环境的治理,渤海海洋环境质量曾一度趋于好转。然而,随着渤海的过度开发利用,渤海海洋环境,包括海洋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经过短期的改善之后,又逐步趋向于恶化。因此,必须提高对海洋保护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发展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正确处理海洋保护区建设中的三个关系,强化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加强海洋科技支撑,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建立渤海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推动渤海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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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海洋石油泄漏事故频繁发生,为了实现对我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维护,重中之重是进行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本文在联系具体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的同时,与本国的现实相结合,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提出关于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明确赔偿主体、完善责任认定、确立赔偿范围等一系列建议,促进我国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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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国在许多法律中规定有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一些立法不再规定行政主体的这一权力。但是,在经济立法中应当改进这一规定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可改为: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造成受害群体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经受害人申请,行政主体可以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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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能源,是世界最大的海运货类。随着各国谋求经济发展,石油海上运输呈比例逐渐增大、运量逐渐增加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油轮在吨位和体积上向大型化趋势发展,对航道的水深以及疏散程度的要求提高。而海峡其本身空间相对不变,在数量多、体积大的油轮通过时,突发性溢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本文旨通过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海洋环境污染应急合作机制的构建模式以及现有的溢油相关国际公约,构建国际石油运输"咽喉"海峡的溢油应急反应合作机制,确保海峡的畅通无阻,使世界石油贸易航线能够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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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层面上看,我国行政部门行使海洋环境污染民事索赔权的主体是海洋行政主管机关,客体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赔偿关系。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应厘清海洋污染各损失项目的性质,从而明确作为索赔主体的主管部门、客体对象以及内容。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彻底清除行政部门行使海洋污染民事索赔权的法律障碍,必须改变目前"条块分割"式的海洋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的海上执法资源,向集中执法模式靠拢,同时授予集中执法机构在海洋污染中唯一民事索赔主体的权利,代替目前对海洋行政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的分别授权,并赋予其协调受损害的海洋环境的复原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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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气污染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环境、渔业生产和观光旅游都会产生广大的破坏性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海洋油气管道泄漏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面临专门立法缺失、程序立法存在漏洞、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未确立、海洋油气管道泄漏生态补偿实施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对此,应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海洋油气管道建设新机制,建立油气资源开发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及多元化的生态补偿金筹措机制,建立完善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制度及专门的生态补偿管理机构,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从而为海洋油气事业提供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促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协调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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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海洋文化产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蓝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海洋文化产业的海陆统筹就是海洋文化产业这个大系统中各子系统的协同行为。我国海洋文化产业在海陆统筹方面存在重陆地轻海洋、重效益轻生态、产业结构趋同、统筹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对此,要切实加强海陆统筹发展规划、更加注重海洋生态保护、全面调整优化海洋文化产业布局、着力优化海洋文化产业海陆统筹发展的软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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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海洋环境危机发生的频度与烈度不断上升,其强破坏性、难预测性、跨国扩散性和连带性等特点,导致任何国家都无法独立应对,需要从全球层面开展危机合作与治理协调。全球海洋环境危机可分为灾害性、生态性和资源性三类,面对各类新型海洋环境危机的出现,治理规范与国际标准存在许多空白,因此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已成为全球规则竞争的焦点。同时,气候变化加剧、人类开发国际海底步伐加快、南北国家危机应对能力差距拉大等都使全球海洋环境安全管理陷入复合困境,凸显为危机系统纽带性与治理碎片化、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南北协同与技术博弈等一系列矛盾。建筑共商、共建、共享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中国需要持续加强参与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能力建设,不断推进危机治理新领域的标准与规则制定,以最终建立系统性、长效性的全球海洋环境危机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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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损害之诉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其对严格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有着积极意义,但客观上该制度也蕴含着难以合理控制责任范围的问题.故此我国立法合理借鉴该制度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我国既有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框架内,对后果严重的神经损害受害人予以救济,从而既能对确需救济的神经损害受害人予以合理保护,同时也能防止诉讼泛滥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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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我国近海海域海洋环境在持续恶化,原因在于海洋管理体制造成的海洋管理的不到位和国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薄弱。加强海洋管理可以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要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要提高各级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严格执法;要大力普及海洋知识,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海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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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支持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长久以来为世界主要沿海国家所重视.在蓝色经济的背景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在对我国典型海洋区海洋环保中金融作用效果评价的基础上,探寻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促进海洋金融产业发展的方案;从政策组合的视角,建构蓝色经济区海洋环保产业协调发展的区域资本流动格局,促进海洋环保产业和海洋金融业的协调发展.有效对接政府的系统性主导作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机融合财政机制与金融机制.提倡"蓝色信贷";探索海洋环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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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具有广袤性、流动性、边界模糊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海洋问题具有全球性。全球海洋治理不仅呈现主体多元性、客体多样性、机制复杂性等特点,而且其治理问题具有鲜明的多维度性、整体性、自组织性,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视角的类型学分析框架加以研究。从地域范围、物理空间、管辖权及领域议题等维度对复杂多样的海洋治理问题梳理与分析,可揭示全球海洋治理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局部海洋与整体海洋、国家海洋利益与全球海洋共同利益,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安全以及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的关系。实现全球海洋善治,正确处理好人海关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才是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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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未来广东海洋经济的开发必须改变以往重开发、轻保护的模式,发展海洋要以实现生态文明作为基本原则,以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作为基本前提。从制度维度、技术维度、思想维度、生态维度等角度创新广东海洋经济管理机制,最终保证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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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其法律救济途径是通过物质赔偿等形式抚慰受害人,惩罚违法行为。自然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有人格,也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地位。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是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明显偏狭,亟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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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具有如下特点: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对受害人影响的深远性;损害范围的普遍性和损害后果的复杂性;损害表现的隐秘性和损害程度衡量的困难性。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应注意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应坚持适当补偿、限制适用的原则;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栽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