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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求是学刊》2019,(2):138-145
不确定概念的问题是现代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法院要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争议中平衡对法拘束的坚持与对行政空间的尊重。然而现有的对行政解释的审查方式都过度强调审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而忽略了不确定概念问题的正确性本质。不确定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获取过程中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司法审查的任务是在关键解释命题的二次证明中排除不正确的行政解释。在对不确定概念的行政解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应进入到解释正确性问题的内部,并受到审查内容与方法上的"软约束"。  相似文献   

2.
考夫曼的类型理论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规范是一种类型的概括;规范与事实的联结方式是类推方式;该理论建立在事物的本质基础上.但是考夫曼没有进一步追问一个为什么,这也是许多学者对其理论进行诟病的原因之一.由于类型具有可归约化的特征,人类认识具有类型化的倾向;由类型组成的命题可以化解事实命题与规范命题之间的鸿沟;类推方式的证明是确保结论命题似真的证明途径之一.因此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建立在以事物共相基础上的类型理论以及类推方式,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思维和方法进路.  相似文献   

3.
新农村法律文化创新是在社会转型期的后农业税时代背景下展开的.以开放性、流动性、契约性为场域的转型空间,以新视阈、新范式、新机制为特征的知识命题,以"二元视线"及"多元进路"为维度的图景样式,共同构成了新农村法律文化创新的解释框架.  相似文献   

4.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反对过度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5.
论程序正义的生存论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正义决定了法律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正义.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倾向,这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文化,使程序的地位被看得很轻,失去了独立的价值意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文化观念势必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被控制者失去了基本的人的尊严,沦为实现他人、社会、国家本身目的的手段.程序正义的真正价值就在于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等人之存在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6.
当代西方数学哲学中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怡 《浙江学刊》2004,(2):74-81
本文主要从"什么是数学实在论"、"存在数学对象吗"和"数学的基础是什么"这样三个问题入手,对当代西方数学哲学中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给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指出了这种争论在哲学史中的深厚根源.作者认为,数学哲学研究对我们认识哲学的性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即只有清楚地把哲学看作是一种理论的构造物,而不是把它看作某种对外部世界的对应解释,我们才会理解哲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相似文献   

7.
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8.
文义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先天缺陷,这些缺陷可以被称为"法律的病灶".解决法律病灶的最重要的救济机制就是法律解释.但法律解释只是面对意义模糊的一种姿态、一种取向,进行意义释明需要具体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方法,文义解释优先是法律解释主体必须恪守的原则.根据进行文义解释时所把握的尺度松紧,文义解释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字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这三种解释均有各自不同的适用场域,各自发挥着释明法律意义模糊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高考数学提出"以能力立意命题",也即是围绕数学思想方法命题,促进考生数学思维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诉讼证明“真”的标准体系的科学重构(英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融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 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提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作者认为,这种标准体系才是科学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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