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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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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民事诉讼是以程序正义为理念、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支柱的对抗与自主为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能否有效发现真实、选择恰当法律、实现实质正义取决于对抗双方当事人诉讼进行能力的实质平等.如何匡正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上的差异,维持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应成为今后民事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有学者认为"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诉讼产生于法律事实",我们认为"诉讼产生于纠纷"。冲突不同于纠纷,冲突并不必然导致纠纷的产生。纠纷应当是冲突发生以后的一种状态,是冲突的当事人对冲突发生的原因、冲突导致的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观认识的争议。发生冲突的当事人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各执一词,形不成一致看法,因此产生纠纷,因此需要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决。诉讼是国家机关解决纠纷的活动。  相似文献   

4.
恶意诉讼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公众越来越多地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困扰我国司法实践.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恶意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都有区别,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遏制恶意诉讼必须处理好限制恶意诉讼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基于“理性经济人”视角,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对抗、攻击防御过程中的博弈除了期冀获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外,还希望努力探求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收益。诉讼策略与行为是当事人诉讼博弈的关键所在,策略与行为的正确与否关系着诉讼的成败和诉讼成本的高低。随着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等诉讼进程的推进,当事人受诉讼信息、诉讼力量、风险偏好以及个体异质性特征的影响,会选择诉讼、诉讼和解、诉讼调解等不同情境的多轮博弈来预判诉讼风险和预期收益,并研究占优诉讼策略和实施对策性诉讼行为,以期优化诉讼成本在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担,最终实现当事人的诉讼预期乃至共赢。  相似文献   

6.
国内外学界对诉讼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和解的发生问题上,对诉讼和解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尚没有系统的研究。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不仅影响诉讼和解的发生,也强有力地影响诉讼和解份额的确定。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导致处于经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贴现率非常低,进而极大地削弱了其谈判能力,而不对等的谈判能力导致低谈判能力当事人接受一个不公平的和解份额。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进一步扭曲了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预防的效率。在诉讼和解实践中,很多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或者恶意逼讼,从而导致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打折。所以应当建立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机制,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从而消除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贴现效应。  相似文献   

7.
现代型诉讼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集合化或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和政治化、救济的请求方式转变等特质,对当事人适格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国外及其他地区通常以集团诉讼、选定当事人、团体诉讼三种代表性方式予以解决.鉴于这三种方式在当事人适格要件及制度功能各异或存在优劣之别,有必要就此进行比较研究,并以诉之利益为基准,完善我国当事人适格理论,构建符合国情的诉讼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8.
诉讼效率作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值得肯定的 ,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中 ,有的举措事实上已妨碍或损及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 ,导致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为此 ,必须在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寻求基本的平衡点 ,明确两者在诉讼公正指标体系中的地位和对实现诉讼公正不同的作用 ,以使立法在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能够作出合理的定位和选择  相似文献   

9.
诉讼观代表着一个时代的诉讼理念,从诉讼理念出发研究诉讼制度直追诉讼的本质。在不同的诉讼观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这一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价值和意义。以自由主义诉讼观和社会诉讼观的视角论析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10.
在家事诉讼立法中,要按照凸显宪法权威与宪法监督权的一贯逻辑,借鉴域外检察机关参与家事诉讼的经验,借助检察机关的传统既有优势和当下良好的发展态势,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职业专长.将检察权引入家事诉讼立法,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家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全面、依法、谦抑、诚信地行使监督权,侧重对弱势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是否得到落实展开监督.家事诉讼立法,要赋予检察机关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特定案件的需要,检察官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家事诉讼立法,也要赋予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于实际需要,检察官可以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到法庭发表意见.基于家事诉讼所需专业人员匮乏的现实情况,检察权还可以适度延伸,由检察人员代行家事诉讼程序辅助人、家事调查员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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