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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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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后,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现行政策和法律尚未建立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本文从法理与流转实践出发,对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与规则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森林法》修订草案(草稿)主要贡献在于明确林地承包经营物权指的是家庭林地承包经营权,突破转让的法律限制,将林权抵押政策上升为法律,但《草案》应强化自愿原则,增加“公平、公开和降低交易成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   

2.
林权出资合作社之后,合作社取得了林权。但合作社行使财产权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林木采伐的法律限制及合作社的采伐策略;二是合作社利用林权抵押融资存在的法律障碍;三是现行法律制度下林农与合作社的权益博弈。为解决好林权出资合作社的财产权问题,建议完善林权登记制度、林木采伐制度、林权抵押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促进集体林权流转是解决林地经营细碎和林地资源浪费问题的有效途径.集体林地权属主体界定清晰、权属结构不断细化和权属关系界定清晰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目前,多主体争夺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代表身份、同一林地上的多种使用权关系不清、集体林地使用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等林地权属问题,严重制约了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究其原因,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与管理的立法不科学,林地使用权权能及范围的立法不明确,林地经济私益与生态公益的立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立法的统一性和针对性来增强林地权属立法的科学性,同时,廓清林地权属体系,明晰生态利益的产权归属,以便于集体林权的灵活流转,进而实现林地经济与生态利益的和谐.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其作为抵押财产的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应受用途管制的限制.我们置重的无疑是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农民并不一定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也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发挥土地效益的利用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可以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活动,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的变更机制。  相似文献   

6.
"林权"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法视角看,"林权"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般应为林户,但也可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主体担当.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系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登记公示仅具有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的相关立法,应摈弃保守观念,还权于承包人,赋予其真正的抵押人地位,并设立土地政策性银行作为主要抵押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利义务分配,应适用我国法律有关抵押的一般规定,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与属性,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负担,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允许以公开议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解除对前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无法理上的障碍。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主权,以切实解除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抵押可能产生的弊端,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防范。  相似文献   

9.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0.
为在立法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以保障其公平内涵和发展功能的实现,应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立法的修改完善,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打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的限制,确认并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等权益,并明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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