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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美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抗辩事由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从总体上说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持一致,但也存在抗辩事由规定过于单一,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等缺陷,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杜学文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4(4):118-122
主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格维尔茨的权利结构要素中,位列第一的就是权利的主体。同样,对于和平权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和平权的主体问题。文章认为,和平权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主体是个人,这是和平权的基本而首要的主体;第二层次的主体是民族、人类这些人的共同体。而和平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 相似文献
3.
廖翔华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11-14
我国有关法律对产品的定义、范围的规定必须合理调整 ,必须正确区分“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瑕疵” ,正确认定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4.
康瑶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2):164-170
20世纪80年代,德国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突破了以往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范畴,引入“状态责任”,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责任内容划分,厘清多重责任主体竞合。我国土壤污染管理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主体责任认定标准和责任限度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各主体在案件中的地位。通过对中德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比较,认为我国应在坚持现有规则的前提下借鉴吸收德国在责任内容划分和多重责任主体竞合处理等方面的经验,切实有效地保护土地功能。 相似文献
5.
吴先伍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09-113,2
在西方古代社会里,由于受到宗教神权的影响,人处于边缘化的无权地位。为了以人权取代神权,现代社会把人确立为权利主体。随着人成为权利主体,自然就逐渐沦落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从而导致了严重的自然破坏。为了拯救自然,人们开始将人类的权利扩大到自然身上,试图通过赋予自然以权利来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然而问题在于,自然并非一个权利的主体,自然无法运用和捍卫自身的权利,赋予自然以权利并不能阻止人们对于自然的破坏。因此,为了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应该从自身出发,把自己从权利主体变为责任权利,主动地承担起对自然的责任。不过,人类对自然负责,并不意味着人类是自然的主人,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的本性,自觉成为自然的守护者。 相似文献
6.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在现代高技术化的批量生产、销售、消费社会中,为了保护弱者性质的消费者,有人强烈地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严格产品责任是作为对缺陷产品的法律产物而出现的。然而,对于产品责任,在判例上各国并未摒弃过失责任,因为严格产品责任并不是发生损害即发生企业责任的所谓"绝对责任",至少"缺陷"的存在成为责任发生的前提,由此决定了缺陷在严格产品责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剖析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范畴界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英国、德国、挪威、日本、法国、欧盟组织以及海牙公约的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畴界定过窄,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产品责任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议我国产品质量法应修改产品的定义,将无形物品、智力产品、农产品、电力产品和赠品列为产品范畴,以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2):90-97
本文在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与设想。本文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一个以严格产品责任为主体、兼有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的多元化的体系。严格责任在我国的确立,犹如“宁馨儿”诞生,需经历短暂的“阵疼”。 相似文献
9.
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权利义务主体经历了从人民到公民的嬗变。这一变化是一种主体性的回归,即从政治主体回归到法律主体。体现了社会变化发展与法律进步,既拓展了权利义务主体范围,又充实了权利义务内涵,实现了宪法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权利义务主体的整体性使得人人平等观念有了法理逻辑,同时也为主体的身份识别与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这一进步是历史性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阶段性发展,同时也反映了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及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 相似文献
10.
黄锡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2):170-176
2 1世纪是消费者的世纪 ,而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产品责任立法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和美产品责任法立法背景、产品的定义和范围、归责原则、产品缺陷、产品责任赔偿等问题的比较研究 ,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先进经验 ,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丁大晴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20(1):21-25
从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调整产品责任关系,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其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2.
阮洪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9):60-62
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从理论与实务考察,分析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异同;对中美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就我国引入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曲涛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6):18-2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正确的认定方法应该是: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出发点,以侵权法中的替代责任原则为法理依据,以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为认定规则,进而从聚合于船舶背后的繁杂的法律个体中甄别、确定真正应为船舶碰撞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的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14.
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5.
贺淑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2):75-76
本文从研究产品警示缺陷的概念及形成原因入手,着重研究警示缺陷中的警示时间、对象、内容、方式、强度、售后警示、产品继任者的警示以及关于"明显危险无警告义务法则"等.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立法的国际统一化必须建立在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朝着国际化发展的基础上.它并不是取代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而是通过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制定一套跨国的产品责任规则,以解决各国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规模,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全球经济统一化的进程中,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必须吸取外国先进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成分,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专门法规。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不仅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理论焦点,而且成为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缺陷产品所致的纯经济损失案件已在我国崭露头角,我国法院对该类损失的保护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然而立法的缺失却使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不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立法资源还是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应当尽快明确具体地确立相关的立法,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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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陈治国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7(6):119-121
现有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中国在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需求。当前,中国还没有对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应当从实体法与冲突法两个角度完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并为适时加入1972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做多方面的准备。 相似文献
20.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于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归属、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国外根据"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享有"两个方面(俗称"二元论")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作为指导,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