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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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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精神损害是指第三人因耳闻或目睹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伤害而引起的心神不定、精神萎靡、绝望等种种精神损伤的总称。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时间较短,现行法中存在许多不足:立法简单、零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第三人范围过于狭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缺乏明确定位。因此,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须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完善立法体例;扩大赔偿的范围;明确第三人的范围;规定赔偿金额的幅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问题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立法中也没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缺乏统一的标准,亟待完善。从基本原则、标准等方面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作出较为科学的划分。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析第三人精神损害制度的确立过程的基础上,从哲学的价值观、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功能、维护利益平衡三个方面探究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在诸多方面都不够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也存在着立法内容简单、司法实践指导性较差等问题,在第三人的资格认定以及权利救济等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在合理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时,关键是要考虑第三人参与的诉讼时间、利害关系的范围等因素。第三人的界定包括范围界定、时间界定、权限和地位界定,通过制度完善合理界定第三人,有利于为保障行政诉讼第三人合法利益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5.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没有作规定,但仲裁第三人又是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境,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类似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然有着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虽然应当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应当严格限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明确仲裁第三人应当具备的主体、实体性要件,严格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以期在仲裁意思自治与现实需要中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7.
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而仲裁是否能将原本是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和概念移植进来,即除了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第三人能否参加仲裁?是否应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这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作者从探讨比较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各国和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探讨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9.
在仲裁中是否应当纳入第三人制度在理论上历来争议很大。只有对现有的仲裁第三人概念进行分析,并在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合并仲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才能对仲裁第三人的范围予以准确的界定。在我国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十分必要,在建立该制度时应借鉴各国的相关立法及仲裁规则。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对此有一定的研究,我国对该方面的研究与立法都很不完善,在制定侵权行为法之际,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新《婚姻法》出台后,关于是否应立法处罚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问题引起了众多的争议。立法惩罚第三者,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法律理性的选择呢?本文从民法的公平价值理念和婚姻法的立法主旨角度出发,分析认为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实质上是对无过错配偶的配偶身份权益的粗暴侵犯,理应追究其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实践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有必要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具体操作性较弱,应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然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受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狭隘、责任主体受限、救济途径单一等多个方面立法不足的影响,使得该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体而言:一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将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奸、卖淫、嫖娼、酗酒、吸毒、赌博以及迷信活动等情形纳入进来;二是允许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插足其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予以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损害赔偿亦应适用于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认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损害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并不足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对违约精神损害不予救济是不合法理的。反对精神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对象的否定性理由是不成立的,障碍性理由是可解决的。考察他国及国际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看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16.
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不受侵害是我国法律的神圣职责,我国的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予以认可和支持,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受害人权益无法保证与加害人责任过重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需要了解被害人在案件中具体受到伤害的程度和加害人的情况。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司法解释做出相关修改,给予被害人程序选择的权利,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制度,为被害人提供更加可靠、更加人性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损害赔偿情形较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损害赔偿仅限于诉讼离婚,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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