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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志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3):25-30,36
保安没收是指司法机关以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预防犯罪为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特定之物予以强制无偿剥夺的法律措施。保安没收属于刑法中保安处分的一种,其性质是预防性的,与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没收法律措施有本质区别。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设置了保安没收,但各有特色。我国刑法中同样存在保安没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设置还存在许多缺陷。 相似文献
2.
方朝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47-50
通过对各国保安立法的比较研究和保安处分制度的中国化的哲学及实践分析,在保安立法方面提出以下观点:采取二元立法,在区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前提下,将具有刑事意义的保安处分措施规定在刑法典中,不具有刑事意义的保安处分则应由行政立法加以规定;在单纯宣告保安处分的裁决机构应根据保安处分的性质和不同种类而定,刑事意义上保安处分即规定在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应由人民法院或少年法院裁决;对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直呼"保安处分"并以法定、经济、适当、不定期并注重教育改善为原则,在执行上以必要原则为指导兼采代替主义。 相似文献
3.
董邦俊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0(1):47-52
保安处分是西方国家针对犯罪率急剧上升之状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立法应对犯罪方式的积极变化。保安处分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争论,在理论基础上存在学派之争、性质之争,并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4.
徐翕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4)
《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新增"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性质不同于非刑罚措施,也不宜认定为刑罚的辅助性或者附带性措施,更不是新的刑罚种类,而应当将其视为保安处分措施.同时,介于保安处分措施的二元主义立场以及该措施的四大基本分类,应进一步将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认定为狭义的保安处分措施最为适宜. 相似文献
5.
刘传稿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7(2):75-78
我国目前没有诸如西方的保安处分制度,但有类似的保安处分措施,可是这些措施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保安处分理论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之分,保安处分立法形式也各不相同。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应该充分注重立法机构的权威性、体系的统一性与内容的科学性;在我国刑法典中,以专章的形式确立二元制的保安处分制度可以完善我国法制体系,有效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6.
张莉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2):68-71
近代以来保安处分刑已经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根据本国情况,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篇文章旨在用一种经济的方法对保安处分在中国的适用进行全新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中国保安处分刑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7.
魏在军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1):103-106
保安处分制度作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保安处分法,但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大量存在。这些措施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极不适应,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就是使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 相似文献
8.
魏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1-88
我国在废止劳动教养之后近期的刑罚改革方向,应当立足于维持我国既有的"小刑法观念"和基本刑罚制度,对部分"类劳动教养性质"之保安处分进行适当的"小修改",将其改革重点放在有效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合法化改造。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吸纳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方案,合理诠释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刑事政策原理和基本法理,通过保守的刑法解释实现保安处分实践中的谨慎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9.
赵越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
我国保安处分措施散见于刑事立法和行政法规之中.相比较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在系统性、法律形式、稳定性、裁决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究其原因,宏观方面主要由于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的主导,传统刑法理念打击犯罪有余、预防控制不足.随着我国刑事政策转型和刑罚理念的转变,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必将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10.
刘泽鑫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1):83-91
保安处分一直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尤其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学者们又将后劳教时代的保安处分之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大多数在刑法中设立保安处分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元主义的保安处分,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将保安处分作为除刑罚以外的另一种刑事法律后果与刑罚双轨运行.劳教制度刚废止不久,基于人权保障之故,并不赞同二元主义的保安处分,认为应仅就欠缺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准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化,以祛除其人身危险性为主要目的,以强制医疗和强制教育为主要手段,构建我国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且将这种制度性质确定为"准刑罚",作为我国非刑罚法律后果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