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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联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1926年各加盟共和国家庭法典所规定的所得共同制。由于它不同于1918年的家庭法典所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为此,这里先将其沿革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帝俄时代的俄罗斯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完全的分别财产制,但在农民以及农民出身、的工人间所实行的仍然是习惯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十月革命后的立法者认为,为要实现男女平权,就应废除共同制,并宣布采用分别财产制。当然,法律也允许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为了维护女方利益,有损于夫妻任何一方财产权的约定仍无效。 相似文献
2.
焦淑敏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
夫妻财产关系,对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财产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状况的,是切实可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那么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廖继红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8(4):35-38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制与约定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认为我国法定财产制中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与其它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冲突;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此提出应建立以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应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4.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1):10-16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中国内地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以分别财产制为架构的剩余财产分配制,两者均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混合体,兼具其合理因素。在海峡两岸相同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指导下,逐步建立两岸婚姻共同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高光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4):78-8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6.
高光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3):78-8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7.
出于增进家庭福祉和婚姻收益的考虑,很多夫妻选择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多数丈夫在婚姻期间积累了较多的人力资本。而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解决离婚时丈夫独占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的问题,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广大妇女对婚姻的投资水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明显的可分性,在离婚时可以利用重置成本法对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8.
陆静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1):48-52
罗马法以及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共同构成了近代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渊源。前者的典型夫妻财产制是建立在分别财产制上的嫁资制,它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是法定财产制的起源。后者的典型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它以夫妻一体为基础,并开创了约定财产制的先例。两类夫妻财产制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这些差异,正是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理念的体现。 相似文献
9.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4):398-40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0.
孙放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纠纷,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家庭,尤其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赋予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及其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1.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针对其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将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应当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应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改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应充实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2.
程宗璋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4)
本文首先对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提出质疑,指出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夫妻分居期间的各人所得,在不违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前提下,应视为个人财产的观点;建议设立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权,以弥补夫妻共同管理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缺陷。其次,对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吴洪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如何科学设置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我国修订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夫妻财产制”的框架结构由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构成。普通财产制包括得选择的财产制和不得选择的财产制;得选择的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包括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管理共同制、统一管理制、分别财产制;不得选择的财产制包括特有财产制和强制共同制。采用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协调的夫妻财产制,并以特有财产制弥补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以强制共同制补救分别财产制的缺陷,不仅可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而且更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公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14.
陈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127-133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婚姻诉讼中知识产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必须充分关切"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与"知识产权之非物质性存在信息的特殊性"之"双重特殊性"。知识产权之信息形成、增值等时间经过中有任一时段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重合,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一方对知识产权的信息形成有任一形式的投入,即可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彻底、完满解决纷争,知识产权之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诉讼中进行,且以一次性分割为妥适。 相似文献
15.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2):160-166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相似文献
16.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兼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5):22-26
夫妻非常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夫妻财产制救济的作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作出了规定,对夫妻财产制有重大突破。但是,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审视该规定仍有很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以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17.
吴云明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2):39-44
概述了夫妻财产制 ,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构想 :(1)明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 ;(2 )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3)完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安平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1-45
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 ,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 ,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 ,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 ,也有不当扩张 ,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 ;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 ,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9.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6):29-35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20.
袁琳君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9(3):45-47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时,直接予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姻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来约定适用于自己的财产制度的为数甚少,绝大多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是依照法定财产制来处理财产关系,因而在夫妻财产制中,法定财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往往体现了一个社会对夫妻财产关系最基本的政策倾向和法律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既一脉相承,又有着很大的差异,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