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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0):99-100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主要调整和规范"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文章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行为方式,分析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进而重点论述这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在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类型设定,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打击... 相似文献
5.
张秋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102-104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6.
储陈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17-124
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7.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75-78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公众所关注的案件,实现量刑的公正、均衡非常重要。但由于该罪立法上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工作中量刑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因此,实现该罪的量刑规范化非常必要。应合理设置该罪的量刑基点、基准刑,并适当确定从重、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8.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49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袁宏山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87-90
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认定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行为包含两种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由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主体分别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婕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1-9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危险’’的性质看来,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如何判断?在具体分析了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并从判断基准、判断时点以及对公共危险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危险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1.
徐苗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3-99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马学锋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2,31(2):68-7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3.
贺洪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23-132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纷繁复杂的危险驾驶罪案、严格有效的行政前置处罚、谦抑节制的刑罚适用理念,是促成危险驾驶罪免刑司法实践的主要动因.但免刑依据的刑法理论分歧、免刑标准的个案适用困惑、免刑后果的公众认同顾虑仍然极大地制约着当前的危险驾驶罪免刑司法实践.务实地缝合免刑理论分歧、综合地构筑免刑适用标准、理性地扬弃重刑主义观念,是优化危险驾驶罪免刑司法实践的有益路径.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16.
袁剑湘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2-66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裁量刑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反社会人格因素。危险驾驶罪要实现量刑均衡,首先要厘清自身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其次,制定该罪的罪刑阶梯表是实现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法官可以根据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逐格选择适用拘役、罚金及缓刑。 相似文献
17.
陈丹艺墨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1-13
我国公路交通基础建设公路里程直追美国,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汽车制造业处于高速发展期,汽车拥有量居世界第二位。同时带来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毒驾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对公共安全秩序及法益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从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毒驾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将毒驾入刑有利于遏止毒驾的即遂状态由抽象危险犯向实际结果犯转变。可以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打击毒品犯罪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危险驾驶罪处罚,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相似文献
18.
刘焱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5-1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逐渐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的必要性和适用的复杂性。对于犯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犯罪责任的要素、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指导下准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19.
徐苗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202-208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20.
英美法系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行为类型、处罚范围和归责原则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和刑罚设置需要进一步调整,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政策性内容,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来解决我国危险驾驶入罪后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立法上对我国危险驾驶罪作进一步扩张,可将风险社会的风险在刑法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