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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具有巨大的预防和救济价值。目前,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公益诉讼的原告方所负担的诉讼成本过高,而诉讼收益却过低,这种成本与产出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变,势必会给我国公益诉讼的正常发展带来极大不利。解决途径可借鉴经济学有关"外部性"内化的方法,一方面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诉讼收益,从制度上保障公益诉讼正常发展和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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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幽灵还是精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掀起释明权制度理论的盖头,我们会发现,释明权本质上是法院对诉讼程序的管理控制权,其法理基础在于它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交流的理性工具。通过对辩论主义的补充和限制,释明权纠正了完全放任当事人主导诉讼过程所带来的诉讼迟延、成本增加、诉讼投机等缺陷,确保当事人平等且富有实效地接近司法公正,从而使其成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本文希望通过对释明权基本理论的探讨及其实际运行的考察,为建构完善的释明权制度提供理念参考,从而周全和妥当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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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羽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43-45
我国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先河,同时也掀起了一股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热潮。本文以公益诉讼的正外部性为出发点,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为目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性及我国公益诉讼中的软弱性,并希望通过用经济学的理论对法律的分析来帮助改善法律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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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应是案件的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而程序上的当事人由于未必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不一定能成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程序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对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利益关系,并在这种判断标准下对正当当事人的种类作了归纳。应允许一定条件下依诉的利益成为正当当事人,以扩大正当当事人制度的保护范围:对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应在诉讼中进行,以维护程序的实质作用;正当当事人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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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体上循着"试点——修法——再试点——再修法"的改革逻辑不断推进。改革突出了应对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问题意识,较少基于当事人立场考虑程序设计问题;突出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繁简分流"司法改革一环的定位,较少对小额诉讼程序独特的功能定位和当事人必要的程序保障进行深度思考,导致制度设计的理想与现实效果发生较大偏离。我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赋予小额诉讼制度新的功能定位,不宜将其作为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举措,也不宜继续将其纳入"繁简分流"的改革逻辑,而应回归保障基层民众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功能定位。小额诉讼也不应是一种司法制度供给的"残次品",应从程序选择权、公正审判权和程序救济权等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通过保障小额案件审判公正的底线,促进小额诉讼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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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92-94
目前,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自诉的途径维护其利益不受侵犯,但这一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没有为公益的侵犯提供任何救济途径,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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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成"扩大受案范围后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更好的制度"这一命题的核心理由中,以效率价值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论证处于重要的地位;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不是使纠纷解决成本这类静态成本最小化,最为重要的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来"复制市场",模拟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交易的市场机制来促进动态效率的实现,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应是发现有效率判决的复杂系统,而不是仅具有缩小诉讼成本功能的简单技术系统;扩大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更好的制度,更好的标准是有利于促进制度经济学上动态的配置效率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