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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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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都是如此。为了对抗原告的挑选法院,被告则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确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效用,上诉审查应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法院立案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案件井喷、立案程序冗杂、法官工作量日趋加大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改革中并没有涉及案件受理程序的核心问题——起诉条件,职权主义因素仍占主导地位,在理念上以管控维稳为主、诉权保障为辅。完善立案登记制度首先要区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将其放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其次要完善分流机制,解决案件数激增的现象;最后要重新梳理诉答程序,实现每一阶段程序存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通过时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总结出了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应把握的几项原则,提出了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提供模式和标准.  相似文献   

4.
"起诉证据"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存在但未被严格制度化的司法实践,剖析其存在状态对于理解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起诉受理制度十分重要.对起诉证据的要求充满了矛盾.从根本上来讲,这种规定是应当予以弱化甚至取消的.但是,对起诉证据的需求是内含在目前起诉条件的性质和立案审查程序的规定之中的,起诉证据规定的彻底改变,必须以起诉条件的修改和立案审查程序的改革为前提.目前,应当尽量限制起诉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范围,继续弱化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性证据在立案审查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5.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由于我国立法对诉的成立与合法的认识存在偏差,混淆了起诉受理阶段和案件审理阶段的任务,致使我国行政诉讼立法规定了"高阶化"的起诉条件,设置了立案审查制度。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行政起诉权,立法应当降低起诉条件,设置立案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为了确保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当行使,确保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以及争议案件管辖权行使的公平与合理,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考察的方法,对英美诸国该种充分考量相关利益需求和分析要素的非方便法院规则予以探究,对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将虚假诉讼等无意义案件排除,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审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系属,未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失公正价值。新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体现了公正价值,但也引发了"诉讼爆炸"等不良后果,加之配套措施不完善,大大降低了效率价值。我国应克服立案登记制的缺陷,衡平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提高。  相似文献   

8.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定人民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权限。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些地方的法院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受理案件的现象,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管辖上的混乱,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并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级别管辖核心的问题是划分受理权限的标准的问题,对此建议以“争议标的额”为主要标准代替传统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三结合标准”,同时还需要对一些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2015年5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将案件受理制度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这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的趋势和需求.立案登记制具备诉权保障的功能,可以多维度地践行诉权保障理念,但同时也带来了实践中的滥诉和法院案件数剧增等现实挑战.司法权的属性决定了司法的有限性,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纠纷.当立案登记制给审判实践带来的挑战遭遇司法有限性时,势必出现一定程度的冲突.为了平衡这种冲突,需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优化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路径:明确立案过程中登记与审查的关系;制定和实施受案范围的负面清单;健全减少需求供给的配套措施;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构建滥诉的惩治与防范机制;减少非司法负担对法官职业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裁定是法院不予立案的司法行为,在适用中存在法律依据散乱、审查标准实质化、法院主管范围界定随意以及司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正确适用不予受理裁定有利于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实现,通过集中规定不予受理裁定的依据、形式化受理标准、严格法院主管范围和规范司法运作,以完善不予受理裁定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确定管辖仅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最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只有确定了对该案的管辖权,才能受理该案,通过诉讼程序,具体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其次,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院受理会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适用不同国家  相似文献   

12.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效率和改善国际形象,台湾地区设立了智慧财产法院。智慧财产法院采取"三审合一"的诉讼模式,但其对知识产权案件为非专属管辖。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台湾地区非常强调法官和技术审查官的专业化,同时赋予智慧财产法院在侵权案件中对知识产权有效性进行判断的权力。我国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配套措施、法官的专业化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应继续享有自行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力,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法院在案件起诉后的诉讼主导权,使公诉权失去制约,同时违背控辩平等原则,也无法保障审判阶段集中审理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对公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 同时禁止检察机关在起诉后自行强制取证,废除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规定,而应赋予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平等的调查证据申请权,将决定起诉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取证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14.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立案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性 ,导致了国家追控犯罪职能的削弱乃至缺位。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立案制度的若干建议 :明确立案前审查活动的侦查性质 ,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及撤案决定权 ;同时 ,赋予被害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司法救济权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由法院裁定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状况使得其结构与功能安排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和理论困境,如:立案混合审查制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法律难题;法院起诉审查截断原、被告之间的诉答程序,从而造成诉权保障与程序效率双重受损;答辩义务或权利期间缺乏适当法律拘束,从而导致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双双落空;先行调解的程序尴尬和宗旨悖逆,等等。以新法的规范和宗旨为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将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乃至与诉前途径之间进行界分和衔接,能够实现其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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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诉讼受理难是目前行政诉讼告状难的第一环节的问题,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活动开启的始发站,是行政诉讼的入口程序,然而目前它遗憾地成为起诉人难以越过的首道门槛。行政诉讼受理难有法律文本上的问题,有法院本身的问题,有立案审查机制的问题,也有法官个人责任制度的问题,从几个方面深入分析行政诉讼受理难的原因并给予反思,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8.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过渡的趋势。在青禾公司诉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授权条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诉诸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一审法院有限审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但又以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纠结之状凸显无疑。发回重审,可能的局面会是重回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老路。"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亟待对之进行改革。现有改革方案可分为"赋予法院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和"确立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制度"两类。然而,现有改革方案各有利弊,有的缺乏理论支撑,有的缺乏实效性,且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理想的改革方案应当是赋予法院恰当的专利权效力审查权,从而既能使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彻底解决涉案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同时又具备理论的支撑且不至于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现实冲突。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分享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并不会过度增加法院的负担,亦不会对专利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产生过大影响。同时,我国权力配置始终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具有争议性的权力时,所考虑的是将权力配置给最具有功能优势的机构。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符合我国权力配置的原则。最后,我国法院当前审理专利案件的队伍已经较为庞大和专业化,积累了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丰富经验并提升了专业能力,足以胜任专利权效力审查工作。"二元制"确权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有望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法规范审查权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位阶低于法律的法规范有间接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法规范时,应当以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查法规范的标准。此外,人民法院对这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后所作的结论在效力上仅及于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他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并无拘束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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