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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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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听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停止或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理由。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没有溯及力,并且可以由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目前有关行政复议的基本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由于制定匆促因而留下了诸多疏漏和缺陷。对此,我们可从《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复议制度规定的欠缺及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复议请求权、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申请与受理、审理方式、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复议决定等若干规定中,这些欠缺规定及应规定而未规定的事项,都有待以后的复议立法予以完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复议决定与起诉的衔接关系、起诉期限的不一致、复议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衔接、法律适用的标准不一、复议决定与行政判决的适用情形不同等几个方面。如何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地衔接起来而共同发挥作用,既需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又需要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3.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它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执行的则应当予以执行。与此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而得不到执行,于是,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  相似文献   

4.
张超 《中州学刊》2008,(2):109-111
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审判制度,是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被关注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其具体设计存在严重问题:以起诉不停止执行作为原则,容易使原告权益保护落空;赋予了被告裁量权和法院裁判权,但相关程序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原告权益设置的例外规定成为空设.以起诉停止执行作为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补充,建立暂时权益保护制度可以完善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5.
申诉不停止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中请复议或起诉而停止执行.实践证明,这一原则的理念悖误和制度困境日益凸显,其矫正已成必然.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预设,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成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进而又扩大到强制执行领域.但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和行政比例原则.实践中天价滞纳金现象也正是因为此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重新反思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修改相应的执行和诉讼规则,寻找合理的替代措施,是行政法学界亟需完成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中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法》划分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笔者主要结合有关行政诉讼法律规定 ,解析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结构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建构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调整对象的一元诉讼模式。该诉讼模式已不能有效解决当下的社会自治纠纷、行政合同纠纷、抽象行政行为纠纷,也难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为回应公共行政发展的需求,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跳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元思维框架,在对公共行政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确立多元诉讼的结构模式,根据不同类型诉讼的内在要求,确立不同的诉讼规则。  相似文献   

9.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原裁决继续执行。在个别情况下可暂缓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10.
钟芳 《理论界》2005,(3):99-100
随着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大量的涌现,保障学生的权利已经为广大公众所认可.但是学生在诉讼阶段的权利如何保障,还存在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欠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正乃是保障学生在诉讼阶段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进行修正,在保障学生在诉讼阶段的权利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自1994年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执行应移交行政庭受理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行政庭都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认真受理执行这部分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实现军的突破,有的虽有突破但案件仍寥寥无几。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呢?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备,是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障碍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屈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纪人民法院强既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所体现的精神来看,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原则上排除行政行为的终局性,并且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也缺乏理论依据.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终局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应当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3.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良多,但因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而有必要进行系统性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应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定位,加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救济功能,强化其救济制度属性。在此定位之下,应通过调整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与被告确定安排,敞开行政诉讼之门;完善行政诉讼审理机制,提高行政诉讼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调整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制度、完善一审判决等,加大对当事人的保护和救济力度。  相似文献   

14.
“后立法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以构建相对独立与适用明晰的规则体系为着力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问题便是其代表问题之一。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法提起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在学理上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峻,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体系框架下,结合起诉期限功能定位、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需求等功能主义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的调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的体系构建:一是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与时长,起诉期限的延误等方面设定具体规则;二是从审查启动、审查时机、审查结果评价以及两造对抗辩论之保障等方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三是基于公共利益充分且有效保护的整体视角明确超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15.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锦标 《阴山学刊》2006,19(5):99-10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制度,既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又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具体的讲它有如下主要功能: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三是督促与保障行政管理法制化;四是促进为政清廉、提高行政效率。简而言之,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行政机关要转变观念,具有自觉当“被告”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行政诉讼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保障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因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在《行政诉讼法》第25条里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表述。可见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特征是:第  相似文献   

17.
合法性审查原则被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按照学界通常的理解,合法性审查意味着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然而,无论是从“合法性”这一概念的理解,还是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看,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的范畴。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没有明确排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相反,其关于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的规定,都反证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18.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上并未作特别的规定。在司法探索中,法院从不同的逻辑进路形成了法定期限说、酌定期限说和无期限说三种学说。其背后是出于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程序成本等问题的多重考量。归根结底是对确认无效判决作为"对个体权利的特别救济"的功能定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对申请确认无效的案件确立了"一律进行实体审查"的规则,一方面暗含了确认无效判决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观点,另一方面还隐含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功能定位从个体权利特别救济向对行政的司法监督面向转型的效果。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相适应,该法第170条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增加了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诉讼性质由公诉转变为自诉的诉讼机制①。而这一机制的确立…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未涉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遭遇诸多困难。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权责明确诉讼环节的规则与路径,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向纵深发展,切实起到强力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也服务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长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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