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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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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霆案的合理定性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许霆案的合理定性取决于对许霆行为的合理定性。这需要深入词语内部进一步探察“盗窃”及其相关词语的确切所指,本文通过对“盗窃”及其相关词语的语义特征分析,发现“盗窃”的“秘密性”只与失者相关,“失者不知晓”即为“秘密”,“失者知晓”即为“公开”。通过比对相关词语,我们发现,“盗窃”还有一个重要的语义特征“\[-给出\]”,即被转移的事物是“非给出”的,而许霆的行为则与该语义特征相冲突,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此时的许霆只是“接受者”,许霆案被认定为盗窃罪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2.
许霆案的初审判决,基本上是一个严格规则主义的判决。其之所以演变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完全是律师的专业运作、学者的推波助澜、民意的偏执率性对司法裁决共同夹击所致。本案的重审判决,在事实和定性不变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别减轻制度,将初审的量刑结果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这一做法虽然满足了民众的隐性期望,却损害了刑事法治的应有权威,更显现不受羁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可怕威力。事实上,许霆案的症结,不在司法层面,而在立法层面。因此,求诸于刑法中的特别减刑制度,并不能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只有建立常规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刑事立法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才能彻底解决因"立法不公"而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  相似文献   

3.
为探究作为典型疑难案例许霆案的产生原因,详细分析了许霆盗窃罪定性和量刑变化的法官解释。分析认为:混乱的法律解释体制是许霆案所隐含的诸多司法制度弊端产生的深层原因,诸如许霆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及可否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量刑处罚等问题,都对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产生了较大的质疑和冲击。许霆案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已经面临着必须重构的历史课题。  相似文献   

4.
许霆案以盗窃罪定性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自动取款机处于可以处分银行财产的地位,不是简单的保险柜,许霆取得财物是取款机由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结果,这不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许霆也不构成诈骗犯罪或者侵占罪。许霆的行为只是一个普通人的常见过错而已,刑法对此不应介入。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观点的评析,虽然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通过对侵占罪侵占对象存在立法缺陷的分析,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从而解决了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争议以及对于今后再出现类似的许霆案能够合理定罪与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刑法国际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刑法政治化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刑法本位化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这为深入思考和正确评价余振东贪污犯罪和拉萨“3.14”打砸抢烧犯罪等“敏感”案件提供了新视角和基本路径。本文以此为视角评判两起案件的裁判合理性的同时,对我国死刑制度、量刑制度等作了反思,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影响广泛的法律案件——许霆案——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个误区,即当遇到“疑难”案件时,首先认为困难来自法律自身,人为地将问题复杂化,而忽视了对案件本身事实的关注。民法与刑法适用界限的区分,说明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凸现了有限政府的真正内涵。  相似文献   

8.
截贿行为的定性以截贿行为的类型化为前提。“截贿”是行贿受贿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截取贿赂据为己有的行为。刑法评价应当关注行为人行为的可非难性,而非受害人权利的合法与否,因而不能以不法原因给付等理由否定截贿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行为人犯罪过程中的内部关系,刑法评价应当遵循“单独评价例外”原则。在贿赂犯罪的框架内无法妥善处理截贿性质问题时,才存在单独评价截贿行为的必要性。截贿行为影响关联行为的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9.
许霆案凸现出民主解释法律的重要性。一项充满正义、合法的法律解释,当然包括刑法解释。只有所有参与者平等自由地论证、商谈,才能最终得出科学、合理、合法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10.
网络犯罪危害性的公众认知异化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虽然尘埃落定,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层次反思。许霆犯罪利用的是银行网络结算和交易系统的错误,因此该案也可归入到网络犯罪的范畴中;许霆案虽然是个个案,但是它折射出了社会公众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可度较低、认知异化的重大问题;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应当正视这种差异,并积极做出回应,以求得对网络犯罪刑事责任追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何为"数额巨大"、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计算、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以及"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罪过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13.
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是本罪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必备要件。本罪的立案标准也需修改,以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方面对犯本罪的自然人应当增设罚金刑,并宜采用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对自由刑的配置要增设量刑档次,以实现罪刑相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4.
以客观解释论解读重婚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客观解释论,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理解“婚姻”,可以导出“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刑法的理念为指导解读“夫妻名义”,可以知道“夫妻名义”是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而不是口头的宣称;以刑法的目的导向洞察“重婚”,能够明白“重婚”的本质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婚姻关系的并存与重合。  相似文献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6.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97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罪。理论界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尚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包括故意说、过失说及混合说。从该罪的立法原意、行为方式及其与相关罪的关系来分析,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是过失危险犯。鉴于"非典"时期的经验教训,也为了在理论上给打击妨害"非典"及类似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提供支持,应该将本罪涉及的传染病范围扩大,改为"突发传染病",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并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8.
陈旭文 《南都学坛》2005,25(1):94-97
根据刑法对罪行一词的使用,罪行可以分为抽象罪行即立法意义上的罪行与具体罪行即司法意义上的罪行。罪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罪行是行为;第二,罪行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三,罪行是与特定犯罪构成紧密相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为罪刑相适应原则上升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为罪刑法定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了直接的理论基础。他们关于罪刑相适应的思想至今对贯彻刑法的罪责相称原则仍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为了更好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消解学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性的纷争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问题,统一司法实践,最佳的选择是修改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在刑法中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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