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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利益平衡——法律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应该是各种利益处于平衡之中的社会,因此,如何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关系,尤其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要厘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首先必须科学确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从本质上说,公共利益必须体现其公共的特性,它意味着所有公共利益都可以或者应当还原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并不必然拥有优先于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对于两者的关系而言,私利的正当性、权利与利益的不可通约以及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构成了分析这一问题的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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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叶必丰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7,(1)
本文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方面。作者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角度,分析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对认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保障个人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的“个人本位论”,提出了批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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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政府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征收城市房屋行为的公共利益标准是,基于公用事业需要或紧急状态、具有必要性以及征收行为的直接公益性目的等.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是公信力的基础,主要可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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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策与公共利益的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民主政治的逻辑是代表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受到政府本身以及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决策常常偏离正确的轨道,却被冠以谋求公共利益之名。因此,必须通过提倡公共精神、限制个人利益以及实现公共决策民主化等来坚持政府决策公共利益的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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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是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核心、首要的问题。公民环境权作为人权已得到共识,但如何在法律上构建公民环境权,使之成为法律上权利,即法定权利,却存在不同观点。公民环境权私权化是一个开创性的有效途径,公民环境权完全具备私权的主体平等及体现个人利益的特征,因此,公民环境权可以成为私权,进入民法领域,即公民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具体化为民事权利,成为为民法所保护的权利。但由于作为环境权的客体的环境资源及生态功能具有整体性或不可分割的特征,使公民环境权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体现为个人的利益的私权,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亦即人们通常说的"社会性私权",是体现公共利益的特殊的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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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价值取向的普遍化是社会的道德现状,道德建设要帮助人们认识在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属于公民权,以平等为基础,同公民义务相联系,逻辑地蕴含着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自我中心、否定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权利的必然走向,而是其被抛弃了平等基础、公民义务后将自我利益膨胀到了极端的表现,是极其有害的;为了克服个人权利膨胀为自我中心、损人利己,要引导公民不仅要追求个人利益同时也要认同公共利益。因此,第一,引导人们认识利益相关性对公民权利的限定从而能够关注公共利益,避免极端个人主义。第二,提高人们对公民认同之于个人权利实现的价值的认识,以激励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认同。第三,打造有利于公民认同的制度环境,用制度保障公民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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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宪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得到正确实施,为了推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改革,我们有必要对拆迁项目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从而将公益项目界分为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一般形态的公益项目,是人们通常比较熟悉的纯公益项目;特殊形态的公益项目,则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与融合在一起的准公益项目.时于准公益项目必须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制:限制商业利益的扩张,保证公共利益的主导作用;设置特殊的补偿标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拆迁健康、有序地进行.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又有助于识别与排除那些鱼目混珠的伪公益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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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乙肝大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中国占比相当大。但现实的乙肝歧视却使得他们的诸多权利受到限制。尽管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政策欲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但均收效甚微。源头在于隐私受到侵犯。本文从隐私权的独立性着手,探究隐私权的法律定位,立足中国的现状,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的基础上,强调中国确认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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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如何看待和处理"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是近两年学界、媒体及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热点话题.该问题本身带有很强的全局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也带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因此,应当强调厘清"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典型特征,以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为指导去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庞德的法理学及法社会学理论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也具很强的针对性和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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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确立法治国家目标以来,我国行政法律规则的数量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审慎的立法民主过程、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来保障立法质量.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它契合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体现了人性关怀和人权保障意识,较好地平衡了警察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但在立法民主过程、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上还有某些不足,尚需完善,指出和改进这些不足将为提升其他行政法律规则的制订质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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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国许多地方搞"开发区"、"大学城"、"高尔夫",大量圈占土地。自1997年至今的7年间,全国耕地减少1亿亩,4000万农民失地失业。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和体制不利于耕地保护和严肃执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无力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过多过滥征地等。据此,亟待完善和落实土地治本之策:强化农民土地使用权,使之作为一项独立产权交给农民;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依法全面退出土地市场;严格限定"公共利益"项目,缩小征地范围,切实保护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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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公共利益的保护单纯依靠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时,没有建立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机制,公共利益的受侵害得不到救济。这表明司法最终原则没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得以有效贯彻。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民事诉讼制度之后,一般是从民事诉讼制度中逐渐分立出来;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制度,如何使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建立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受侵害时能得到救济,是近年的一种理论探索趋势。当一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无法向当事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异议时,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得到纠正。在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国家就需要设立一个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对这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司法作为衡量行政行为的善恶。检察机关依其性质就是这样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关,不仅有权依法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而且有义务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在这一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机关是原告,做出这种违法或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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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原则不仅是宪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公共利益优先、公共利益有限及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内容,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因宪法自身的特性而在其涵义和实施等方面呈现出特殊性.研究我国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的特殊性,对于有效预防政府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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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公共权力能否干涉弱势群体的权利?救助弱势群体是否只是社会的责任?在宪政法治条件下是否需要法制强权?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时代背景,正确处理弱势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弱势群体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自我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关系;宪政法治与法制强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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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制与公平,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平衡的保证。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以来对人格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当前的立法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人格权部分独立成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体系。在对一般人格权内容明确规定的同时,根据现实社会发展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增加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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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本地区事务中,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行政权力.政府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担负着大量而重要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任务,目前80%的法律实施任务要靠政府机关去完成,而且行政权的广泛应用,必然经常、密切地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和关键.广州市白云区要在10年内建立一个法治型、服务型的政府,实现依法治区的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此,本文拟就白云区依法行政工作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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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数据被不当使用、侵害个人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而目前我国尚无较全面的保护体系。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以征信正当性、隐私权之证成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为价值理念支撑。在探究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相应具体法律规则设定呼之欲出,设置旨在保护被征信人的信用数据支配权、知情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规则尤为重要,同时应当规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