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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2.
许乐  冯卫国 《唐都学刊》2011,27(2):120-124
在考察西方国家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分析其特征及其发展规律,详细阐述我国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现状,对完善庭前审查程序的设想,对于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适用差别性的证明标准都有详尽的论述。将"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较大可能性"作为实体法事实的一般证明标准,将"可以推定事实存在"作为程序法事实的一般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在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中,对刑讯逼供的证明机制的规定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涉及到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郑飞 《求是学刊》2023,(3):132-141
近年来,抽样取证方法逐渐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数字时代海量电子数据的出现,导致刑事诉讼中大量使用抽样取证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抽样取证证据运用在性质上具有二重属性:首先,在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上,因为底线证明的要求,它不能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而这种特别规定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其次,在跨过了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后,抽样取证证据运用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刑事法律不应该作出特别限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多元事实认定需求,应制定单独的司法解释,构建体系化的刑事抽样取证规则,对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抽样方法、具体程序和程序衔接等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杜承秀 《创新》2011,5(2):75-78,100
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建构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层次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有助于现代法治原则诉求的实现。层次化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考量诉讼种类、诉讼阶段、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6.
解决死刑案件质量问题,首先应保障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至于存在问题。而在保障死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质量问题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不会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同时,还需要防止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为此,我们必须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由于证明要求的实现应当以完善的程序作为保障,因此,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对死刑案件的相关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陈志兴 《社科纵横》2005,20(4):108-109
鉴于目前理论界对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范围界定较大,没有把证明主体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有必要将证明主体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界定证明主体的概念,并分析证明主体的四个“必须”特征。并根据证明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界定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外延。  相似文献   

8.
考夫曼的类型理论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规范是一种类型的概括;规范与事实的联结方式是类推方式;该理论建立在事物的本质基础上.但是考夫曼没有进一步追问一个为什么,这也是许多学者对其理论进行诟病的原因之一.由于类型具有可归约化的特征,人类认识具有类型化的倾向;由类型组成的命题可以化解事实命题与规范命题之间的鸿沟;类推方式的证明是确保结论命题似真的证明途径之一.因此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建立在以事物共相基础上的类型理论以及类推方式,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思维和方法进路.  相似文献   

9.
《求是学刊》2018,(2):83-89
康德早期对莱布尼茨本体论证明的批判表明,后者是根据单向因果性原理、采用假言三段论的形式进行的,但单向因果性所蕴含的时间相继性原理摧毁了这个证明。进而,康德根据自己所改造的充足理由律,以选言三段论的形式做出了本体论证明,这个证明其实隐含第一批判中才提到的交互因果性,它主张原因与结果是同时交互作用的,这就避免了时间相继性问题。并且,康德根据交互因果性给出了设计论证明。  相似文献   

10.
魏庆玉 《社科纵横》2013,(1):143-145
证明妨碍几乎为各国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承认,旨在对妨碍他方正常举证、扰乱诉讼秩序常态的行为进行制裁。本文对证明妨碍的性质、法律效果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予以确立和完善.但是,在立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实践中的某些老问题似乎并未得到完全解决.在非法证据排除证明中,有些法官仍然要求辩方进行“严格证明”,却允许控方进行“自由证明”.对于控方证明方法的要求类似于严格证明,但对于辩方证明方法的规定则不甚明确.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效力的发挥,应当正视那些易被利用的疏漏,对模糊的规定加以明确,对阙如的规定进行增补.  相似文献   

12.
推论规则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但它并不是形式逻辑的推论规则在法律领域中的简单运用,而是形式逻辑的推论规则加上法律领域中的特殊推论规则的结果。因此,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与形式逻辑中的推论规则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个性的一面。其共性表现为形式逻辑的基本推论规则是构成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个性表现为法律逻辑中有着与形式逻辑中的推论规则所不具有的特殊推论规则——证明责任规则。  相似文献   

13.
刘一 《社科纵横》2010,25(4):109-110
在哲学史上,除了安瑟伦的证明形式外,还有黑格尔提出的对本体论证明的恢复性改造。黑格尔在肯定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在内容上的正确性的同时,也指出了这一证明在形式上的错误,并为恢复这一证明指出了方向。我们认为,黑格尔对上帝存在本体论证明的恢复就存在于黑格尔自己的整个哲学体系中。  相似文献   

14.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非常有效地法律,但其最大缺陷是仍然没有规定表见合伙制度。表见合伙与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用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解决实践中的表见合伙纠纷。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让人困惑,像似表见合伙,实则不然。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彰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充分救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表见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   

15.
贺林波 《社科纵横》2007,22(6):82-84
三种主流的司法证明理论都没有能够清楚地区分描述与规定的深层关系,以致于出现司法证明的悖论。本文从解析司法证明悖论入手,分析了三种司法证明理论的规定性与描述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了基于规定与描述一致性的开放性司法证明理论的建构方向。  相似文献   

16.
学界围绕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角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同一论、分层论与放弃论。这些观点值得反思:首先,证明标准的研究与设计问题不应被回避;其次,定罪标准应统一;最后,量刑标准应分层。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有必要进行分类建构。关于定罪证明标准,可分为定罪积极规范的证明标准与定罪消极规范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可构建"合理可信"的标准。关于量刑标准,也应当从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两个方面分别建构:量刑的积极规范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的消极规范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17.
伍操 《社科纵横》2011,26(2):74-76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但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证实逻辑的指引下,很多研究以证明责任制度实施司法效果和功能发挥为依归,对现有理论和制度进行修正或批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明责任制度的一些痼疾。实质上,"证明"并非只有"证实"一途,"证伪"同样是"证明"的一种有效途径。如果我们将研究范式由"证实"转向"证伪",极有可能为制度的反思打开新的窗口,继而为制度的重构开辟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8.
问清泓 《创新》2009,(4):16-19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非常有效地法律,但其最大缺陷是仍然没有规定表见合伙制度。表见合伙与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用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解决实践中的表见合伙纠纷。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让人困惑,像似表见合伙,实则不然。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彰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充分救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表见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   

19.
近代科学是如何从基督教中分化出来的 ,这在逻辑上是一个难以阐明的问题。本文从托马斯所开创的证明之路中发现了科学的生存机制 :首先在上帝的名义下使知识统一起来 ;其次为了证明上帝存在不得不进行理性推理和实验活动 ,从而弘扬了科学精神 ;第三神职人员必须具备大量的知识才能合格 ,要想成为好的神职人员还要能够进行有效的推理和实验 ,这就为科学的诞生培育了大批的科学工作者和创造了丰富的科学活动内容。  相似文献   

20.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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