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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周明 《老友》2009,(12):30-30
编辑同志:2008年8月10日,林老伯与老友一同到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死亡,身后留下其老伴董大妈。董大妈强忍着内心的悲痛处理完老伴的后事,经过几十天的时间,心情才慢慢有所平静。不想半年后,董大妈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要求其到法庭参加诉讼,解决其夫生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婚外同居关系下的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出现,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持续的进行着探讨和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及理由,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精神,陈述笔者对不同观点的看法,并就此问题提出个人...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小三”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其中,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婚姻第三者财物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法学界尚未形成定论;而从各级法院的判决来看,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可借鉴德国最高院的类似判例,依《物权法》规定,并具体分析当事人赠与财物的动机进而判断赠与合同的有效与否。  相似文献   

4.
杨彤 《社区》2013,(30):33-33
当结婚的初衷不是为了爱时,这样的婚姻注定不能长久。小区里赵老伯活到了75岁才悟出这个道理。仓促再婚一年多的赵老伯,近日拄着拐杖走进当地法院要求离婚。赵老伯向法官抱怨说:“她跟我在一起,完全是为了钱,根本就不想好好过日子。”  相似文献   

5.
1979年,张万明老人因双目失明失去了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北京市第四福利院收养了他,尽管有兄妹,但老人一直在福利院生活,直至去年4月去世。张万明的父亲、叔叔和爷爷3人曾共同购买了7间房产,产权人是其叔叔。叔叔去世后,产权全部赠给了张万明的妹妹。张万明在福利院去世后,福利院要求其妹将属于张万明的那部分房产分割出来归福利院所有,但其妹认为福利院与她们张家毫不沾亲,拒绝了这个要求。福利院为此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张家的房产由张万明兄妹三人共同继承。鉴于张万明在福利院收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福利院支付,张死…  相似文献   

6.
强占母亲住房拒不退还,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宝鸡市一不孝女此前被送进了拘留所。 今年72岁的袁老太原在宝鸡市中山东路有一间私房。1997年,其四女儿温宝凤在未与老人协商的情况下,私下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该公司拆迁偿还的位于市区金陵巷的一套住房据为己有,并出租给他人,从中牟利。袁老太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女儿把房子还给她居  相似文献   

7.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可谓是业主的“娘家人”。可是不久前,南京秦淮区香格单拉花园小区的部分业主和“娘家人”闹起矛盾,还把业委会告至法院.原来,业主质疑业委会私立小金库,要求业委会公歼维修基金使用账目。该案在秦淮法院审理后未当日判决。  相似文献   

8.
《社区》2008,(18):26-26
我的养父与养母感情不好,养父刘某于2005年生病住院后一直由我照顾,2006年5月,养父与养母协议离婚,养父名下得到一套104平方米的商品房。2007年,他身体好转,将他自己的房屋赠与我,并给我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他的亲生儿女知道他把房子赠与我后,每天去找养父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收回房屋。此后,我发现养父的态度也开始有所变化,可能会要求我将该房屋退还给他。请问,赠与房屋后,赠与人反悔怎么办?  相似文献   

9.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杨学友 《老友》2014,(10):53-53
正案例:牛老伯和老伴生有4个子女(2儿2女)。2004年,受财产赠儿不赠女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两口将自己的3间平房给了小儿子,但是房屋所有权证上还是牛老伯的名字,房子一直由小儿子一家居住;10万元现金给了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牛老伯还和两个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如今,随着年龄增高,牛老伯和老伴的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当老两口需要得到子女照顾时,两个儿子都置之不理,把对牛老伯和老伴的照顾  相似文献   

11.
《社区》2012,(25):49-49
北京的洛先生来电咨询:我在北京有一家商贸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的买卖。2011年10月,因杨某开设的某公司拖欠我的贷款达4年之久拒绝偿还,我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给我本金130万元,利息50万元。二审以后,案子虽然经过法院文书的确权,但杨某仍然未向我公司支付款项。后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搬离了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12.
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是根据一国两制产生的,是单一制国家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的司法合作,其性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应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平等互助和协商的原则。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询问证人、搜集证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事项的进行,要按照内地各高级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或高等法院签定的司法协助协议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3.
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许可行为 ,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不能自然恢复原告应当享有的许可权益。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方式存在局限性 ,单纯的撤销判决无法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履行判决不适用于多数许可案件。为此 ,法院应当对许可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院意图重新作出许可行为 ,其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行为 ,弥补现行判决方式之不足  相似文献   

14.
《金陵瞭望》2011,(6):86-86
张老伯:被“倒春寒”冻着心 近日.热烘烘的太阳晒得人暖洋洋的.路上行人穿着明显薄了不少。不过.张老伯说.他今年决不会再上这“好天气”的当了。原来,前年开春后,接连几天气温回暖.  相似文献   

15.
吉明 《中华魂》2013,(3):26-26
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受贿数额超过2000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张治淮死缓,判处张冬无期徒刑。(2012年9月1日新华网)这是父子官员联手腐败,同被惩处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6.
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请求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刑事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抗诉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从诉权的角度解构刑事抗诉权,应当明确区分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权和对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7.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加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要求法院判决在国家间实现快速自由流动。在条约缺失下互惠原则成为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承载过重的国家主权色彩。中国现有法律中对互惠原则规定不明确,且法院践行严苛的事实互惠,不利于国家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也违背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还有损中国的国际司法公信力。废除互惠原则和促进相关条约的签订是摆脱法院判决相互执行困境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8.
2010年4月19日,江苏淮安市民汪氏六兄妹为了祖宅拆迁时从地下挖出的数万枚铜元的所有权,与淮安市博物馆打起了官司。2011年9月19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13内返还原告汪氏六兄妹古钱币两箱。然而,此案并未就此尘埃落定,目前该市博物馆已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匕诉。  相似文献   

1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所谓司法话语权,就是司法话语权主体所拥有对法院司法审判过程的言说行为权,也就是司法话语权主体对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司法过程所享有的表达其利益、主张与要求的话语资格。本文对“司法”界定采审判说,对“司法机关”界定采法院说,对“司法权”的界定采审判权说。司法话语权主体可以分为:本源性主体、一般行使性主体和特殊行使性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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