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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宗璋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4)
本文首先对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提出质疑,指出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夫妻分居期间的各人所得,在不违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前提下,应视为个人财产的观点;建议设立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权,以弥补夫妻共同管理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缺陷。其次,对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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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149-154
分居制度在婚姻法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合理性在于使夫妻人身自由的实现与家庭合伙功能的兼顾,但我国的有关立法与实践中的现实却是在分居过程中过于强调家庭自治。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立法中该项制度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异同及发展趋势,可以发现,现代家庭法领域已经深刻地发生了家庭自治与适当的国家干预相互协调的现象。因此,我国立法应该将夫妻分居纳入法律行为制度的调整之下,以完善分居中的自治与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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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我国夫妻财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已成当务之急.尚有一些新出现的财产或财产现象需要予以明确定性,一些制度需要确立,程序性的内容需要加强,以适应实践之需.因此,文章针对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律空白和缺陷,提出几点不太成熟的思考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期待利益的协调. 相似文献
4.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58-262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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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创新性地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进行了认定,这一改变将对我国亲属法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影响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婚恋观。本文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为切入点,对婚后由父母所购房屋权属的规定加以解析,研究了这一规定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带来的冲突与发展,并就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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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夫虽与我同床共枕,可他两年多来以种种借口不与我过夫妻性生活。请问,这是否属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如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可以此为由判决离婚?读者采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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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宽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129-132
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现就婚姻存续间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从夫妻财产的发展历程,我国立法的缺陷等作出简要分析,以期使我国的相关立法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9.
韩婧文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6):17-23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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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6):26-34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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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俊宏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25-31
在对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流失进行了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农村妇女在离异后无法在"夫家"重新获得土地,而失去了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而婚姻法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前财产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为此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已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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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曾在坊间引发轰动效应。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分家注定是剪不断理还乱。男方父母用儿子的户口买房当年,是在黑龙江长大的共同回忆让我们走到一起。但也是这样一个共同的身份,让我们最后不得不为各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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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前夫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房产,以“阴阳合同”的形式卖给了第三人罗某。为了达到卖房的目的,前夫甚至找来另一名女人冒充刘女士同买房人签订合同。通过两年的诉讼,法院最终确认该“阴阳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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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契约盛行的社会,甚至夫妻间也免不了受契约的影响和约束。然而,夫妻之间的契约,与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合同契约不尽相同,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使得夫妻契约游走于法律与感情之间,不能单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