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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福柯的"人之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福柯“人之死”的观点广为流传 ,但也引起了广泛的误解。本文记述了福柯“人”这一观点的特定含义 ,指出 ,“人”在福柯那里主要是人文科学意义上的“人” ,即有关人的观念、学说和思想 ,也即康德意义上的人类学。福柯分析了对“人”的现代思考是从 19世纪出现的 ,到尼采为止 ,这种关于“人”的思考和观念趋于终结。因此 ,“人之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死掉 ,而是一种始于19世纪的关于人的学说、观念和学科的死掉。而这种学科的死掉 ,同尼采的“上帝之死”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2.
"革命"与"历史"——刘大年史学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大年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派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从"革命"与"历史"的视角考察,刘大年的史学观念的形成与民主革命和建国后以阶级斗争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环境直接关联;"文革"后刘大年所坚守的革命史学观念突出反映了他的学术定位和风格;以革命史学观念为核心理念的"革命史范式"受到"现代化范式"的挑战,但仍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如何应对这种挑战,寻找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已成为坚持这种史学观念论者们要解决的紧要课题.  相似文献   

3.
儒家的"人禽之辨",是中国传统儒家为人类文明确立的一个底线标准,其具体的内容与要求可以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但其中所蕴含的肯定人文与人道的基本哲学精神,具有恒久的价值。当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机器人——机器的人化与人的机器化,将会越来越与我们"自然人"构成一种密不可分的新"人机"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儒家"人禽之辨"的古老伦理戒律对于广义的机器人而言,是否有效?我们将如何才能守住人类的文明底线?  相似文献   

4.
孔子的思想非常丰富,历代对其的阐释也是异见纷纭.如何才能较全面地把握孔子之道?最关键的是从其"志"入手.孔子一生都"志"于"道",都在一丝不苟地践履其"道".孔子所追求并实践的是一种什么样的"道"?那就是天道.孔子的天道观不是自然之天,也不是义理之天与主宰之天."天"在孔子的思想里具有非常深刻和丰富的含义.  相似文献   

5.
转向"人"的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主体人的可持续性.我们有必要转换可持续发展研究的视角,把研究的重点从"物"的方面转向"人"的方面."人"的可持续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素质;二是人的价值取向的革命.前者是人如何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后者是人如何利用已经获得的发展能力.作者进一步论述了在中国发展人的可持续性的必要性及条件.  相似文献   

6.
从儒道两家思想透视,"和"的传统内涵主要有宇宙自然之和谐、人与自然之和谐、人与人之和谐以及人的身心之和谐.宇宙自然之和谐、人与自然之和谐、人与人之和谐以及人的身心之和谐,构成了中国哲学的"普遍和谐"的观念,这种"普遍和谐",即是"太和"."太和"是"和"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7.
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带来了人们观念的更新。计划经济体制中主流的道德观念——"道德人",被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的主流意识——"经济人"所代替。这既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也是一次人性的解放,由此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这种解放是不全面的,它需要借助建立健全制度和完善"经济人"的社会行为,最终才能促使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8.
武装斗争的革命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是对革命的思考和叙述却不会终结.新世纪的革命叙事正有力地向我们展示着左翼文学传统在当代的复活,而这种"复活"又在历史、身体、时间等多个美学维度上产生了许多新变,呈现出"后革命"的特色.这些变化不仅丰富了文学的表现方式,更使得现代性的思考得以深化和拓展,鲜活地反映了"革命"观念在当代社会的微妙变化.  相似文献   

9.
近年,"和"的概念在中国哲学领域中已经有一些讨论了,"和谐"甚至变成了流行的文化符号和政治符号.大家一般注重的都是"和"的价值,而对其作为原理的基础性探讨相对则不够.我们现在要问的是,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是如何作为原理被思考和领悟的?中国哲学家对于"和"都贡献了什么样的重要见解和智慧呢?  相似文献   

10.
陈魏 《东南学术》2004,(5):140-141
环境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没有厘清这一命题,辩论双方将无法搭建一个可以对话、交锋的平台.我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它是不同于人与人和物与物之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同时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我们质疑并进一步论证主流法学派所持的"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论点是有失偏颇的,依据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这种社会关系是且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拒之于社会关系的门外,当然地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因而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对此,我方不禁要问:这种观点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它符合法的历史发展逻辑规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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