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罪过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3.
2011年胡万林以非法行医罪服刑出狱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又涉命案,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非法行医罪从1997年列入《刑法》,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性,为便于操作在2008年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了其犯罪构成。胡万林一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社会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由此引发了笔者对胡案定罪问题的思考及反思。  相似文献   

4.
全面审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适用等,并时境内外的相关立法情况进行宏观上的比较,发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尚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修改.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我国文物外流,应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作精确界定,对本罪中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展,并更加重视财产刑的运用.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非法牟利而不惜危害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恶劣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为用于销售或用于经营性服务而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相似文献   

6.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目前因为种种原因。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方面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争论,莫衷一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诈骗罪之间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对严惩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犯罪的构成着手,正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方面的特征,准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以"持有"为前提的毒品犯罪的界限,以期严惩当今日益严重的毒品犯罪现象.  相似文献   

8.
针对非法讨债领域中多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特征进行专项立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特征之一。此次修改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行为类型化程度较低,与非法拘禁罪等他罪竞合关系处理思路不明,非法债务界定不明确,与扫黑除恶中套路贷等司法规范性概念存在交叉等制约构成要件识别机能和出罪机制等问题。应以“非法手段催讨非法债务”的场域性特征为基础,基于实质解释立场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非法讨债等构成要件。在犯罪竞合关系处理上,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存在着补充关系、择一关系以及补充与择一关系并存的多种情形,它不仅适用于高利贷案件,而且在套路贷、软暴力等扫黑除恶相关案件中也可以成为规制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9.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确定和犯罪构成特征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评析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所主张的三种罪名,认为这三种罪名的认定均不妥当。应分项确定相应罪名,且结构形式应是“动词+对象式”,并具体为: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罪;非法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罪;非法复制发行他人录音录像罪;制作、出售冒名美术作品罪。文章对以上各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详尽地探讨和论述。  相似文献   

10.
在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存在增设非法采砂罪论与适用非法采矿罪论两种分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刑事解释的方式将非法采砂行为涵摄在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中.虽有助于惩罚犯罪,却存在行为对象不符、行为方式不兼容、易滑向类推解释的风险与缺陷.从法益独特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一般预防以及现有法律基础等角度看,非法采砂行为具有独立制罪的正当依据.非法采砂罪的规范建构应以"违反国家采砂管理规定"为前置条件,以类型化思维进行罪状表述,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与资格刑.  相似文献   

11.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危害在于持续性的毒品控制状态,本质是不作为。而主观归责在于"明知"如何界定,本罪主观认知具有一定概括性与模糊性,漠视法规范的态度以严格责任解释为宜。严格责任本旨在于推定过错,体现功利性的刑法价值观。当代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要求构造安全刑法,前置社会防卫。但是,本罪的法定刑设置却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绿色原则和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和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产生影响,加大了制裁力度并扩张了制裁范围,有助于改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乏力问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增加生态法益,结合土地管理秩序法益形成双重保护法益内涵,并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法益可测量标准.在犯罪构成解释上,参照土地经营权规定,要求犯罪主体拥有土地经营权,并在犯罪行为类型上增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排除转包和未备案行为,实行更加多元的罪量因素认定标准,区分解读"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  相似文献   

13.
非法行医罪自设立以来,对防范和打击我国医疗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却很模糊,难以统一标准.只有明确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资格,才能惩罚犯罪,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卫生,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14.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首先对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与定义之争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罪名应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继而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剖析,主张本罪客体应是受法律限制的人身自由,而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亦可成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本罪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最后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含义应作正确理解。"住宅"具有以下特征:一定的日常生活设备,有相对隔离性,必须是供他人起居、饮食的生活场所。出于中国文化观念、刑法谦抑性以及社会现实等因素考虑,宜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设立为"亲告罪"。  相似文献   

17.
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非法行医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规制相对更为恶劣的非法行医行为已经成为必然,非法行医罪应运而生。司法实践需要相关法律理论的指引,而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关非法行医的理论尚不完善,对其进行更为系统深入地探讨有其必要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对其范围应当作更为广泛的理解。非法行医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就诊人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客体。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应当作更为全面的概括界定。具体界定非法行医罪时,采用严格的相关标准以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均有必要。  相似文献   

18.
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采矿罪存在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本文认为:非法采矿罪应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特定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法定的特定矿种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非法采矿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而故意为之,通常具有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另外,越界采矿行为也应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也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仍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分析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误区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20.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