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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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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驳回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上,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要件,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致性、商标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也在遵循这一思路。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借鉴司法解释提出的混淆可能性作为参考因素,坚持个案判断。  相似文献   

4.
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基本标准,其概念及认定标准一直是各国商标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重点。在判断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时,商标标识的相似性、商标所标示的产品的近似、商标显著性的强度、相关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主要的衡量要素。这些要素应当综合考察,不能互相割裂。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确定商标侵权标准时存在错位。在修改商标法时,应当把混淆标志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5.
浅析商标滑稽模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滑稽模仿保护了言论的自由,早期出现在版权法领域内,但在现实中,商标的滑稽模仿的现象却比较常见。商标滑稽模仿通常被视为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从而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随着商标功能的不断扩大,从单一的区别、指示功能发展到代表商标背后的个性或企业的人格,成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因此,这种滑稽模仿是否能够作为侵权抗辩的绝对理由,有其一定的判断标准,应该从滑稽模仿与混淆可能性以及滑稽模仿与商标淡化的角度加以思考审查。  相似文献   

6.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商标侵权出现了新的形式。一些网络经营者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通过对此类商标侵权的显著性、在先混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等方面来说明这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国、欧盟、台湾等地区的反淡化法等先进理论可以为我国商标法所借鉴,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在先混淆和商标淡化理论及合理使用制度,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及在责任判断标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不使用抗辩规则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遵循同一法理基础,但该规则的引入忽视了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基础功能和商标侵权成立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前提地位。同时,不使用抗辩规则脱离了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内生逻辑,忽略了正当理由对事实上不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状态的影响,由此导致商标使用人对应予撤销的注册商标承担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劳动与投入被商标权人无偿获得的不合理后果。基于此,不使用抗辩规则应彻底改造其法律后果,以不使用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为分界点,明确侵害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8.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关系到其他厂商、消费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因此,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限定商标权范围、确保市场竞争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实践中,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可能会与混淆可能性标准的适用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法院要看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消费者混淆,并进一步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被告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如果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并没有履行一定的规避消费者混淆的义务,则被告的行为就欠缺合理性,也就不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9.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基本,商标混淆在商标侵权认定和审查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研究有助于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也有助于完善商标制度。混淆可能性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我们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过程中,各要素应当综合考察,不能互相割裂。商标混淆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妨碍消费者认牌购物,甚至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应禁止这种违法不当行为,建立良好的解决机制,预防并打击此种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商标使用”问题是随着人们对商标本质的反思而引起人们重视的。商标使用是商标存在和保护的实质性根据,尤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意义更大。强调“商标使用”是我国商标理论和商标实践的进步。当前,对于商标使用,无论在判断标准的认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商标使用”的使用中的问题的解决要回到商标存在的逻辑起点,即商业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混淆标准和商标使用的创造性运用,从形式上看有违法之嫌疑,应尽快完善立法;商标使用是个实践性非常强的问题,应给司法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2.
鉴于国内外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混淆理论,且学术界和实践界对混淆理论有不同看法,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解读混淆理论。分析认为,国内相关立法应当将反向混淆包括在混淆理论之内;判定是否存在混淆有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主观标准,以及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和商标相似程度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3.
从日本防御商标制度看防御商标存在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御商标能够主动预防他人利用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对商标进行淡化等行为,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能防止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产生某种联想,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国家相继取消了防御商标制度,这也造成了长久以来对于防御商标存废问题的争议。结合日本的防御商标制度来分析防御商标的利弊,以探究防御商标对当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意义,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和经验的借鉴。  相似文献   

14.
将商标置入网页元标签中的行为可能导致商标侵权风险的增加,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初始混淆理论为基础,商标置入元标签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使用.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更适合于过错推定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元标签商标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规对于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综合认定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司法裁判的准确和公正。混淆可能性原则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国际准则,但是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未涉及,这种立法的模糊与不确定性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与不便,也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多因素商标近似判定方法可以作为我们完善相关立法的有效借鉴。另外,问卷调查作为一种贴近社会现实的证据形式在英美法系已经有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引入问卷调查形式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6.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难点,也是国家商标确权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以一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为引子来剖析组合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相似文献   

17.
商标的存储投资功能是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凸显出来的重要功能。商标所存储的投资,包括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投资和积累,具有综合性、整体性和结构性的特征。商标的广告功能和指代商誉功能实质上是商标的存储投资功能。在理论上肯认商标的存储投资功能,有助于澄清商誉产生的原因,便于认识商誉的实质,也说明了商标价值的来源;能够为商标的财产化提供充足的说明;有助于明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质;有助于贯彻鼓励正当竞争的立法政策,避免对商标的错误认识;能使商标保护获得伦理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使用的情形及手段与商标侵权认定直接相关。商标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冲突不断,一方面商品与服务的营销方式日新月异,商标法的规定无法与营销方式的变化同步;另一方面,随着商标权是财产权的法定化,商标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造成商标使用效力范围的扩张。在传统商品和服务营销领域确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并非易事,当商品和服务进入互联网时代,商标使用的情形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多样性,对商标使用是否造成侵权的认定越发显得困难。互联网营销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目前在认定标准上并未达成一致,通过对商标使用含义及构成要素的分析,对商标侵权认定应坚持的原则做更进一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19.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20.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但由于其内涵和外延比较模糊,判断标准也不够具体和明确,因此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这不仅给利害关系人陡增困扰,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亟须厘清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概念,明确符合"必要""善意"和"合理"等主客观条件的商标指示性使用是侵权豁免的行为,同时,我国立法也应当完善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以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商标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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