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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9 毫秒
1.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2.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及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特定身份者与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如何定罪?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中争议颇多,本文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无特定身份者可以和特定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的实行犯,对无特定身份者应按身份犯的共犯处罚。特定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行身份犯罪,对特定身份者应按身份犯共犯处罚,并建议在刑法中对此问题作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3.
学界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如何定罪尚未形成共识,有分别定罪说及实行犯决定说、主犯决定说、利用特定身份说、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身份犯修正构成说等统一定罪学说.从整体上考察,对有刑法身份者与无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应采用共同犯罪构成符合说,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其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纯正身份犯的犯罪构成,就应对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纯正身份犯论处,否则以非身份犯论处.  相似文献   

4.
葛丽明  解辉 《理论界》2006,(2):89-90
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身份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主体范围存在争论,导致在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结合问题上更加纷繁复杂。本文力图确定职务侵占罪主体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共犯和身份提出浅见。  相似文献   

5.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在解决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时,应当综合评价各种学说,结合"犯罪构成符合说"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6.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观点纷繁复杂,然而始终未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文章对我国刑法中的共犯与身份关系厘定中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把握。在立法论上主张在将来的刑法修订中对共犯与身份问题进行集中概括的规定,确立共犯与身份关系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7.
贾凌 《学术探索》2003,(9):53-56
本文对大陆法系共犯与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各国刑法对共犯构成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社会适应性。不过,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借鉴国外的立法内容,对于完善中国刑法而言仍然是必要的。首先,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对身份问题以及共犯与身份的关系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次,有必要对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涉及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有关内容认真加以研究,从法理与实践两方面探究其利弊得失。  相似文献   

8.
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予阻止放任不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参与,一般涉及是否成立不作为的单独正犯、共同犯罪,或者帮助犯的问题。不作为的共犯,理论上只能是片面共犯。就如何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构成要件方面与作为犯具有同等价值,必须是不作为者具体且现实地支配了因果过程。就不作为的共犯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的单独正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应以同一标准来判断。在支配领域性的场合,应允许作社会持续性保护关系这一规范性判断,该保护关系也必须是直接性的法益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9.
吕颖洁 《江淮论坛》2005,3(6):48-52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比较起来,以“肯定说”更为可取,且应进一步肯定无身份犯能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在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认定时有必要承认成立受贿的片面帮助犯。关于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是否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有界限,理论界分别存在“区别说”和“同一说”,笔者认为两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明确介绍贿赂实行行为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相独立,介绍贿赂罪有其存在价值,目前不宜取消,更应对通说提出的介绍贿赂实行行为做些补充以严密法网。  相似文献   

10.
身份犯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论部分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有分别定罪说、统一定罪说和折衷说.这些学说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只是在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就个别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因此,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在实践中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2.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意想不到的重大结果的犯罪形态。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危险性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也有致命缺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罪过形式的争论。结果加重犯中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参与原本就有危险性行为的人理应受到处罚,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是,没有参与危险性行为的人缘何也可以成为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只能从共同正犯的构造入手才能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13.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对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又不完全符合典型黑社会犯罪特征的一类集团犯罪的罪名概括,此创意无疑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打击黑恶社会势力的需要,因而照抄照搬以"黑社会"的字样.其结果,不但引起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诸多理论问题的争议,而且还给司法部门依据刑法294条从严打击犯罪设置了障碍.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们对294条的理论定位有失偏颇,以"黑社会"这一犯罪学上的术语来界定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于国情不符,与刑法理论相悖.  相似文献   

14.
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   

15.
徐安住 《学术界》2012,(7):193-199,290
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能否构成累犯、累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等,都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正与完善,又产生了特殊累犯范围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认定等新的争论。累犯制度整体观、量刑情节之间同质基础上的互补性、一般规则对特殊规则的制约性、累犯从重处罚根据的复合性等,是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难题的重要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渎职罪。由于该法条规定的过于简略,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较多争议。本文提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和特定主体的滥用职权罪的区别,讨论了滥用职权罪处罚中的几个难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强迫劳动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原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修订后确定的新罪名。修订后的强迫劳动罪拓宽了犯罪主体和对象,增添了犯罪手段和形式,加大了刑罚惩治力度。但在犯罪手段的有限例举问题上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9.
风险社会语境下,强调把控风险和保障安全,这与日益严重的新型危害行为密不可分。个人信息犯罪作为风险社会孕育下的新型危害行为,具有非接触式犯罪和牟利性犯罪的主要特征。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规定,但部分条款仍有待革新。文章依托风险社会理论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革新策略,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犯罪刑事防控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羁押作为拘留与逮捕后续的当然状态,必然导致羁押的滥用。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未决羁押应属非常态的例外,故应通过完善羁押的实质条件予以理性控制,尽量减少羁押。建议将羁押从拘留、逮捕中剥离出来,并以现行的逮捕条件为基础,严格羁押的实质条件:适当提高羁押的证明标准,完善“罪疑条件”;对“罪重条件”加以必要的法定限制;明晰“必要性条件”,这是减少羁押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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