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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视角下的司法确定性寻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推理是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证明。法律推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是法学界长期争执不休的论题。确定性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否定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就是对法治的否定。但是法律推理又有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同案不同判"的大量存在,损害了法治统一,损伤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积极探究约束法律推理不确定性的有效机制,使法律推理向着确定性道路迈进,是法治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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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保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3)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或论证,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辩证特点,它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其本质特征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知识创新性是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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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民事审判实务中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因而有必要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划分为若干层次.在考虑当事人以及法官等因素的前提下,可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大致划分为极高的盖然性、很高的盖然性和较高的盖然性三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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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结论的确定性问题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结论的确定性是逻辑科学和法律科学从而也是法律推理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形式法律推理是保证法律结论确定性的基本手段,而实质法律推理和非单调法律推理是必要的补充.其共同的价值目标是从不确定性中寻求法律结论的相对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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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法律根本上是说理,说理离不开论证.法律论证是通过合乎逻辑、事实或理性的方式来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正确的主张是建立在正确的判断标准和推理过程之上的,推理问题主要涉及形式逻辑,而判断标准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则是形式逻辑本身无法解决的,所以,提出法律论证的概念,其目的就是克服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局限性,考察作为推理前提的规则本身的正当性.相应地,法律论证首先必须确立论证的优先规则,进而根据优先规则,通过正当的法律语言使用规则和程序,证明相关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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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秩序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基于人们的需要形成的,其确定性的体现就是刑法规范.刑罚权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得以实现,获得确定的社会秩序的外在力量.刑法规范与刑罚权的结合使刑法的外在确定性得以确定.作为行为的犯罪使刑法有了内在的确定性.承认刑法的不确定性使我们在刑法建设时应尽量避免刑法的不确定性而得到相对确定的刑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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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方式是人们为表述一定语义而选用的一定语言形式的表达方法。它体现为一定表义功能的语言结构。句子的表达方式,是具有一定表义功能的句子结构;段篇的表达方式,是具有一定表义功能的段篇结构。 表达方式作为科学概念,它从经验的概念而来。 科学的发展,是科学认识的不断发展,亦即科学思维的不断发展。科学思维最基本的质的规定性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反映了科学知识的特有属性。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所谓知识,就是不确定性的减少。所以科学提供知识,就在于不断减少和消除自然认识上的不确定性,而科学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地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以确定性排除不确定性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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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在其内容的可改变性意义上,具有可反驳性的特征.建立在可反驳性规范基础上的法律知识体现出三种特性,即可衡量性、跳跃性和可转变性,这表明法律知识是建立在非常不稳固、不确定基础上的,以这样的规范为前提所进行的三段论推理,只能获得逻辑上的有效性,无法保证内容上的正确性.为满足法律知识正确性要求,论证理由必然涵盖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政治规范,甚至伦理规范,使它们形成一个融贯的命题体系,为法律决定提供实质性理由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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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如果只强调确定性的一面,而忽略其不确定性的一面,就会使实践标准僵化,不符合现实生活中许多复杂的实际情况,就不可能正确应用实践标准,归根到底,不能坚持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之,如果只强调不确定性一面,而否定其确定性的一面,就将陷入相对主义、不可知论,根本否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理论上搞清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地、正确地坚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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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认识和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认为,迄今为止的会计学仍然是在确定性情况下提供会计信息,其"确定性"是以一系列假定和限制的条件为前提。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不确定性会计提到了科学研究的议事日程,确定性经济逐渐被不确定性经济所取代。因此,在会计领域,要求在提供会计信息的同时考虑不确定性,以使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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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讨论实践是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时,有些同志认为逻辑证明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因为只要给予的前提是真实的,又能正确地运用思维规律进行推理,就可得到精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可以用“是否合乎逻辑”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首先,即使经过逻辑证明能够保证结论正确,这个结论不需要再经过实践检验,也不能认为逻辑证明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相反地,倒是说明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逻辑证明要想得到可靠的结论,要求论据是真实的,但论据的真实性在逻辑证明中,是作为被给定的前提而存在的,这就已经说明论据的真实性在逻辑的范围内是无法确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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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政治哲学对正义原则的证成最终依赖于道德推理。对于道德推理来说,它所依赖的前提越少、条件越简单、形式越清晰连贯,产生的道德力量越大,对正义原则的证成理由也就越充分。正义的根据之追问是对正义原则道德推理思维明证性的质疑和反思。以此标准,支配当代正义话语的平等主义对正义原则的道德推理是"向前看",它需要更多的前提假设和理论条件,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本质上是论证性的。同平等正义相对,应得正义的道德推理是"向后看",其理由简单明晰明了充分,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本质上是阐释性的。论证性的没有根据,它直接趋向未来。阐释性的有其前提,回溯过去再趋向未来。作为正义原则,应得比平等更有理由和根据。应得构成了平等主义最有力的挑战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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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是笛卡尔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笛卡尔总是毫不迟疑地宣称"我思"的确定性,但是,"我思"确定性的根据何在,始终是一个问题。最为直接的回答是,笛卡尔持有意识透明性的主张:我能够确定地知道我的心灵状态。通过梳理和辨析对意识透明性的诸种解释,可以看出笛卡尔"我思"的确定性并不依赖于意识的透明性。另外一种回答则可追溯至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等所认为的"我思考"的作出即是其为真的条件的说法。文章将着重考察威廉姆斯将言语活动和思想活动进行类比的论证,并试图指出在这个类比论证中存在的错误和疏漏。结合笛卡尔对内含的意识(internalawareness)和反省的意识(reflective awareness)的论述,笔者将论证,"我思"知识的确定性是在思想的必然的自身关系中获得说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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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中的法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整体上说,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相互质证确认案 件事实,构成小前提;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为大前提;法官根据大小前提做出的 法庭判决,即为结论。法律逻辑称这一过程为法律推理。但是,因角色制约,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 权益,在庭审中却是首先确定结论命题,然后反驳控方小前提,选择利己大前提,以实现所拟定的辩护目 标,这种逻辑活动通常称为法律论证。本文分析了辩护律师进行法律论证的步骤和逻辑模式,并且给出了 辩护律师综合运用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辩护过程图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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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诉讼中与推定和自由心证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考虑诉讼模式、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审理程度、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等因素综合确定。据此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盖然性优势标准 ,这一标准又可分为一般盖然性、确信盖然性与必然盖然性三种优势等级。对原告与被告以及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盖然性优势要求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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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标准作为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诉讼证明标准 ,它的引入近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和审判实践领域争议较多的话题 ,2 0 0 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地位。本文将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内涵 ,与英美法系“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分析及这一标准在我国法学界的提出、确立、实践中的运用等方面去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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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三大逻辑源流之一的中国的墨家逻辑,既与西方逻辑存在相通之处,又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墨家学派在论证其兼爱学说的过程中,应用了前提不必真实的推论,这与西方关于推理的前提不必为真的思想如出一辙,但墨家逻辑理论本身却要求推理论证的前提必须为真实,这表明墨家逻辑在理论层面上尚属于一种论证逻辑或非形式逻辑,没有能够进一步发展出推理的前提不必为真的纯形式逻辑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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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生态美学的现象学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现象学认为把握关于世界的"绝对真理"不能用逻辑思维方式,而要用直觉方式.因为论证和推理需要已有的认识作为前提,而已有的认识又由谁来论证呢?正如法官不能证明自己是无罪的一样,认识不能证明认识本身是真理.胡塞尔曾经举过一个例子:一个天生的聋子,也能够通过思维理解到有声音的存在,并且声音能够构成音乐艺术,但由于他不能直接听到声音和音乐,所以,他也就不能真正领会什么是声音和音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