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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作品标题不仅是作品整体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而且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重要标志,更是一部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法律对作品标题保护的规定并不明确,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将对作品标题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应当怎样保护的问题作相关阐述。  相似文献   

2.
从作品标题保护的现实案例出发,阐述了作品标题的概念与特征。对于作品标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国外,有的采用著作权保护,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有的则用商标法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的作品标题保护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商誉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商誉、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做了分析研究,认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由此所生之商誉权为无形财产权,它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通过对我国目前有关商誉保护的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足的分析,就我国商誉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改我国对商誉的间接保护方式为直接保护方式,建立并形成商誉保护较为完整的法律网络体系。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对作品标题的保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外,不同的国家对之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采取用著作权法保护,有的则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定,有的用商标法来保护.  相似文献   

5.
陕西的传统戏曲、民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民间音乐具有由传统社群长期创造、固定旋律节拍形式、特殊演出方式等特点。如果以现行《著作权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作品"作为其著作权保护对象,那么具备上述特征的民间音乐就会由于受独创性、保护期限的制约以及不便于衍生作品署名等原因而难以得到全面保护。有鉴于此,将民间音乐的保护对象确立为"表达"而非"作品",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更为妥善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6.
随着近几年智能手机用户量的快速增长,附生于手机平台的手机游戏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虽然手机游戏行业发展迅速,且速度惊人,但是此种发展是粗放的野蛮生长,随之而来的是手机游戏行业的同质化严重和抄袭盗版风气甚嚣尘上,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已刻不容缓.学界对手机游戏的著作权定性与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类型归类目前没有形成共识,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从而使得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陷入困境.手机游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之构成要件,却又难以完全匹配著作权法规定的八项法定作品类型,因此将手机游戏作为独立的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不失为良策,并且其保护方式可参照电影作品.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可根据内容的不同,定性为不同的作品类型,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赋予相应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它有自己特有的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我国立法对其采取间接保护方式 ,目前 ,这种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本文从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着手 ,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提出对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8.
各国立法及理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存在极大的争议,从分析这些争议入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积极的法律保护,并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权利主体的界定和权利保护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9.
民间音乐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但目前面临着濒临失传以及被滥用的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局面,必须给予法律保护。通过运用与其他国家保护方式相比较的方法,用著作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是目前实际而有效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良好的网络秩序,解决网络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互联网还是技术左右一切的时代,网络作品采取技术保护,可以与法律保护形成互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技术保护进入法律的过程要坚持网络环境下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规制家庭暴力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规定也仅限于一般的权利保护方式,并未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种与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一样的法律主体,未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法律主体来对待。传统的理论只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基础之上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从人权法角度,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倾斜保护,使反家庭暴力立法成为一部人权保护法,而非简单的侵权特别法或者婚姻特别法。  相似文献   

12.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 (或者防卫过当 )、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 ,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框架设计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体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确立外层空间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统一的立法;二是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机构或直接从事外空活动专门机构及其权限的特别立法;三是调整特定外层空间活动某些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四是专为实施有关国际空间条约义务所设的国内立法。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中国应当制定全面、统一的空间活动管理法,确立空间活动管理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大,有时甚至可以与国家抗衡。然而,从国际法的理论来看,跨国公司没有国际法的法律主体地位。从发展和开放的眼光看,赋予跨国公司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十分必要。这将有助于改善某些权利的保护,从而可以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改善国际治理,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赋予跨国公司有限地位时,必须把握好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和国家主权的平衡,使其协调发展,并使跨国公司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5.
校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笔者从法学角度对校园暴力的法理内涵进行界定,对校园暴力法律类型与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认为校园暴力可以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性质的三种校园暴力基本法律类型,行为人基于实施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暴力需要依法治理。因此,应加强防治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健全教育法律法规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完善校园暴力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法律方法问题在21世纪初之所以会被提出并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原因在于它具有三个逻辑前提,这就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以及专业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上的制度化.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一个逻辑前提,就是法律的存在;法律作为一个专业化与知识领域的存在,则构成了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二个逻辑前提,其标志性事件是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化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则需要依赖特定的制度和技术开展工作,为专业化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使法律人能够以专业技术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方法形成的第三个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沿海城市出现了外出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尽管问题的产生有其特殊背景和原因,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应当通过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破除城乡一体化障碍,促进农村人口流动模式的转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惩治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多种途径,从法律上切实维护外出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权益,为实现外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8.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以新的思路加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扩大家庭暴力及其保护对象的范围,明确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制裁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司法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强化“司法介入”力度,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形成各方面联手合作,相互配合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19.
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促使国际商事往来日益频繁,为了促使良性国际商事关系的形成,各国政府在推动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同时,必须调和个体利益、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确立了不可让渡的人权保障原则,并引入"永久保障"(Ew igke itsgarantie)条款;1961年的德国《对外经济法》规定了对外经济自由原则。德国《基本法》和德国《对外经济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维护国际商事关系有序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在国内层面而且在国际层面提供了人权保护,使个人自由和公民基本权利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与在国内具有同等的地位。德国法的规定对各国构建良性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显名主义”虽然是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承认非显名的代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但是法律行为的后果仍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总结成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它们被称为“特殊的显名代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德国法中的“间接代理”和英国法中的“隐藏代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归属,但是这与“间接代理”和“隐藏代理”都不完全相同,修订《合同法》时应重新检视第40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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