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具有单一性和死板性,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检省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一直坚持的是单一的两审终审制,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因此,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重新的反思,进而用公认的价值标准和技术措施来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改造,并最终确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相结合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它的存在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呈现出种种问题,在立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5.
比较分析中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审级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审级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实际上 ,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更具合理性。为此 ,我国原有的两审终审制必须加以改革 ,那就是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但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引入三审终审制和一审终审制,实行审级制度的多元化,同时弱化再审制度,从而实现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7.
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两审终审制度提出质疑,认为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主张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然而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比较及成因的分析可知,一国的审级制度应该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同时对学者所提出的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实质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而非审级制度的问题,而且实行三审终审制也不具有可行性。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存续有其合理性,应加以坚持而不应废除。  相似文献   

8.
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是多层次.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重大的、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审级供给过剩或不足均会产生审级供给与案件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制”下创设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审级机制,已基本解决了对部分普通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审级供给过剩问题,但未能解决对一些特殊案件审级供给不足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六种类型诉讼案件”),与其给予两审终审加再审程序的救济,还不如为其提供包含两个事实审加一个法律审或一个无异议的事实审加一个飞跃上诉法律审的审级终审机制,以查清案件事实和统一法律适用,并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的三审终审条件,所以有必要构建一种有限的第三审终审机制以协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级供给与特殊诉讼个案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有中国特色的新审级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赢,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要达到此目的,必须从审级制度改革这一关键问题入手。我国应改革现行的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开,并将其恒定为第一次上诉审法院和第二次上诉审法院的专属职权,废除审判监督程序,以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三审终审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终审制度有必要按照程序公正和诉讼成本的要求设立三审终审制.事实上,设立三审终审制,就是为了加强对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保护,其核心目的是通过三审终审程序将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定的终审,一方面对于法院做出的不公正的裁决,给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的途径,最终实现诉讼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另一方面以确定的终审使司法的权成性在判决的终局性当中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12.
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是宪法上的人权保障观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和各审级,其救济应当具有全面性、层级化和至高性。为此,在我国三审终审制度改革的主流观点下,民事诉讼法应当把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规定为上诉理由和再审事由;只要符合有关上诉条件和上诉许可的规定,对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的裁判都可以提起的上诉;构建本审级内部的听审异议制度;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案件的再审法院。  相似文献   

13.
中国民事终审裁判生效时间节点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制。在民事终审裁判理论和实践中,裁判作出生效存在无法满足生效时间的确定性和明示性、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非均衡性限制的制度困境;送达生效存在同一终审裁判生效时间的非一致性、送达的不可控性与裁判生效时间确定性的矛盾的制度困境。宣告生效则能保障终审裁判效力的确定性,实现与审限规定制度的无缝对接,与宣告后的自缚效力深度契合,并推进法院案件审结方式理性改革的应然回归,是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这种审级制度设置源于法律移植、历史传统、地缘环境以及认知理念等因素的考量。但是当下正在积极推行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强烈冲击了司法裁判生效过程的一元化特征,并对各级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提出了挑战,进而影响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司法改革的推进,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当进行调整,实现司法裁判生效过程的多元化,并重塑各级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  相似文献   

15.
2018年6月,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最高人民法院本着专业性、国际性、多元性、高效性、包容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带一路"法治化国际公共产品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肩负着解决沿线国际商事纠纷,促进"一带一路"贸易往来的重大责任.法庭基于功利主义采用的一审终审制度,虽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无疑忽略了当事人关注的程序保障,模糊了国际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界限.加之其功能定位与国内其它的一审终审制度不同,其审级实践与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商事法庭差异较大,不利于扩大其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这些都是其不能照搬国内其他一审终审制度的理由,其审级制度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有审级制度正处在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再审这一救济程序正异常地膨胀,且永无终止;另一方面审级制度自身设计欠科学,难以实现其功能。对审级制度基于的理念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审级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相结合的审级制度,以期能重构我国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7.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长期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着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介绍了国外德国、日本、法国、美国民事审级制度的主要内容,检讨了我国两审终审制,进而提出了改革民事两审终审制的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18.
本文回顾了建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程序法治建设与程序公正、民事实体法治建设与实体公正,论述了司法随意的失误和司法规范的成功;针对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提出并论证了审级制度、抗诉制度、判例法制度、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19.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民事公诉制度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予以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诸多严重侵害民事公益的问题,并且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在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十分必要。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应由检察机关以公诉人身份提起,其起诉范围主要为几类特定的涉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