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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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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归扣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继承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地要继续起草.故对于其他各国继承法中已存在的归扣制度肯定要借鉴,但鉴于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归扣制度的本质应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而非公平理念的体现,其适用范围应扩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间,同时,应注意与特留份、辅助份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2.
归扣制度是遗产分割中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其本质是基于公平理念而实现继承利益的平衡。近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归扣制度,我们应当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民间习惯与实际需要,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归扣制度,有的学者认为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但该文认为归扣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其与我国现行其它法律制度间存在冲突,同时在我国设立归扣制度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主张在我国设立归扣制度应当谨慎。  相似文献   

4.
论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其立法目的的手情。本文就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些探讨,指出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进而完善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法律只关注到继承人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背于限定继承的宗旨。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的限定继承接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继承习俗的影响,被继承人死后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并不立即要求分配遗产,往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在这一期间的法律地位。对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及各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共同继承纠纷,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探析,指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它的完善。《继承法》应顺应变化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修改,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防止由于核心家庭的出现而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合法债务。对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请偿,我国《继承法》第3、34条作了原则的规定。由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正确理解《继承法》第33、34条规定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些看法,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1.
论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规定特留份制度 ,目的在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我国继承法也规定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的缺陷 ,因此作相应的修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2.
通过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应当首先坚持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的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为继承法的基础,从国情出发,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顺序上,采纳亲系与亲等相结合的模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3.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1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6.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7.
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法典》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法典》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8.
继承权丧失是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强制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广义上的继承权丧失包括继承缺格和继承人废除,但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只规定继承缺格制度。继承权丧失事由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事由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列举不够全面,并且相对丧失的适用范围过窄,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根据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定继承划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顺  相似文献   

20.
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移转主义。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在于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遗产分割方法并不影响继承人之间应有部分之相互移转,仅影响遗产由共同共有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效力。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以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为限,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得的遗产瑕疵,与出卖人有同一的担保责任。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债权,以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为限,负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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