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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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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应采取与普通债权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不得行使抵销权,有担保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也应经过考查确定是否对其加以限制等。母公司债权居次受偿的条件应当是:主观恶意、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由此给子公司或子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足以引起债权人误解时,可以限制母公司的取回权。  相似文献   

2.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李芳 《中州学刊》2004,(3):203-205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相似文献   

4.
无论从利益平衡、信息与风险对称原则的维护、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的实际做法分析,一定范围劳动债权就已设担保的财产优先于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受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完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时,可以将优先受偿的劳动债权限制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受偿金额计算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对已设担保的财产实行"部分优先原则",使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效力及于已设担保的财产。同时,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5.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2,23(3):34-36
劳动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这种效力十分强大 ,甚至可对抗担保物权。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7.
责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法理规定及我国经济运行现状,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履行债权,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使主体;(2)行使方式;(3)管辖法院;(4)抗辩权;(5)行使范围;(6)行使效力;(7)费用承担。  相似文献   

8.
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资优先权是法律基于法理和现实的需要赋予工资债权人的一种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我国的工资优先权立法,存在对工资优先权行使范围没有进行合理限制、工资优先权的效力有限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了平衡工资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应当限制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债权的期限和数额。基于风险分担规则和破产原因理论,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工资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同时,为了使工资优先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当加强工资优先权的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付国华 《兰州学刊》2004,(3):152-154
债权人为数人时 ,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有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税收债权都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程思良 《云梦学刊》2011,32(5):79-82
休息权为自然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且不为其他任何一项人格权所包容,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休息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中,休假权和休闲权是主要为劳动者享有的带有劳动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种报偿,而休闲权还具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因此,休整权、安宁权是人格权,而休假权和休闲权则不是。作为人格权的休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限于劳动者。法律应明确规定休息权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明确列举自然人享有休息权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侵犯休息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程思良 《云梦学刊》2008,29(1):79-82
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自然人人格权必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休息权还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与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3.
休息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程思良 《云梦学刊》2007,28(2):78-81
休息是指人们具有某种直接目的的工作和学习等活动的停止状态或人们恢复体力与脑力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休息权是居民和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且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和安宁权四个基本方面。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具有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理念;作为劳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它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作为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它是树立人本观念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休息权应当得到宪法、劳动法、民法和刑法多种法律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试论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范毅 《云梦学刊》2001,22(1):23-25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确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建立健全以宪法为依托的系统的财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缪雄  王艳利 《云梦学刊》2007,28(3):85-88
人力资本正逐渐取代物质资本在现代企业和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主导地位,由于人力资本的投资、资本形成、价值创造及收益分配相对于物质资本更加复杂。人力资本产权在其界定中呈现出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四个层次的所有权股份制形式,且个人具有对人力资本占有权的唯一性和产权主体权能的残缺性,从而使人力资本价值和收益难以计量。四个层次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途径也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在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化的安排中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本产权特性及其实现途径的差异性和复杂性,着重解决人力资本投资促进、人力资本价值核算、人力资本投资收益计量和分配,人力资本承栽者激励等技术和方法问题。  相似文献   

16.
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权利.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法定性及国际条约、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期限和权利保护上的特殊性,其内容包括身份权、保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相似文献   

17.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4,25(1):36-39
农地所有人不享有土地流转的交换价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物权地位的确认以及作为农地所有人的非民事主体构造性,决定了农地所有人在土地流转中不应以主体(当事人)的身份出现。但农地所有人对土地经营的管理权的享有、土地作为权利客体所承载的社会共同利益性对农地所有人所产生的社会义务与责任以及农地所有人在国家与农民关系格局中的特殊作用的存在,又要求农地所有人介入土地流转。农地所有人介入土地流转的具体角色定位应是监督者与服务者,为保障农地所有人在介入土地流转中不偏离自己的角色定位,有必要对其在土地流转中的参与权利进行具体限定。  相似文献   

18.
傅克谦  屈庆平  孙浩 《河北学刊》2012,32(3):177-179
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既是权利文化中的客观现象,也是权利学说中的重要问题。对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划分,是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应然权利从价值层面对权利的应该状态作出描述,实然权利则从事实层面揭示权利的实际状态。二者既有明显区分,又有高度统一,并在对立统一中推动权利文化的进步。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应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优良的制度条件和有效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9.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入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入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入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20.
周柄灼 《云梦学刊》2005,26(5):66-68
从调控权的性质分析入手,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二元假设出发,分析论证经济法对调控权的规制必然引发控权和扩权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分析合理的调控权结构模式,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调制权运行过程中,权力的冲突和制衡不可避免,寻求权力的规范行使,才能缓和两者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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