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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被认为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为使金融资源达到更有效的配置,股权众筹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进行转移,进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证券市场本身就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产生市场失灵,投资者作为信息弱势的一方其利益很容易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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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亮春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2):19-24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融资模式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导致其在我国稳健发展的进程受到阻滞.我国应当着眼于股权众筹商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从股权众筹合法地位的确立、股权投资者的保护以及针对性监管规则的出台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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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指企业或有创意的个人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面向社会公众,聚合社会资本、智力等资源的融资模式。近年来,众筹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关于众筹的研究在国内几乎处于初级阶段,研究基本上局限在众筹的内涵、风险、应对措施等理论方面,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文献述评和研究展望。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众筹研究的基本现状、重要文献,从众筹出资者、众筹筹资者和众筹中介机构三个维度进行总结和评述,并在各个维度下对参与方的参与动机、项目成功的决定因素、风险与法律框架问题等方面进行梳理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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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创始国家的美国,在2015年通过了《Jobs法案》的第三部分,针对股权众筹监管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方面,《Jobs法案》第三部分打破了传统的合格投资人、投资人数量、融资额度等融资方面的限制,突显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的便捷性、普惠性与灵活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初创企业的融资上限、投资人投资上限、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更加全面严谨地对投资人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论文对《Jobs法案》第三部分进行详细解读,特别是对《Jobs法案》第三部分实施前后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做对比分析,评析《Jobs法案》第三部分的监管优势,以期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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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园园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7,33(12):132-135
近几年来,股权众筹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其作为一种新型股权融资方式,主要定位于初创型、小微型企业的直接融资。股权众筹不仅给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一条崭新的道路,还有利于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但是股权众筹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该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投资者遭受欺诈的现象。因此股权众筹应当以保护投资者为中心,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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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当今经济社会一股不可逆的时代浪潮,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尤为引人注目。然而,在我国股权众筹兴起并迅速"蹿红"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相关的法律规制亟待完善。文章在分析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美国《JOBS法案》中有关股权众筹的规定进行解读,之后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使我国股权众筹在金融变革的时代中能够健康、有序、蓬勃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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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Z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金融创新与互联网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其在解决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规定还不健全,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成了研究股权众筹的逻辑起点。可从三方主体规制、资金托管、投资者参与公司在治理、投资者退出机制、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希冀对股权众筹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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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与传统农业结合起来成为农业融资发展的新途径。农业众筹是指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农业项目,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帮助农业项目开展,并给予筹资人某种回报的运作模式。农业众筹在聚集人气和资金方面有巨大优势,同时能极大地包容各类众筹对象、发起人和筹资人,是农业项目融资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综合类农业众筹平台的农产品众筹蓬勃发展,未来还有可能在农业机械等方面展开众筹。目前由于法律制度限制,我国的农业股权众筹并不发达,也不存在真正的土地众筹,但是根据最新的政策风向和法律修正趋势,农业股权众筹和土地众筹迎来了发展的契机,未来有可能得到大力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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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4(6):105-115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迅速兴起,由此引发的一个理论命题是: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证券法的政策目标如何进行重新平衡。以美国JOBS法为代表,各国证券法已经开始积极回应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制度需求,除了扩大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的适用空间以外,还超越了传统的“公募/私募”两分法,引入全新的“众筹豁免”制度。各国的制度实践充分表明了互联网技术对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发展的深远影响,技术进步所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助推了融资活动管制的局部放松,因此未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回应技术变革对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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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3-16
股权众筹作为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的新模式,代表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新方向。但是目前的运作模式却无法保障股权众筹主体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未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的界定,容易引发相关的民事纠纷。文章以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深入探讨目前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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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新闻众筹的运作模式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其对传统新闻生产方式及社会公共生活的影响。研究发现,众筹新闻脱离了媒介组织的流程控制和生产惯例,更多地依赖个体新闻工作者、反映资助者的意愿,从而有可能迎合公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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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股权认购行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商行为表述进行了批判与补强.霍菲尔德从权利创设角度进行阐述,私产自由系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然而股权众筹的投资不是没有自由,反而是投资过于自由.关于对政府治理市场的行为考量,在21世纪初呈现出反芝加哥学派思潮.对股权众筹中股权认购行为的限制,有单一制与混合制的立法例,中国最终要构建股权众筹中的行为规范,需要汲取域外做法和传统金融监管中的有益经验,未来的方向应采用混合制、担保制、持仓限制的综合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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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绩效是产品众筹领域的关键问题。基于ELM理论构建模型,以我国知名众筹平台点名时间网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众筹项目融资绩效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1)发起人的信用记录越好,项目融资绩效越高;(2)发起人在众筹社区中积累的结构型社会资本会提高项目融资绩效;(3)发起人在项目融资期间与他人互动而形成的关系型社会资本越高,项目融资绩效越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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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1)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加上大量存在的社会闲置资金,股权众筹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其出现以来便发展迅速。目前,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与法律关于发行证券的规定相冲突,股权众筹运行模式与股东利益保护相冲突,股权众筹与P2P的兼营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冲突等问题相当突出。股权众筹的监管不仅要重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更要注重监管与市场的内在契合性,实现监管的本土化。在股权众筹监管中,我国传统金融监管安全第一、效率第二的理念应当有所改变,应当采用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手段进行监管,从平台设立、投资者保护到平台运行实现全方位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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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众筹是国内互联网产业规模化发展处于临界点之际的应然发展趋势,当下中国应当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意在预防该业务陷入互联网产业频发的实务先行,但立法滞后的问题。中国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验立法可以借鉴、众筹本体法律性质不明、征信制度与国际社会尚未接轨,以及跨境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建设不成熟。可以通过在国内先行开展涉外众筹、对外先行开展跨境捐赠众筹的方式逐渐开展跨境众筹业务,同时加快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的步伐,实现法律对实践的"供给侧引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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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的互联网融资工具,众筹融资模式发展迅速。在金融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其学术界已开启了关于众筹平台上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因素的探索性假说论证和实证检验,为未来众筹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前沿理论基础。然而不同众筹模式下平台的机制存在差异,并且不同文化地缘的投资者行为决策并不具有同质性,对于当前焦点的股权众筹业是否能够采纳这些观点仍然没有定论。本文以“大家投”平台数据为样本,采用零膨胀负二项回归对中国众筹平台项目筹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期望给未来研究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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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创意企业不仅缺乏创意展示的平台,还需与直融机构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交易成本高且价值难以体现。创意众筹平台延伸了直融渠道并通过市场竞争来识别创意的价值。实证表明,创意众筹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特征,在达到临界容量前存在免费提供创意展示的激励,并使直融延伸成为可能。创意企业的质量信号可以被市场有效识别,并体现出其市场竞争力。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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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2)
以由美国金融市场管理局制定而获得美国证监会批准的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及其监管通告的内容为基础,阐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美国证券市场适当性规则的基本原则、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主要适当性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适当性义务所可能受到的处罚等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最新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相关规定的启示以及中国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规定,认为中国应该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来规范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系统地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要内容,完善对违反证券市场适当性义务的监管和处罚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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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是美国政府在2007年金融危机后进行大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尝试。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投资者利益,多德法案提出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两大机构,授予美国联邦审计署更广泛的审计职权。这部法案奠定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联邦政府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强化了联邦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我国应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改革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审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