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设置合理,刑罚适用恰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在我国,贪污罪的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性极大,而在实践中对其惩罚却较轻,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是违背的.应当完善贪污罪刑罚立法,并严格刑罚适用,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2.
赵运锋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4):540-546
法律中立的不彻底性、刑事可罚性的错误认识与公共法益的不当轻视是刑罚倒挂现象存在的原因。这种法律现象不但背离了罪刑均衡原则,偏离了法治轨道,而且还危及了法律信仰,因此需从各层面寻求刑罚倒挂的解决措施:立法上调整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构成标准与刑罚幅度,司法上减少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犯的刑罚适用差距,理论上深化对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许光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4-27,45
目前我国犯罪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与暴力犯罪特别突出。有学者因此反思严打政策,并主张刑罚轻缓化,认为刑罚轻缓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刑罚轻缓化的概念并不明确,刑罚轻重取决于罪行轻重,现代刑罚的本质特征依然是严厉性、痛苦性,只不过是刑罚方式发生了改变.刑罚并没有轻缓!刑罚的发展变化最终由刑罚的本质所决定,不应随什么潮流或者趋势。应对目前严峻的犯罪形势,必须坚持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均衡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赵运锋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
法律中立的不彻底性、刑事可罚性的错误认识与公共法锍的不当轻视是刑罚倒挂现象存在的原因.这种法律现象不但背离了罪刑均衡原则,偏离了法治轨道,而且还危及了法律信仰,因此需从各层面寻求刑罚倒挂的解决措施:立法上调整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构成标准与刑罚幅度,司法上减少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犯的刑罚适用差距,理论上深化对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马荣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9(1):55-60
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应贯彻到刑法立法之中,在刑法立法环节就要实现犯罪与刑罚的均衡搭配即构建罪刑相适应,因为立法中的罪刑相适应是司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前提和大致框定.构建标准和构建方法是罪刑相适应立法构建的两个基本问题,而此两个问题应从犯罪的质量差别性和刑罚与犯罪的对应性中去寻求解答.罪刑相适应的立法构建标准应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其立法构建方法应是基序对应法. 相似文献
6.
尹强明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6):44-46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近年来,我国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说明死刑对于遏止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并非治本之策。无论是基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类犯罪不适用死刑的通行做法,还是基于罪刑均衡原则、死刑的效益性原则、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进行分析,在我国都应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与此同时,应建立一种与贪污贿赂犯罪相适应的、更合理有效的刑罚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7.
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的公开性、及时性、必定性与适度性等原则,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的公开性、及时性、必定性与适度性等原则,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徐光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1)
犯罪既遂、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停止形态,各国刑法对未遂犯处以与既遂犯不同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刑法分则采取了定量、分阶段的立法模式,即对于具体犯罪,在犯罪既遂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罪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出发,应当将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贯彻于这种立法模式中,而不仅仅是既遂犯与未遂犯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 相似文献
11.
刘丽华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6):65-67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关于累犯的认定及处罚,至少存在两个较大误区:第一,违反刑法规定,逆向操作;第二,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对轻刑事犯罪以构成累犯为由从重处罚。刑罚的惩罚性是基于“恶有恶报”的天然正当性,然而“恶报”亦应有度,预防犯罪更是刑罚的终极目的。擅自逾越刑法规定轻罪重罚,在加大了刑罚成本的同时也为犯罪预防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2.
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6):81-84
清代盗决河防罪的立法继承了唐、宋、明以来的有关规定,又有不少创新之处,如对毁坏官修河防的不同地段,第一次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关于盗决运河补给水源地湖岸的规定更为详细,根据盗决情节和损失大小详细规定了量刑标准;不仅对盗决河防当事人实施严厉的处罚,而且对相关官员也有严厉的处罚等等。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真执行,一是按律严惩当事人,二是对于行政不作为或防守不严导致河防漫溢、决口的官员以行政、经济或刑事处罚,三是在特殊情况下上下级就案情和量刑反复辩驳,下令重审,四是盗决河防罪有时也作为其他罪行处罚的参照。清代盗决河防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承前启后,在水利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3.
陈洪兵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2):111-125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何承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9(1):19-22
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其次,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对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不使其受追诉这种枉法的目的。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相似文献
15.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相似文献
16.
刘彩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71-76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略述(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3):52-59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学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该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领域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8.
试论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6):122-124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终极目的,对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其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及时侦破案件有着重要意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做出明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9.
王鹏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0(1):75-79
上帝是基督教神学最重要的观念,在基督教信仰中,上帝具有全能的智慧,全在全知;他的旨意决定着一切,世人所能做的只是对他表示无条件的承认和顺从;上帝是仁慈的,对其子民永远表示眷爱;上帝又是公义的,扬善惩恶.在莎士比亚戏剧中,上帝的这些属性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文章紧扣圣经文本和剧本内容,对该母题在莎剧中的具体表现作出详尽分析. 相似文献
20.
“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文化特征”研讨会主要围绕“中国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做了六个方面的研讨。第一,关于中国传统刑法法律理念的研究,例如“仁善”、“无讼”、“慎刑”、“慎杀”等;第二,关于中国传统刑法的渊源、规范构成与法典编纂的研究,例如“礼刑关系”、“律例关系”、“例分八字”等;第三,关于中国传统刑法定罪量刑原则的研究,例如“原心定罪”、“原情定罪”等;第四,关于中国传统刑罚及特定罪刑的研究,例如“宫刑”、“流放”、“人相食”等;第五,关于中国传统刑事侦查与审判的研究,例如“司法职业化”、“春秋决狱”等;第六,关于中国传统刑法近代化的研究,例如“刑事责任年龄”、“伤害尊亲属罪”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