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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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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 ,合同责任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责任制度是通过让合同当事人承担与合同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即合同责任来实现合同法律制度 ,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职能的 ;同时 ,不同种类的合同责任也是当事人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方式的根据。因此 ,完整的合同责任体系应涵盖合同活动的全过程 ,即对当事人违反整个合同过程中每一阶段法定义务的行为均应制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合同责任体系 ,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如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责任 ,仅有合同无效的责任和实际违约责任 ,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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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蓝蓝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21-27
缔约责任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着重探讨。一、关于缔约责任的定义。当前学界对缔约责任下的定义大多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 :缔约责任就是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关于缔约责任的构成。本文持四要件构成说 ,即 :缔约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三、关于缔约责任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文通过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允诺禁反言制度及附随义务的比较 ,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阐明了缔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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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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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三种形式雇员从事雇佣合同行为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工从事雇佣合同行为时候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失责任;第三人伤害雇工的,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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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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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针对因第三人侵害而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上升态势,分析了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性质为服务合同关系,提供保安服务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基本义务。所以,除非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否则任何一个物业管理公司都应为业主提供保安服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当然,基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我们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时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对业主遭受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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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辅助服务人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但是旅游辅助服务人在代替旅游经营者向旅行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可能给旅行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本文认为旅游辅助服务人对旅行者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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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经济合同的债权人担保该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订立的一种约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合同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利用。近年来,涉及保证合同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往往对此问题的认识不相一致。如何正确地认识和确定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实践问题。本文想就此有关问题略作探讨:一、保证责任的概念,责任承担形式,责任种类。什么是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哪些责任?这是法律未够明确的问题。有人认为,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笔者对此不敢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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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4):26-41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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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德国新债法总结了司法经验,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官法的发展过程,在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的基础上,试探性地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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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含义,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无效合同赔偿责任是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违反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致使合同无效,因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还有人认为,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签订经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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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责任竞合理论,而应适用责任聚合理论来判定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赋予债权人不仅应对其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行使违约请求权,同时也应对其固有利益损害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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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地关注托运人的责任,较少地关注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探讨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责任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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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剖析“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本文试图对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梳理。“社会责任”是一个建立在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基础上的、并且超越了原有岗位职责和法律经济责任的新的责任体系。因此要将科研管理工作者放在高校这一特殊的组织环境中,考察与其有特定社会关系的责任对象的需求。本文将这种责任对象分为高校科研人员和科研系统外的社会大众两个维度并归纳出相应的需求,包括科研活动的分工需求、信息资源的收集需求、科研资源的整合需求、科研活动的控制需求以及科研活动的引导需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且指出强调社会责任对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