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抵押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抵押权这个概念在各国立法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区分抵押权和质权,一般认为,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抵押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其财产的占有,仅以财产的价值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  相似文献   

2.
债的效力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务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权利可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就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各国立法都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统称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保,本文试就债权人撤销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责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法理规定及我国经济运行现状,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履行债权,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使主体;(2)行使方式;(3)管辖法院;(4)抗辩权;(5)行使范围;(6)行使效力;(7)费用承担。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留置权制度适用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留置是指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 ,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物之占有的请求 ,并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而在其债权获清偿之前 ,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虽然都对留置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留置权时 ,仍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关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行使…  相似文献   

5.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冯雅波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在我国,凡以财产作担保的,无论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抵押制度初探李霞,林宪民一般所称的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在有固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为了融通资金、增强信用,通常也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以抵押物进行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制度。我国《担保...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论     
抵押权是一种保证债务实现的担保权,担保性和物权性是其两大基本特性。我国民法上的抵押权基本上是依当事人约定而设定的约定抵押权,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用一定形式将抵押权的设定表现出来,即登记和贴上抵押标志的形式。在此基础上,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优先受偿”原则行使抵押权,使债务得以清偿。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9.
船舶抵押权是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在主体层面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船舶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对拍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法定性,而船舶抵押合同又具有债权的合意性,导致二者存在诸多法定与合意之间的冲突。依据我国现行的成文法,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通过船舶抵押合同来实现,因此,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的属性出发,分析我国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的法律联系和衔接问题,对保护海事债权人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付国华 《兰州学刊》2004,(3):152-154
债权人为数人时 ,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有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税收债权都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1995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确立出两项重要的制度 ,即拍卖制度和登记制度。制定与此相关的配套立法成为《担保法》顺利实施之需。时至今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出台 ,而有关登记的统一立法仍为空白 ,这一点业已成为《担保法》被批评为操作性较差时的重要例证。一、登记的功能及效力《担保法》在抵押和权利质押中规定有登记制度。抵押担保不以抵押物占有的转移为必要 ,较之于转移占有 ,对债权安全的保障力有所减弱 ,增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但对抵押物本身的有效利用、创造价值更为有利 ,同…  相似文献   

12.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刘剑文欧阳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  相似文献   

13.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在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应当肯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对债务人之一部或全体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履行.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有权从全体债务人中任意选择一人或数人起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对于债务人一人所生之事项,应以无涉它效力为原则,有涉它效力为例外.  相似文献   

14.
动产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在实践中设立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清楚地认识其利弊,趋利避害,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并为中小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增加了选择.  相似文献   

15.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独立保函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而产生的损失,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履行信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致使其财产发生不正当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权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合同制度。所以,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具有以下三大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决议、章程的义务,是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若债权人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因代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若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无论代表人是否有权缔约,担保合同有效.第二,在章程未明确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形下,股东会、董事会均有权决议,但两者效力位阶不同.第三,另外,公司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使超出章程数额的担保有效.  相似文献   

19.
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担保法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影响正常适用。对押金、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方式补充;对证券抵押、所有人抵押等漏洞,因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待将来立法加以规定;对所有权保留,可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使之生效。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于原担保行使后实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场合,主张只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拍卖“四荒”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类推适用承认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但因此影响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20.
吴用平 《云梦学刊》2012,33(5):62-67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债权:该制度在功能和作用上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其表现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直接侵害债权分为: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致使债权丧失或实现困难的情形;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间接侵害债权分为:实体侵害、引诱侵害和通谋侵害三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