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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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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会使问题迎刃而解,会与受贿罪本质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
笔者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一文中曾提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公众对廉洁性的信赖的观点,据此得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取消是受贿罪客体的必然要求。取消这一要件将会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且不会产生有些学者所顾虑的与馈赠、诈骗行为无法区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3.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然而,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性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之近年来,受贿犯罪的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犯罪分子日益猖狂,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这一规定大大阻碍了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惩治与打击,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逃脱于刑事法网之外。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与矛盾,理论界对这一要件的争论更是如火如荼。在本文中,笔者从刑罚目的的角度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4.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种种不同的主张.文章在对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本罪的刑事责任,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删除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根据法教义学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内容。主观要素的观点有其历史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对受贿罪构成具有全面影响力。其主要功能就是对入罪进行限缩。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将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并列,在逻辑上发生错位。以推定代替事实证明,对犯罪事实采取"二次推定",违背了证明规则。"事后受贿"的规定明显超越文义和立法含义,是典型的越权。应当慎重对待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所谓主观的超过要素是指在犯罪构成的各要素中,超出故意内涵之外的主观要素.这种认识,不仅有利于避免理论争议,而且也有利于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9.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贿罪的一个要件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疑点、难点问题,作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文章从分析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出发,对流行的两种观点主观要件说和客观要件说进行了评析,并阐述了自己的独立见解和理由,结合司法实践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理论的认定和实践的认定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完善受贿罪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关于受贿罪的认定仍有分歧。为此,针对受贿罪受贿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歧义,应当逐一进行阐述分析,探讨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14.
"贿赂"、"为他人谋利益"是传统刑法理论中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从而使当今危害甚为严重的性贿赂等行为受到受贿罪的规范与制约;"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这样既避免了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益"不同步时刑法的尴尬,也恰当地使受贿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同时为了避免歧义,可将其表述为"为了他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关于本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是直接危害政治权利运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的犯罪,其本质在于国家公务员将其权力、职务作为交易的筹码获取不正当利益,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降低,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它是任何一个廉洁的政府都不能容忍的犯罪.立足于现代刑事立法现状,比较中日两国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罪名设置和刑罚种类等,借鉴他人立法之长,对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18.
因我国《保险法》对为他人之保险没有明文规定,规范对相关保险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为他人之保险,也有为投保人利益的一面,因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不得对过失引起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19.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实现利益的和谐,而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也即表现为立法的利益协调功能,立法通过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权利和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民族经济立法不但关系到民族地区的根本经济利益,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非民族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城市相比较,仍然有很大差距。由于民族经济的相对独立性特点,民族地区立法的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及贯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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