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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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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妨害具有共同的认识,即以非占有的方法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因此而有别于侵权与侵占。但是,美国法中的妨害是对土地现实占有权的妨害,妨害排除请求权是相邻权的一种;德国法中的妨害扩张适用于所有具有绝对权意义的权利。而我国物权法中的妨害仅是对物权的妨害,但不限于对所有权的妨害。对于妨害的救济,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停止请求权两种,同时,应当允许原被告自愿协商以赔偿损失替代排除妨害。  相似文献   

2.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论集中在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效力,从义务人的角度看,它并非仅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而物权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必要;另一方面,为了给侵权责任法保护法益提供防御性保护及多元化救济,诸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防御性责任应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相似文献   

4.
诉讼时效之于物权请求权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之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的评价之不利影响,维护现时的交易安全和社会之整体秩序。物权请求权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之适用基础作为考察路径。依此,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在适用上应如此理解。  相似文献   

5.
物权请求权制度是保障物权的享有与行使的必要手段,我国刚刚颁布并生效的《物权法》也对物权请求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就物权请求权的起源、性质、与债权的关系及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在理论上仍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物权请求权从性质上讲,属于附从性权利,其内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物权请求权究竟应否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各类物权请求权,分别对待。将未登记财产和已登记之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纳入消灭时效的客体范畴有助于实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的社会价值目标,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生存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制度安排使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一体获得保护,实为最佳之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7.
物权请求权究竟应否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 ,应区别各类物权请求权 ,分别对待。将未登记财产和已登记之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纳入消灭时效的客体范畴有助于实现物尽其用 ,地尽其利的社会价值目标 ,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维护交易安全 ,同时也是生存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制度安排使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一体获得保护 ,实为最佳之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8.
论物上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4,(11):150-154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需要"返还财产"。对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性质有物权请求权说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但是《合同法》第58条并非"返还财产"实质意义上的请求权基础。由于合同类型及其标的的复杂性,对于该种请求权的性质及适用需予以类型化的处理,泛泛地主张"返还财产"是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都是不周延的。类型化的思考有助于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厘清,使得法律适用更为明确。  相似文献   

10.
尽管《物权法》第26条对指示交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不甚明了。实务界与学界均对如何适用该条众说纷纭,关键点在于"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的性质如何确定,以及是否需要"让与通知"作为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交易实践中,返还请求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两种请求权竞合三种情况,均应以让与通知作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87-195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上存有争议:学界对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费用请求权的表里关系的认知亦没有形成共识,因恢复原状属性不明,实践中恢复原状费用纠纷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梳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内涵与内部结构发现: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区分手段性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替代性恢复原状请求权,且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物权法编草案的制度安排应在类型化分解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基础上增加具体的责任形式,以符合多元化保护物权的立法目的;并应整合《物权法》第36条与第37条责任方式的规定,协调恢复原状与其他责任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12.
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救济模式存在着物权请求权模式和侵权责任模式及竞合模式。在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以及存在着妨害之虞的领域内, 或者说在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上, 物权请求权模式应优于侵权责任模式。而在环境侵权领域内, 站在整个民法的立场上, 可以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模式。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但建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可能的和必要的。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使其具有独立的可能性;现行立法的不和谐以及不能实现物权的圆满保护,使其具有独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于刚 《重庆社会科学》2006,(10):103-108
本文从债的内在统一性和民事责任的本质出发,对物权保护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模式进行疏浅的评析,认为不必固守债的内在统一性是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无需刻意将民事责任与债分离,从而解决了多种责任形式难以归入债的范畴的困扰,进而认为不必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转化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模式的最大缺憾在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将使物权的优先效力无从实现,且其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出发点违背了归责原则的实质,从而认为物权请求权模式优于侵权责任请求权模式,我国物权法应当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绝对权与法益.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与知识产权.亲属身份权由于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因此我们对其保护应该具体对待,但继承权与合同债权并非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法益包括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合同债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对权利与法益的保护区别评判,采取例示性的立法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的同时,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已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得以确立,学术界有很多人认为该项权利的设定对我们中华民族颂扬久远的美德——拾金不昧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甚至有违传统的道德规范。这究竟是对传统道德的背离,还是对当事人更好的保护?据此从报酬请求权的道德基础、法理基础、价值基础三个方面探讨了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物权请求权实现的费用负担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界颇具争议。该问题不属于纯粹物权请求权的范畴,而是债权请求权问题,需要诉诸侵权法处理。但一方面,不能由此得出侵权责任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结论,物权请求权应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因担心侵权责任请求权对物权请求权领域的“觊觎”而坚持伴随性请求权应由物权制度处理,应坚持物权请求权的纯粹性。物权请求权既应保持独立性,又应保持纯粹性。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可采取二元救济模式,由此导致案件审判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相邻污染侵害救济与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在调整对象、法益诉求方面存在重合,导致相邻污染纠纷中出现请求权的竞合。结合物权救济与侵权救济之间的差异,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中相邻污染侵害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对因污染受到的损害提供整体性救济。相邻污染侵害救济的法律调整功能被环境污染责任取代,使得《物权法》已没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的必要。对因物权行使产生的妨害,受害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对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0.
关于物权救济的模式,我国民商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理论上应确定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技术上应将其从侵权请求权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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