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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竞合过失是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加害人违反各自注意义务实施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过失形式。共同过失是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而共同实施或促成的过失行为。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适用的处罚原则不同。传统的共同过失理论与竞合过失理论混淆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界限。将竞合过失限定为过失的同时犯、接续性过失和监督过失,严格区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有利于对两种不同的过失形式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原则,为完善刑事处罚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过失犯罪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单独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使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单个人过失犯罪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复杂情况,在定罪量刑上较单个人的过失犯罪要困难得多,故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入探析。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考古代刑法,共犯的规定早已有之,其外延非常广泛。“不仅精神正常人可与老小废疾人成为共犯,两人以上的过失犯或结果犯也可成为共犯,……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制,因而杀伤人,仍属过失共同实行犯”。清末《新刑律》第三五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可见,在古代,并不特别区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然那些规定,不过是专制社会株连责任盛行的体现。综观国外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各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7):147-154
监督过失理论的主要旨趣是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其犯罪主体、注意义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基本构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只有置于共同过失理论框架下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而共同过失的成立是有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的。当共同过失犯罪越来越多且危害越来越严重时,发展共同过失理论有利于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的平衡实现,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相关疑难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在监督过失犯罪成立的场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预防监督过失型渎职等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4.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均出现了过失并造成了危害后果,这种过失究竟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竞合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将必然影响到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应行为的性质,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量刑处理.  相似文献   

6.
试论容许的危险理论对判定医疗过失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法律应当容许该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內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对此结果不应以过失论之。但法律或法理上的容许与患方的同意和容许并非同义,容许的危险理论仅适用于对合法医疗活动中的过失评判,该理论从确定医疗注意能力、医疗注意义务及二者的关系三方面显现出对判定医疗过失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所谓的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解,民法学界主流的观点虽认可应将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但对共同过失的内涵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根据对过失的认定采主观还是客观标准,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的内涵主要有两类6种不同的观点.以客观标准为基础,将共同过失的本质内涵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不仅能够在逻辑上自给,在外观上易于识别与适用,而且因其适用范围较之以主观标准为基础的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更为宽泛,从而更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下应取的法律政策.  相似文献   

8.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分别侵仅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陶盈 《晋阳学刊》2014,(1):110-121
分别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形态,与共同侵权行为、竟合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一道构成多数入侵权行为体系。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的外延可以界定为: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和叠加的侵权行为两种;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与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0.
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理论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称直接故意;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称间接故意.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同于通常所理解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侥幸心理.”犯罪的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寄希望于偶然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试举一例:××省治淮指挥部在赶修××水库时,该工程工作人员某甲已发现悬崖处石壁破裂,随时有坠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马上下令停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共同要件,是透过各种具体犯罪行为所包含的条件综合而来的。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侵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又同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密切联系着。单有使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的某一方面受到损害的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思想,缺乏罪过,对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相反,如果单有侵犯社会主义制度、社舍秩序的某一方面的罪过,而无侵犯的罪行,  相似文献   

13.
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4.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5.
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对于风险社会下事故型犯罪的防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监督过失行为构造的特殊性,其应被定位为过失犯的一种独立类型。监督过失的本质特殊性表现为行为人在监督、管理或者指挥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监督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被监督者的过失并间接引起法益被侵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业务中的监督过失与公务中的监督过失、危险制造型监督过失、危险促进型监督过失和危险未防止型监督过失,但管理过失、平行监督过失不应属于监督过失的类型范畴。  相似文献   

16.
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相似文献   

17.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犯罪既遂标准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得逞说进行评析后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某一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或者某一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标志着犯罪完成形态出现的情况,因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或者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在行为人看来 ,如果按其认识内容发展 ,以其行为为中心的客观方面就有可能 (包括偶然和必然两种情形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一个带有价值取向的动态变化过程 ,即行为人调节、控制自己的行为去指向既定的某个目的的同时 ,纵容了该既定的目的之外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包括 :行为人不仅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偶然可能 ,而且还同时认识到了阻却这种可能性现实化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但是错误地估计了阻却条件的作用和地位。其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去指向既定目的的过程中 ,始终利用自信的阻却条件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上述论点出发 ,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两种罪过形式的区别 ,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种罪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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