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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民事诉讼各项制度和程序暴露出许多问题并亟待解决,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比如受前苏联影响导致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指导思想与民事诉讼规律不相符,过于追求个案公正,忽视程序价值,本文详细论述了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指出重塑的思路,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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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是指任何权益受审判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包括程序主体尊严的承认与尊重、法官的中立、程序的公开。程序效益是指用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大的诉讼成果,包括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均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既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也存在和谐统一的可能。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把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的动态平衡作为衡量一项改革制度是否科学的标准,从而确立科学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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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审限制度与民事诉权运作存在关联.认识诉权滥用的应有属性必须坚持既要惩治诉权滥用人,又要从诉权的目的出发,将民事诉权的行使维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从而不至于令民事主体对诉讼望而却步这一指导思想.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对普通程序审限制度的固有功能会产生干扰、阻碍甚至破坏普通程序审限制度对诉讼效率的维护、对诉讼正义的满足、对诉讼经济的追求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固有效能的发挥.由于我国现行普通程序审限制度在立法设计以及司法运作领域尚存在缺陷,一定程度上造成诉权行使的有效监控与制约手段不尽如人意,也为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现行普通程序审限制度面对诉权滥用行为表现出或多或少的窘困.为此,只有正确认识民事诉权滥用的属性,兼顾民事诉权运作改良普通程序审限制度才是一条有效的规范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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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解决了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有关规定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定位不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有待商榷等。因此,建议删除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条款,取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明确界定其与抗诉的效力和适用条件,并将适用条件予以规范表述,从而促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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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的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从再审事由的放宽对既判力理论的冲突、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再审启动的主体等几方面论述了此次修改的优点和弊端.并从既判力、启动主体、再审次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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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2015,(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既判力的反射效果共同发生作用,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不可避免地向案外第三人发生辐射效果,第三人权利保护情势迫切。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程序权利、规制虚假诉讼和实现实体公正上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缺陷。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有遏制虚假诉讼和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预期。但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上,目前有共存说、选择说、保留说、替代说等多种学说。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内涵不同,案外人将第三人涵括在内。鉴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适用撤销之诉,除此之外的案外人,仍适用申请再审,两种制度共同救济案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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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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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实现对私权利的合法救济,其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我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已凸现出来.法律制度借鉴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民事上诉审指导思想,将公正与效率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的内在基础价值,按照现代审级制度和司法独立的要求重新进行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以两审终审制度为主,兼采三审终审制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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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一种对法院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的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在指导思想、启动及审理过程等方面存在缺陷。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权利救济、诉讼公正等理论,再审程序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应当对其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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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2016,(2)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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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已经初具规模,但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近十年上诉率与再审率居高不下并有增长趋势,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国现已具备附带上诉制度的立法及实施要件,应当在我国构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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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举证期限制度既不能实现程序公正,又会造成实体公正失落,同时也不可能真正提高审判效率。只有以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现公平诉讼为基本理念去设计举证期限制度,举证期限制度才能实现其诉讼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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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追求。反思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文件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主体制度、审查标准制度、管辖制度、判决制度等若干行政诉讼制度中均存在有碍程序公正价值实现的立法设计,未来行政诉讼修改完善时必须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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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监督人是破产程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机构,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却没有设立破产监督人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建议中国在新《破产法》中确立破产监督人制度,并对其称谓、设置、选任、职权职责和报酬等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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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的基层法院为了克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进一步拓展司法职能,改革司法机制,创新司法方式,纷纷尝试和探索"速裁机制"。机制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但是,民事诉讼法未将其加以统一规定,必有损其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价值和作用。因此,明确速裁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将"内部机制"转化为"诉讼程序",对规范其运行无疑具有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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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 ,“谁主张 ,谁举证” ,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日益繁重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处处受限。因此 ,民事诉讼法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出发 ,赋予当事人取证权利 ,从而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举证义务 ,保护他们的实体权利 ,这也是证据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文简单回溯了当事人取证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发展并分析了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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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 ,是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应有之义 ,但这也从根本上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如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程序保障制度 ,很可能导致司法实体公正的不能实现。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 ,从三个方面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制度加以论述 :一是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制度 ;二是当事人举证责任救济的程序保障制度 ;三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程序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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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既独立于庭审程序,又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具有整合当事人争点、固定证据、强化辩论功能、促进纠纷合意解决等重要的程序价值.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突出特征在于对庭审前准备阶段的日益重视,各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均由单一的偏重开庭审理而转化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不断强化和完善庭审前程序.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目的的一元性、主体的单一性、内容的虚设性和制度设计的高成本性等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设置审前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