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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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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殊目的公司是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特殊目的公司法律保障的完善也就成为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认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制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规范,修改现行法律中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冲突的地方。  相似文献   

2.
资产证券化主要依赖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机制,其中,破产隔离机制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中心机制.特殊目的机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风险隔离而设立.目前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模式主要有三种:信托型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型特殊目的机构和有限合伙型特殊目的机构.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设立信托型特殊目的机构和国有独资公司型特殊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其中,特殊目的机构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问题也相应地成为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有关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应遵循大胆借鉴先进国家立法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单行立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三项原则,采取特殊目的信托与特殊目的公司两种法律形式,并加强特殊目的机构的内部控制。  相似文献   

4.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其中,特殊目的机构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问题也相应地成为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有关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应遵循大胆借鉴先进国家立法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单行立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三项原则,采取特殊目的信托与特殊目的公司两种法律形式,并加强特殊目的机构的内部控制。  相似文献   

5.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极受关注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它在稳定金融体系、提高资产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其运作来看,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所具有的破产隔离功能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核心环节。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下,以信托公司为主导实施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最现实选择。同时,为了促进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实现特殊目的信托功能的顺利发挥,仍需继续完善我国的法律、税收、监管等配套政策。  相似文献   

6.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取得显著的成就,其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资产证券化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有效运作和风险控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有关部门正着手研究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现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存在若干法律障碍,必须加深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特殊目的信托(SPT)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载体,而可证券化资产亦即信托财产关系安排是证券化的实质.厘清SPT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本质、特质和"真实交易"的认定,可以为在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下选择或设计SPT的制度架构,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8.
分析了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的制约因素,提出了资产证券化供给的建议,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探讨了解决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真实出售"或"破产隔离"的法律空白和操作程序的思路,比较并提出了适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相似文献   

9.
债权证券化,其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扩大债权让与之自由,其安全性集中体现在特定资产信用担保下的融资制度、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及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障。虽然在债权让与方面,证券化之债权更具安全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债权证券化的过程中所隐藏着的法律风险。同时,必须重视债权证券化立法自身缺陷也可能引起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0.
结合中国正在推进的资产证券化案例,对知识产权这种特殊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分析,既讨论了包括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内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共性问题,也讨论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同于其他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而中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一定程度的法律体系冲突。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企业利用公司框架和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目的,需要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文意进行目的解释。公司法修改亦应走出公司是仅以营利为目的,且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路径依赖。通过提升现有公司法规的包容性,制定专章或专条,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公司法,建构相应的社会目的实现机制,为社会目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  相似文献   

12.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实体(SPV)处于核心地位。SPV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的法律效力,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向SPV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关系的特征。SPV对原始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受领权、处分权和相应的从权利,而原始债务人对SPV则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相似文献   

13.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并加盖公司印章都可以代表公司;公司印章的使用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联合使用与第三人的类型有关,针对特定的第三人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均可;如果第三人为股东时,则要求公司盖章;但如果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等联合行为。公司印章属于公司特殊的物,由法定代表人占有,但是权力机关可以授权其他主体占有。  相似文献   

14.
资产证券化是起源于美国的新兴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构造主要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SPV的"破产隔离"、应收账款的"真实买卖"、以及应收账款的转让"完善"。美国的实践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参照的标准,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公司的法律本质学术界历来有争议,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又对传统公司理论提出了挑战。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在哲学语义上存在着结合的可能性,一人公司的发展史体现了两种学说的统一,一人公司是以契约关系维系的客观实在,其拥有独立人格的原因在于法律拟制,一人公司例证了两种学说能够通过相互补充,共同揭示公司的法律本质:公司是为实现社会价值,通过法律拟制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契约性组织。  相似文献   

16.
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是停止问题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使其退出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问题证券公司主要采取资产重组、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撤销以及破产等方式退出证券市场。在对国外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法律制度、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建立多元的监督体系、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方面完善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建议,对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企转轨公司制运作的较为常见的实现形式,一方面这是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另一方面又因其具有股东唯一的特殊产权结构造成内部法人治理制度的局限性.文章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明确应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引进外部董事为措施,完善国有独自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两种企业转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一种是转让中小型国有企业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使转让所涉及的各方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 ,有必要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立法规范转让行为 ,对出售企业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 ,公正的核查、评估。另一种是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运作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目前存在问题的分析 ,笔者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9.
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西方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予以认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也应立法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即一人公司的设立,一人公司的运营,一人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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