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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公诉权的制约机制。这一制约机制包括对积极公诉权的制约和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重构公诉权制约机制,同时扩大目前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开辟一条制约公诉权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证分析表明,与认罪案件相比,不认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更细密,检察官的案件处理较为积极,但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差异不大.此种状况一方面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侦查案卷所载证据整体上的特点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检察机关实际的证明障碍与证明负担较低相联.从公诉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不认罪案件的处理,显示的问题是公诉权的合法性因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而存在不足;公诉权的有效性也由于公诉权行使方式的粗疏而受到了影响.不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应该朝权利保障程度的提高与权力行使精致化的方向改革.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无权以公诉权滥用来质疑公诉决定,即使是明显证据不足的起诉,法官也只能对案件作出是否有罪的实体判决。事实上,一旦被提起公诉,被告人的权利在审前就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害,比如即使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无罪之被告人在审判中也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风险,受到审前羁押,待审的心理、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而且被追诉人受到的损害并不能通过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恢复,要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就必须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公诉不同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的特点,我国行政公诉既是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从公共利益优先权和公力救济有限性的角度界定行政公诉的范围,将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基于检察机关拥有特别的公权力,检察监督具有明显的司法性、专门性、专业性,以及为了防止行政公诉的恣意,诉讼中应当以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行政机关仅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情报、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害案件涉及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责举证.  相似文献   

5.
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主要权能之一,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举足轻重,但是关于公诉权的性质和归属问题,历来争议较大。公诉权的性质界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公诉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二是公诉权的运作特征和表现。无论从公诉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还是从公诉权的运作特征和表现分析,法律监督均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公诉权的具体配置和实际运作应当以实现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为原则和目标。但是,由于司法理念认识上的偏差和立法的不完善,公诉权在权力配置和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与问题,导致公诉权的行使未能回归理性状态。针对公诉权在配置和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应当更新公诉理念、扩充公诉裁量权的范围、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健全撤回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6.
区别起诉形式的主要标志在于起诉人的不同。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起诉形式是公诉;由被害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诉的起诉形式是自诉。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形式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对犯罪实行以国家专门机关追诉为主,如何制约国家专门机关的追诉权,保障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起诉方式以国家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采取扩大自诉案件范围,在国家专门机关不予追诉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对某些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有权起诉的措施,制约公安机关的立案权和检察院的起诉权,以求得司法公正和保障被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关系问题出发,重新论证了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并对检察机关能否以提起民事公诉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以及如何行使民事公诉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将社会学中的冲突概念引入刑事诉讼领域,会发现刑事诉讼中存在国家--被追诉人以及被害人--被追诉人两对主要的冲突关系,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归根结底是冲突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平衡机制.近年来,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基于冲突关系的存在,被害人权利的扩张必然会限制被害人权利的范围,为了保持控辩平衡,被害人力量的加强又必然对同为控诉方的国家公诉权产生制约.在设计被害人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根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特点,尽量平衡三个冲突主体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0.
韩国于2007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设了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规定,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参与权、知情权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被追诉人不享有阅卷权,并受法律援助条件的限制,部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知情权及参与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在刑诉法中增设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的规定,并通过创制电子卷宗及设立电子卷宗阅览室的方式,来保障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根据起诉主导权的归属,刑事公诉制度可以分为司法控权与检察控权两种模式.我国刑事公诉制度具有司法控权模式的外观,但在实质意义上,却表现出更多的检察控权模式的特点.以此制度定位出发,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应以促成庭审实质化为目标,走向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相似文献   

12.
阅卷权是辩护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其对于有效辩护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追诉人是否有阅卷权这一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无规定,理论上也仍存争议.有观点认为,阅卷权是辩护人享有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也普遍缺失.审查起诉阶段有着不同于侦查阶段的特点和任务,在此阶段,法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阅卷权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其通过对该权利的行使更有效地进行自我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实现追诉犯罪和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两者的平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阅卷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确定了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没有赋予其上诉权.本文认为被害人上诉权具有纠错、防错功能,安抚、说服功能,平衡利益关系功能,保障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功能以及维护司法统一适用等功能,被害人上诉权的功能决定了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之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法律监督与刑事公诉之间并不是包容关系,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应当包括法律监督和刑事公诉两个方面,但这两项职能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会发生冲突,以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例,现行公诉人兼刑事诉讼监督者身份的模式既不利于实现监督职能,也会减弱控诉职能,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强化对审判行为的监督。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审查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起诉权的唯一主体.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诉讼中间环节.审查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实行公诉权的基本权能,在体现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功能和价值.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程序,对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实现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有效程序分流机制将我国刑事案件划分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和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实现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之关键所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实现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观察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最新的实践情况从而再次对自愿性进行厘定,从而得出在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现方式:以不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全面落实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充分保障有效辩护全覆盖、践行全方位的科学监督和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17.
自诉担当是指被害人已经提起控诉,自诉程序已启动,但被害人由于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自诉,而由国家公诉机关接替被害人行使控诉权的一种公诉性质的法律制度。对自诉担当的性质研究有赖于刑事自诉制度要素的统一,即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个人的权益、被害人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追诉行为;自诉担当后,检察机关不履行侦查职能,由第三人或公安机关行使;自诉担当后不容许反致。  相似文献   

18.
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在世界范围内,很多法治国家都是这样的做法。但是在我国,这种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仅仅限于刑事诉讼,而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排除在外,但是这样也并不能完全的掩盖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也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侵权时候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局限性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是两项本质不同的权力,但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却出现了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重合,进而使得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异化.应对法律监督权制度与检察权制度进行正本清源,还原检察制度的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以公诉权为核心的主导制度,并由特定的上位权力机关承担法律监督权的职能.  相似文献   

20.
我国被追诉人在侦查期间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不享有阅卷权,这种羁押阅卷权的缺失,压缩了辩护权的发挥空间,掣肘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造,造成认罪认罚中控辩失衡。为了维护被追诉人在审查逮捕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借鉴域外羁押阅卷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扩张我国现行的阅卷制度,赋予被追诉人有限的羁押阅卷权。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以及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行使阅卷权、阅卷范围仅限于与逮捕相关的事由及证据、基于特殊利益的需求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该阅卷权的行使、构建现场阅卷和电子化阅卷的方式。赋予被追诉人有限的羁押阅卷权将有利于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贯彻控辩平等、有效辩护的基本诉讼理念,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使其不受控方的非法羁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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