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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4 毫秒
1.
我国现有刑法解释与适用制度忽略了公众在体制内的主体地位,正式的刑法解释权由国家机关垄断,不仅造成司法解释与适用结果的公众认同度低,而且违背司法民主的基本精神。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必须将公众的解释权纳入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建立对话协商的司法民主制度,保障公众与司法人员在体制内开展对话协商,实现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与公众的视域融合,实现刑事司法的民主性与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2.
公众参与是司法理性生成的基本要素,它是在司法具体运作过程及结果选择中,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并形成公众主流意见,司法机关予以积极回应,共同促成司法理性的生成。司法理性的生成需要通过在司法运作体制内注入公众参与这一“外行酸”的方式,将社会公众认知的价值理念引入到司法个案审判,并最终引入到整个司法运作过程之中,从而使司法机关与公众在联动进程中形成的司法认知、互动、说理、参照机制成为司法理性生成的重要机制。现阶段我国应建立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引导体制外的公众司法参与,构建司法回应机制,以促进司法理性的生成。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的话语内涵.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导致民众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这是我国司法公信力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生成的重要原因.网络环境下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的司法民主倒逼机制、开放性司法运作机制及司法公开-反馈-回应机制,对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司法公信力生成的路径应当从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推行庭审网络直播、构筑网络主流民意搜集、甄别和反馈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孙毅 《学术界》2012,(3):162-168,287
公众刑事法律心理,是社会公众对刑事法律制度的设立及实施状况的心理认可,是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的社会基础.当前的公众刑事法律心理存在某些错位,需要对其进行矫治,以逐步培育出一个与社会主义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相适应、合乎法治文明要求和时代潮流的公众刑事法律心理.  相似文献   

5.
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实现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把疑案裁判中涉及的伦理或道德等争议难题转化成可操作的法律技术性问题,在达成司法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疑案裁判具有为社会广泛认同的公正外观.疑案裁判可接受性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从理性吸纳网络公众判意这一路径入手,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与公众间共识的达成,加强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角色的认同.疑案裁判中网络公众的有序参与及疑案司法共识的有效达成,对于实现疑案裁判的可接受性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当前,司法机关对环评公众参与案件的审查存在诸多问题。多数法院将建设项目征收或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公民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否定该类主体在环评程序中的参与资格;很多法院将"告知"与"公示"等同,不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一些法院将环评听证程序是否进行交给行政机关裁量,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立法完善和司法调整两个维度进行努力,切实提高司法审查对环评公众参与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7.
从理想状态来说,公众舆论的期待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即在死刑案件中实现正义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颇为奇怪的是,在诸多焦点性死刑案件之中,公众舆论往往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呈现出冲突乃至对抗的面相:民愤——抵抗模式,民怜——顺应模式,民冤——纠错模式。其原因在于,在抽象的"正义"、"报应"之下,社会公众与法院对于正义的理解以及报应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此乃引发公众舆论与法院之间冲突的观念根源;而国家从复仇到宽恕的死刑司法政策转向则是引发冲突的现实推手。如果说,社会公众的复仇观念并非"毒药"或者"疾病",法院控制死刑适用的既定司法政策——"宽恕"也并非疗疾的唯一良方,那么,在宽恕之外,我们必须确立还原性标准,即将公众舆论对死刑司法控制的影响具体化在"罪行极其严重"之中;以及激活宽恕机制的社会环境,即构建双方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  相似文献   

8.
随着刑事法治的蓬勃发展,刑法解释已不仅仅是刑法学术领域的独有命题,也是刑事领域的实践命题,其中刑法立法解释穿行于立法与司法之间、刑法立法权与刑法解释权之间,不同解释立场、不同解释目标的存在加强了刑法立法解释的取向多元化、功能复杂化,在此种格局中对刑法的立法解释进行刑事政策立场下的考量亦成为可行的路径,研究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互动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有利于刑法适用的明晰和刑法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意义何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人文社会科学的三大功能,即认知功能、实践功能、价值功能入手,分析了作为社会群体的"公众"和作为社会个体的"公众",其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所分别具有的重要意义;并从工具性意义和目的性意义有机统一的角度,阐论了现代社会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10.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当引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以及盲目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误区。为纠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适用误区,需要准确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且应谨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时,须秉持以实定法为中心、穷尽规则方可适用的基本立场,遵循层级性思考和具体化判断的基本逻辑,从而解决原则性规定介入法条解释时解释结论不确定的问题,避免因对个案正义的追寻而导致法体系丧失一贯性,从而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8-174
通过实行司法公开,产生一种"倒逼机制",即倒逼司法公正、倒逼办案质量和效率、倒逼权责统一、倒逼改进司法作风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其核心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其前提是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来看,旨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及保障人权,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清晰可辨,其目标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实现司法正义,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可倒逼司法正义,司法公开是目前司法改革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12.
入罪慎行是刑法的基本要求,严密法网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趋势。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存在价值立场的二律背反。我国刑法体系的不完善、刑事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及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是导致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价值立场二律背反的原因。刑事法律的制度体系之完善应当侧重于刑事立法的轻刑化、精细化;提倡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正确理解、适用基本刑事政策,加强其对刑事立法的轻刑化及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之指导是缓和、化解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价值二律背反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
曲晟 《江淮论坛》2012,(2):144-148
法律正义是基本正义,社会正义是更高标准的正义,两者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碰撞、矛盾时有发生,给刑事司法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这种现象除了是由法律正义本身的局限性决定的以外,还归咎于社会公众基础法律意识的缺失。本文致力于寻求融通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之径向,包括提高社会公众于法律正义的接受限度;理性对待公众舆论,合理引导民意走向;适度考量公众舆论,保障司法独立;确保司法透明、信息公开、判决说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把刑法解释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遗留给法学研究的学术遗产。但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我们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仅是文本自身的独白,法律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者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才能最终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务,无非是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没有裂缝的对接,司法的过程于是就成为一个案件事实、刑法规范和解释者之间的合意过程。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2):207-214
司法公开应当是"权、利、责"的有机结合。当下我国的司法公开,司法机关的"权"体现得相对充分,而公众与当事人的"利"的保障与司法机关的"责"的追究方面做得还相当不够。司法公开要落到实处,必须补强司法公开中"利"和"责"部分,构筑公众和当事人获悉司法信息的权利保障机制。司法知情权是公众和当事人要求司法公开的正当性源泉,其性质属于基本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性的权利,必须法定化才能使公众和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实在化。法律化的司法公开主要表现为司法全面公开和司法有责公开。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17.
人权价值是宪法的目的价值、核心价值,这决定了刑法目的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片面理解人权、忽视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等问题,破解问题之通途在于,建立保护与保障统一,情、理、法融合及以罪过原则为本的人权刑法解释观。目的解释作为这种解释观的根本方法,寓于法理与情理、规范与事实的类推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要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泛化的"公众存款"不当地压缩了为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所保护的投融资活动;二是不特定对象与公开宣传并不能清晰地界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三是它无视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同银行吸储(放贷)一样均属于合法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且不当地强制要求前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基本法律之规定,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  相似文献   

19.
随着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推进的刑事和解实践,赔偿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刑罚裁量以及之前阶段,成为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结论的重要因素,这种现状和趋势有其现实需求,也反映出司法机关的无奈.然而,过分提升赔偿的地位,可能会产生国家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松动和刑罚轻缓化泛化等后果,存在降低刑法道德信誉的风险.因此,理性定位赔偿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重要的是要与被害人救济难题的破解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20.
公众认同在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具有基石作用,公共政策的制定应以公众认同为基础,公共政策的运行应以公众为主体,公共政策效果的最终评判者是社会公众.我国政治生活的不断民主化、法制化,为建立公共政策与公众认同的积极互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偏差.不断提高公众认同水平,是政府和公众的共同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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