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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因此,从法律本质上讲,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是海事赔偿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同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一种民事权利。从民事权利分类学说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民事护辩权,而是民事形成权,且是一种具有优位性质的民事形成权。  相似文献   

3.
为了解决企业因赔偿责任过重而陷入经营困境和受害人不能获得及时而有效的理赔之间的困境,根据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分散巨额赔偿风险,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在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时,对于因交纳罚金而产生的财产损失,由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董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对于该情形下董事应否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如需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否减免、如何减免等问题均存在理论探讨的空间.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揭示现实中董事责任过重的情况,进而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基本立足点,结合相关理论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就相关责任的减免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李明发 《江淮论坛》2014,(6):120-124
在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性质的财产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承担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相对于公法上的财产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优先承担是保护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和正当选择.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一项兼具实体与程序性的法律规则,实体法的确认是其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法的衔接是其实现的核心和保障.  相似文献   

6.
赵霞 《理论界》2013,(10):88-90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予以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归则原则为严格责任,赔偿的范围为全部赔偿,责任的形式为独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制度实践并没有太长的历史.由环境侵权责任后果的严重性、发生的潜伏性、行为的正当性以及责任认定的特殊性等特点决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模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索赔时效等制度内容方面有别于其他责任保险.在我国,普遍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受到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能力及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制约,相关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行为的特质决定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在特定的情形和场合,由国家直接承担和分担环境损害赔偿,可以弥补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使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填补的缺陷。本文从界定环境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内涵入手,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并从责任形式、经费来源、担责条件、救助程序等方面对其构建的基本框架作了描述。  相似文献   

9.
环境开发利用风险责任承担通常实行受益者负担原则,强调责任由受益个体承担,这对单一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较具可操作性,但适用多个环境开发利用主体时则力所不及.对环境开发利用风险责任的可能致害主体难以明确界定,受害者的法定救济难以实现,应确立责任个体分担与责任社会化结合的原理,实行环境开发利用风险责任承担社会化,赔偿形式多样化.  相似文献   

10.
向明 《社会科学论坛》2010,(10):153-158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性质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债权请求权,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态涵括单方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的情形及其他过错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11.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适用一般的民事赔偿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为弥补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不足,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受害行政补偿制度。本文分析了该制度的含义、性质,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运作情况,并对建立我国的环境受害行政补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3.
辛赤兵 《理论界》2004,(4):108-110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出发,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区别,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赔偿范围逐一进行了阐述。对完善我国合同理论及立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4.
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有关港口经营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识与判决不统一,有认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而适用<海商法>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有作为独立经营人而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还有认为应当作为实际承运人适用承运人的责任体系.在现行立法体制下,实务中通过自济措施取得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地位以获得司法保护不失为行之有效的策略.  相似文献   

15.
刘芳 《理论界》2010,(5):61-62
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责任竞合理论,而应适用责任聚合理论来判定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赋予债权人不仅应对其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行使违约请求权,同时也应对其固有利益损害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的科学研究有助于构建我国科学完整的国家赔偿法律乃至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出发 ,分析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及实践 ,努力探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及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18.
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理念的选择决定制度的内容与构成.我国现行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本位,忽视了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因而无法展示劳动法抑强扶弱的个性和追求实质公平的功能.我国应当转换理念,以劳动者利益保护为指向来重构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按份之债替代连带之债,合理发挥过错在责任分配中的作用,并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限定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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