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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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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文化中原本就没有认真对待规则的司法意识,而中国的法治建设自从开始时就隐含着危机。这主要表现在能动主义司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就成了不自觉的司法意识形态,这对我国法治建设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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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进社区,指导和参与社区调解活动是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践途径,也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实现形式。基于能动司法理念,为凸显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遵循"走出去"的方针,以促进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为目的,完善司法调解进社区机制,并以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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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中,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取向.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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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司法是运用法官德性解决实践问题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司法方式.德性司法注重大众化的司法方式,更加追求司法过程中的实质公正,要求积极能动的司法.德性司法中的德性是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个体所展现的德性,法官的德性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低阶和高阶角度可以进行四种德性分层.在理念、方法、效果等方面,德性司法与市域社会治理存在内在融通.蕴含德性司法的市域社会治理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现实有效性,市域社会治理的视域则可以突破司法场域的封闭和局限,进一步明确德性司法的内在特点和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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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理念,引起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然而,"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本身在讨论者之间却呈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歧义认知和错位解读;许多论者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实质同一或既有区别又有一致的同类概念。实际上,"能动司法"是我国"服务大局"这一特有政治—司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具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哲学,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客观意义上的直接关联,把两者视为同一或同类,是反向格义导致的结果;与此同时,我国"能动司法"理念的确立尚缺乏一个认真的理论反思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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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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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被提出以来,法治中国已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把握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法治中国的实践经验,无疑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建设。为此,2014年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年会以"法治中国地方实践:理念与经验的视角"为主题,对此展开讨论。来自全省各大院校、政法系统、法律实务部门的近50位专家、学者、律师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围绕法治基础理论、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