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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正式通过,"关系人"受贿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相比以前的规定,"关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确定了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而对共犯构成要件的分析,也为共犯的认定提供了便利.结合修正案的规定分析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诸多情形,可以看出对"关系人"受贿的共犯认定仍然比较复杂并存在一些争议,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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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栋豪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3):86-91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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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关系人”受贿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和以往的若干司法解释奉行“问题主义”的思路,先后引入了“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这样内涵模糊无法明确界定的术语作为犯罪的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实践中令司法陷入不能适法的境地。学者们多从形式侧面对上述术语进行解释,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要准确有效打击“关系人”受贿,应对主体进行实质解释,并用“关系人”统一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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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松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2)
"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贪污受贿案件司法适用诸多问题做了权威解答.立基于司法实务理解和《解释》的适用,应将"财产性利益"外延的判定标准定位为是否可货币化;在从重处罚和刑罚升格的规范功能中合理适用"多次索贿"情节更利于司法实务操作;受贿罪谋利要件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应视为法律拟制,而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后明知"则应视为注意规定的技术选择.《解释》中受贿罪的规定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受贿情节诸要素对受贿行为罪质的表征程度不一、与行贿罪中的特定情节缺乏对合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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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方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1)
刑法修正案<七>是我国反腐败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但是,对于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认定,却不尽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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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骏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4):46-50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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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的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因受贿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陆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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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官"收藏热"把脉 从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不少贪官赃物中都有价值不菲的收藏品,有的收藏品市场估价甚至占了整个赃物价值一半以上。贪官收藏大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本人真有收藏的雅好,而且精于此道;另一种是本人胸无点墨,收藏只是附庸风雅;还有一种是本人既无收藏雅好,也不是为了装潢门面,而是看好收藏品中的"含金量"。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他们手中的这些古董字画却没有一样是自己掏腰包收购的,而是用手中权力谋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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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没有准备写这篇文章的,因为,对贪官已经见怪不怪了,也已有点无所谓了,说不说都是那么一回事。但,最近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安徽省(?)上县,前后两任县委书记因卖官受贿,接连成为大贪官的报道,让我大为震惊,也深感责任,对贪官要抨击,对贿官要痛击,决不能见怪不怪,抱无所谓的态度。于是,也就有了这篇“也说”。贪官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利用职权,贪污、盗窃、挪用公款,一类是利用职权,受贿、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所谓“贿官”,是特指那些利用职权受贿的贪官。这个(?)官,是贪官中的一种,它同一般的贪官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单独一说”,值得单独一“说”。“也说”者,再认识也——这个贿官,怎么会那么多,怎么会那么贪,不是一个(?)个,而是为数不少的一群;不是贪一点,而是贪无数,动辄数以几十万几百万,往往(?)以千万,甚至上亿,到底该怎么防,该怎么治,该怎么惩?自然,抨击贪官,抨击贿官,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完成的,这篇“也说”也只能拣若干片(?)来说,说一点自以为比较深刻的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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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举办官员犯罪展览.公开贪官庭上忏悔.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受贿金额超过1589万元,于2008年底被一审判处死缓.他落马后表示"在房地产规划、开发领域中存在的'潜规则'让我感到害怕".先后担任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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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轻判,戏往往要演得"过得去"。吉林磐石市却是连"过得去"都顾不上了。春节前的报道说,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春荣受贿40余万元,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报道称"吉林磐石法院认定受贿官员有‘立功可能’予以轻判",但我无法想象法院会制作一份根据"有立功可能"下判的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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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15条对特定关系人(即代理人、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商标抢注行为作了法律规制。在分析现有判例的基础上认为,已有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下不应适用第15条;最终未形成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的情形下可适用第15条第1款;间接商务往来关系可根据双方的紧密度来判断属于代理关系、代表关系还是其他特定关系;在先使用中的“使用”应予放宽解释。在适用该法条时应坚持严格标准,以遏制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维护交易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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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贪官,曾锦春并无特别之处:贪污受贿——目前公布初步查明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5000万元;以权谋私——在任期间光提拔亲戚就达40余名;包养二奶——2006年10月28日,曾锦春的情妇邝莉娥在广东乐昌市坪石镇被专案组控制,名下被查封1600万元;在任期间天怒人怨——郴州人送外号“郴州第一贪”;被查后大快人心——不同的录像都记录,他被“双规”消息传出的那几天,郴州及辖下县城的人们彻夜不眠,鞭炮响彻云霄,许多人激动得泪流满面,当地报刊亭上报道曾锦春落马的报纸卖到10元~20元一份,复印件也卖到了5元一份。特殊之处是他的身份——2006年9月19日,在和妻子、司机同时被带走时,曾锦春的身份是郴州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湖南省纪委与郴州市法院两位退休官员都不约而同地对记者说了同样一句话:在郴州,曾锦春将纪委的权力发挥到了极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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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续两则官员贪腐而落马的消息。让人有些眼熟的是,涉案贪官此前都有那么一段"苦水里泡大"的悲凄往事——谢明中,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一审判处死缓。据媒体介绍,他是在广东化州县平定镇农村长大的农家子弟,由于家境贫寒,兄弟姐妹多,生活极为艰苦。初中之前,他一直是半农半读,一边上学一边放牛。后因天资聪颖,吃苦耐劳,一路过关斩将,38岁即成为海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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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8日,湖南原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这个曾包养过9个情妇的“三玩市长”被“双规”后,写下了洋洋洒洒近万字的《我的沉痛反思》:“人家背后议论我是玩权力、玩金钱、玩女人的‘三玩干部’,我承认名副其实……”雷渊利先后担任郴州市苏仙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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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高键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5)
"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十种新型受贿形式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规定的十种新型受贿形式都是当前受贿案件办理中经常遇到和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意见》的明确规定,为我国惩治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意见》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仍过于概括和模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