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网站和报刊都不享有转载、摘编对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网站之间也不能互相转载、摘编作品,否则均构成侵权。网络链接虽然不是直接将作品放置在网上进行传播,但该行为毕竟帮助了作品在网上的传播,因此有可能面临侵权指控,但一般情况下不应由设链者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只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创设了发出侵权通知的权利,未来立法还应对反通知和指定接收侵权通知的代理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人肉搜索”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但不可避免伴随着诸多负面影响.“王菲案”作为人肉搜索隐私侵权的典型案例,其核心是如何确定隐私权及对应义务的内容与界限.权利的维护需要成本,当权利的实现成本低于其收益时,权利人才有足够的内驱力去维权.侵权责任法通过降低维权成本激励被侵权人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增大侵权成本阻止潜在的侵权冲动.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和各方利益之平衡,网络侵权法律救济体现了“防君子易、防小人难”的旨趣.  相似文献   

3.
以快播公司为典型的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反映了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引起的作品传播技术的变革与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间的激烈碰撞。治理网络盗版侵权,首先应坚持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相平衡的原则,长远任务在于充分利用网络在权利所有人和终端使用人之间开通的市场之路,尽快建立著作权人与网站、用户三方互利共赢的成熟的商业机制,当前则可以通过加大监管与惩罚力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打击盗版侵权。  相似文献   

4.
"安顺地戏"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和传承性等特性。对其进行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权利主体、权利性质和独创性难以认定的理论困境,在近期遭到了侵权,被法院认定为不是《著作权法》中认定的"作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从重视传承人的认定、强调责任追究、构建密级制度和完善法律监督与救济等方面进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德国法与美国法均要求无权处分人将处分所得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权利人。这一规则的正当性既不能用法经济学传统的结果导向进路加以解释,也与交易成本的高低无直接关联,而毋宁在于对针对标的物的交易获利机会的权属进行分配,尤其是对小概率获利增加机会的权属实现清晰化。相比之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通常只能针对不超过客观市价的交易获利机会实现权属分配,而无法处理小概率获利增加机会的权属不清晰和租值耗散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品作为一种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所有人如何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纷争多年并未能在各国实践中得以完全统一与解决的问题.版权主体、客体、内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侵权及其法律救济,以及邻接权的保护等等.都要依据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而重新加以研究和界定.美国版权法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对网络领域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关于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新<著作权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取向.比"网下复制权、发行权向网上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等提法准确明朗与更具价值.  相似文献   

7.
马特 《江淮论坛》2014,(5):132-13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首次以民事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该规则来自于英美法,如何融入我国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是个重要问题。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性质,该权利并非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意义上的“知情”和“同意”两项规则可以从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两个层面分别建构:医疗机构违反告知说明义务可以产生违约责任,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责任形式;而同意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即便没有造成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单纯侵犯同意权本身也可构成独立的医疗伦理型侵权行为。为了便利于患者寻求合理的救济,我们应当准确定位知情同意的权利基础,在我国民事视域下重新建构知情同意规则。  相似文献   

8.
《京都议定书》既是一个"环境规则"公约,也是一个"经济权利"公约。它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价值追求、环境义务、经济权利、国家主权、利益分配等问题置于一种灵巧的制度安排之下,其视野远远超越了环境法律而触及到诸如产权关系、交易成本、效率最大化、市场均衡等经济学原理和内容,实现了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对接,是法律与经济学优生优育的结果。  相似文献   

9.
违法性反映出法秩序对于损害事故能否获得赔偿的选择性倾向,在本质上成为侵权法为民事主体设定的行为标准。我国过错侵权责任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争论的焦点在于违法性能否成为过错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由于法律传统、司法体制与思维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两大法系过错侵权责任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形成显性与隐性两种不同的规则违反确认模式,不同模式的形成往往取决于具有地方性的差异化背景因素。在侵权法中引入违反"注意义务"规则,表面上克服了因承认违法性而导致的理论困境,但"注意义务"自身的模糊性和变动性也使侵权责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在我国侵权法受到大陆法系私法理论与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且侵权立法未对违法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对违法的类型加以规定,进而构建"广义的、显性规则违反确认模式"。  相似文献   

10.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交互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在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被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互联网)传播作品的权利。此种冲突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适用上解释的困境。在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此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扩大解释合同权利,认定行为人侵权;第三,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是指主观权利,即民事主体有条件行使的权利.只有这种主观权利才能成为侵害的对象.民法贯彻的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和遵守政策、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说明法规则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无法规则或者权利根据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广泛列举民事权利又用了"等"字的灵活规定,表明立法对受保护的权利采非限定主义,又归结为"人身、财产权益",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内在的连续性.本条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12.
杨晶 《理论界》2005,(9):89-90
本文从对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行为的类型分析入手,着重探讨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行为到底侵犯了被假冒者何种权利的问题。认为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行为并不一定侵犯著作权。只有当被假冒者拥有作品整体利益的情形,假冒其署名的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13.
吴飞飞 《社会科学》2022,(1):108-118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辑过分偏重了公司决议无效规则的权利救济功能,既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则对无效事由认定的缓和克制立场相左,也与公司决议本身的更强安定性追求不符,有待匡正。以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为基点,可将其类型化为侵权型决议与逾权型决议。侵权型决议又进一步分为权利冲突型侵权决议与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逾权型决议则进一步区分为机关逾权型决议与事项逾权型决议。其中,在公司法框架内,仅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和事项逾权型决议属无效决议。  相似文献   

14.
法经济学的一种通行观点认为,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真实社会成本",而仅仅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因此原则上否定此种交易获利机会赔偿的侵权法规则具有合理性。提出该观点的早期文献系统性低估了交易获利机会损失事件引发的"真实社会成本"。实际上,如果坚持使用"真实社会成本"概念对侵权法规则进行分析,最终甚至会导致对物之损害赔偿的传统规则的正当性也发生疑问。适宜的作法是放弃"真实社会成本"概念而代之以"相对社会成本"概念,原则上将成本——收益分析限定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此种思路,除第三人提供交易机会所导致的或具有合同法救济渠道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需要特殊处理外,并无效率方面的原则性理由支持侵权法一般性地排除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可赔性。  相似文献   

15.
安玉萍  沙莎 《青海社会科学》2004,(6):117-120,95
私人书信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特定要求的条件下 ,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书信作品具有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特性 ,因此 ,其发表权与一般作品相比更难以实现 ,也更易遭侵权。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书信作品的接触权和原件返还请求权 ;规定发表权的可继承性 ,明确作者和收信人及其继承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促进发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多样以及权利种类的繁多使广播电台、音频分享平台等有声读物经营者所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颇为复杂。制作者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制作有声读物时,可能侵犯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或改编权;传播者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电台播放有声读物的法定许可的范围并不能拓展至广播电台App,上传到App的行为仍具有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17.
唐代各种侵权行为可从不同角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比较重要的为:(一)团体侵权和自然人侵权;(二)对人身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三)对社会的侵权、对团体的侵权和对自然人的侵权。在唐代,权利侵害的责任归属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执行公务、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受害人有无过错、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权利侵害责任的承担,而其中影响最著亦最为普遍的则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故误过失以及身份地位等四大要素。唐代的权利侵害主要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一是刑事责任,但这一时期也同时出现了某种权利侵害刑事责任民事化的倾向,这突出地表现在收赎制度上;另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排除妨碍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18.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9.
不当怀孕之诉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准许原告就此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英美法系国家多以侵权责任为其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合同责任为其请求权基础。在我国当事人可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诉因选择其一行使,但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不当怀孕侵害的是父母的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同法域在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有不同规则,美国少数州采取的"完全赔偿"规则更符合侵权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云计算时代,云计算技术将对现有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带来巨大的挑战,现有的著作权法在规制作品在线"使用"和用户间"复制"作品的行为时,面临着失灵的可能,同时,现有的著作权法在规制云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上遇到了困难。立法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当遵循"技术中立"思想,在保障云计算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努力寻求作品传播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并实现网络隐私和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