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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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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也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因此,明晰劳动关系的内涵至关重要。劳动关系究其本质是双重的。一方面,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的活劳动与用人单位的物化劳动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它又是以用人单位的结合劳动为媒介的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的合作关系。要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就需要调整两方面关系的法律。现在,调整前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律相对完善,但也有不足;调整后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律则已经滞后,我们应当努力加以完善。只有调整这两种劳动关系的法制并举,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新常态下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郭文龙 《中国劳动》2005,(10):43-44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和劳动力的结合。资本的本质就是追求增值,因此它需要被经营,这需要由人的活动来实现;劳动力则是直接附着在自然人的身上的,它的使用也是要由人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在外观上,劳动关系便表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目标,很大程度上  相似文献   

3.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形成既有用人单位疏忽所致,也有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而形成,当然也有其它方面的原因。目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原劳动部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  相似文献   

4.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没有作出解释何种情况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资方常以"末位淘汰""消极怠工""工作失误"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此,给劳动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不能胜任"的界定做一个说明,防止用人单位解除权的滥用给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造成不公。完善"不能胜任"制度对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但其对范畴模糊的表述使得用人单位常常滥用这一权利而与劳动者的隐私权发生冲突。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在劳动力市场发生冲突的表现;从两种权利的本质特点和法律的健全程度两个方面,对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二者权利平衡的角度,分别就平衡的原则和具体的立法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曹可安 《中国劳动》2005,(10):26-28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要件,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既区分了劳务关系、代理…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为了缓解制度的刚性,将此项制度进行细化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应明确现行立法中"等"的内涵及标准以及将用人单位发生部分变动列为前提之一。同时,在劳动合同的承继过程中进一步建立配套的劳动者异议权制度,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之权,并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实施中,针对用人单位借机实施不利益变更劳动条件等行为以及不当解雇行为,建立适当的预防及补救措施,以保障劳动者之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的终止是指用人单位因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经营协议期满及其他原因而不再存续,即用人单位不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从社会上消失,不复存在.用人单位终止必然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劳动者(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的责任.这要求用人单位始终要与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保障.用人单位终止后,就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工伤职工将来的生活保障受到影响,工伤职工如不得不重新就业,也将面临着与正常劳动者不平等的就业竞争.  相似文献   

9.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领域特有的法律概念,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准确认定"用人单位"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及时、高效、公平、合理解决。但因历史问题、理论研究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在创设"用人单位"概念时,未对其进行任何定义及解释,以致其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理论角度来说,"用人单位"首先应该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还应该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派出机构以及军队组织。  相似文献   

10.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之一是,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确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63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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